紀法不足
第二篇 完整的責任體系
前言:《左傳》譯文,晉靈公先派人刺殺趙盾,未遂,后又于宴會上伏甲兵襲殺趙盾,未果。趙盾被逼出逃。當逃到晉國邊境時,聽說靈公已被其族弟趙穿殺死,于是返回晉都,繼續執政。
史官董狐以“趙盾弒其君”記載此事,并宣示于朝臣,以示筆伐。趙盾辯解,說是趙穿所殺,不是他的罪責。
董狐申明理由說:“子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討賊,非子而誰?”
秉筆直書,固然是史官個人不畏強權,風骨凜然,但這也源于當時體制讓相關責任明顯,為眾人所知,所以史官能夠直筆寫心,將責任判斷留諸史書。
依程序正義,或許該案的事實并不清楚,但是史官的“非子而誰?”的疑罪從有邏輯得到所有人的承認。趙盾死后4年,趙氏滅族,趙穿的后裔卻并沒有被深究,晉國公族大約是承認這個責任判斷的;趙盾自己沒有耍無賴,即便后來趙國自己的史官,也沒有翻案,只是強調了那傀儡是個昏君;世人也沒有否認這個判斷,而是稱贊董狐直筆。
同樣的質疑邏輯,卻被現代司法原則所摒棄了。如果是程序正義,雙方會不會認賬?能夠避免流血結局?該案恐怕2000年都扯不完吧。
我們現在的領導干部不知道責任為何物,或許原因很多,但是責任體制本身的缺陷不能不提出來,實際上兩千多年來中央集權制的責任體系并不完整,讓大多數責任被遺漏,讓人們敢于不作為,亂作為。本篇旨在解釋責任心不足的體制原因。
一、程序正義的不足
(一)絕對化的程序正義
法律關于行政權力的原則“法無授權不可為”,但這一原則既不適合復雜的工作任務,更不被各個“一把手”接受。相反,“不禁則行”原則卻已經被各級領導干部奉為圭臬。他們將法律精神理解為不禁則行,理解為符合程序正義的就不用負責,這種絕對化的程序正義對于行政體制的吸引力和破壞力不需多言。
絕對化程序正義已經侵蝕了體制內的絕大多數部門。程序規范,誰都不用承擔責任,形成了造假不要緊、成敗得失不要緊的責任觀,造成了制定政策制度時沒有責任人,決策時沒有責任人,執行時沒有責任人,監督時也沒有責任人,追責、免責時還沒有責任人的絕境。這種套路的確省力,見效快,還容易獲得認可,最關鍵的是免責,最得領導干部的喜歡,可是哪里有繞不過去的程序?誰扯不扯幾個高大上的依據?難道出了問題,都可以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紙怪不到任何人頭上的條文?以法律制度為借口的不作為和亂作為,是對法治最大嘲諷。
絕對化程序正義已經侵蝕了多數制度規定。程序規范雖然方便監控,同時也給造假提供了基礎,程序規范的某個特點就是復制,糾結于形式的絕對化程序正義本身無法區別這種真偽。絕對化程序正義走向反面,還在于用程序吃人,繁瑣的程序游戲當中,各種不必要成本大到所有人吃不消,比如經過采購程序的價格竟然比市場價還高,又比如糾結于程序正義的各種特色創新和考核檢查。亂作為實際源于不作為,而不作為實際從制度不作為開始的,制度的不作為,才會讓所有人都無能為力,比如所謂潛規則,哪一項不是制度造就?把人們逼向潛規則的,不正是制度?反抗潛規則時,出面報復的不正是制度?個人無法反抗制度,明知錯誤也得執行,明知不對也不得干涉。
這種程序正義已經侵蝕了主流理念。紀律和道德不是規定所能規定的,不是禁止所能禁止的,然而有人以為法律制度包治百病,將紀律、道德領域問題一起包攬進去,可是法律制度的客觀公正,正在于排除了許多有爭議、不容易界定、不容易取證、不容易取得實效的因素,如果無所不包,就不要有任何期望,也不可能執行好。
程序規范最核心價值實際上是確定責任人,而不是直接去確定是非對錯和功過得失,程序規范本身無法代表正義。法律、制度、規矩都只是工具,自己并不會思考,只有正確使用才可以達成目標,錯誤使用就會失敗,比如用導航走錯路,是追究導航的責任,還是追究人的責任?至少不能既不追究人,也不追究導航吧?
(二)實踐標準
“實踐是真理的標準”,實際上是指實踐結果才是一切的標準,實體正義不是目的正義,其包括了目的、程序和結果等因素,而以程序為主的程序正義遠不足以成為客觀標準。
程序正義和程序正義大于實體正義的理念基礎,實際源于實體正義包含了太多不穩定因素,主觀性較大,因而強調程序正義。可是現實變成了將實體正義當成封建迷信來反對,以程序正義取代實體正義的錯誤。
問題是程序正義大于實體正義的邏輯基礎,在內部管理范疇并不成立,實體正義是可以真實確定的。每個人——權力機關——上級執行機關——下級執行機關,是一個完整的權力秩序,其中每個環節的意志都是可以確定的,他們的意志就是下一級的實體正義。比如主人所說的對錯就是標準,哪里不確定?領導讓背的鍋,哪能不背?預制的程序規范本身就是經驗化、理論化的產物,簡化方法而已,離開實踐結果的檢驗,不僅不可靠,更沒有意義。
實體正義的評價標準本來就是主觀責任,而不是客觀規范。不應奢望主觀性認識長久正確,不指望所有人都認同,各認識階段、立場的結論可能完全相反,但是并不影響主觀結論的正確性。以長遠角度來看,我們的主觀做法或許不過是以小錯換大錯,至少每個主觀結論都有責任人,正是因為責任追究,所以責任人需要關注目的、過程、結果、影響等等因素,需要用盡手段,這種競爭實際就是歷史前進方式,程序正義遠不能衡量這一切。相反,在內部出現超出人們認知水平的標準,對于內部關系絕不是好事,比如以學生不理解的方式進行說教,本身就不利于學生成長。
權力秩序完整之時,絕對化程序正義并不會出現過多危害。所有權和經營權未分離之時,君主作為執行機關的首腦,雖然無權凌駕于法律,可是君主還有另外一重身份,作為權力機關的最高代表,其當然具有法律的最后解釋權。權力秩序中,權力機構凌駕于法律之上不代表荒唐,堅持程序正義以至于容忍損失也不等于進步,不過是不同利益的決擇。只要意識清晰,怎么選都是對的,意識清醒的人知道從來就沒有過萬能的工具,出問題的,只能是使用工具的人,能負責的也只有人。意識不清晰,則怎么選都是危險的,沒有責任人的程序正義本身就是謊言。
(三)絕對化程序正義危及所有組織。
絕對化程序正義不是源自資產階級,“先令有功而舜殺之”相應案例至少說明幾千年前就有類似觀點,當然那時沒有過多理念混亂。
讓絕對化程序正義發出危害的是資產階級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將公共權力本身視為威脅,以限制公權力為主要主張,所以將程序正義絕對化,讓程序正義否定實體正義和公權力。雖然絕對化程序正義在私權范圍內并不成問題,然而在公權范圍內程序正義直接讓公權重殘化,實際上這樣不可能處理好公私權力的關系。資產階級國家治理理論甚至還不及2000多前地主階級法家學說,當然資產階級本來只準備接受扁平化的小政府,不需要強大的國家機器。(由于資產階級的權力秩序至少還是以物質利益維系的,所以殘廢公權力也可以較好運作,應付普通狀況。)
絕對化程序正義的理念不僅危害國家機關,也危及任何層面的社會組織存在,如企業、家庭。很難想象“管理人員”對“所有者”說:“我所有的行為符合所有的法律制度,雖然企業垮了,但不能處罰我,也不能停我的職”,假如這種邏輯下,任何組織都無法實現治理,多厚的家產都得變成雪糕,然而這種絕對化程序正義已經統治體制內很多年。在所有權和經驗權分離后,資本在企業當中實質上也不承認程序正義大于實體正義的理念,故事再好,不見利潤,它們也不會樂意。即便所謂的法治國家,敢于以經濟等軟手段處理決策失敗者,敢于以司法刑罰貪污挪用者,而對玩弄法律、大義之名謀奪資產的行為卻也不敢拘于程序正義,反倒是樂于展示猶太人的膽量。從權力秩序看,資產階級企業治理中反而包含著一系列更先進的因素,或許是因為企業才是他們真正的王國,而國家權力只是被提防的對象吧。
被絕對化程序正義傷害最深的是工人階級。由于工人階級并沒有構建完整的權力秩序,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只是依靠意志力量實現連接的,權力秩序并不穩定,所以絕對化程序正義的危害尤為突出。最高領導層雖然代行了“老板”的權力,責任追究方式卻錯位,像“員工”一樣,只看底線、規矩,而忘記成敗得失和實體正義,這種混亂當然帶來整個權力秩序的動搖,這遠遠不是什么中介、專家、委員會、法律、天理所能挽回的。以權謀私的實質并不在公權的強大,而是公共權力已經先被侵占了,然后才可能出現借公侵私,這時以削弱公權為前提的治理,本身就是危害。
程序正義當然有其進步的一面。程序正義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下級權利,可以一定程度上緩和內部對抗性矛盾,是真理的另一半,但應當認識到程序正義的作用邊界,其效率正在于簡單,就如高速公路排除了大多數復雜因素才能高速,本來就不應指望高速公路接入每個村落。程序正義也不應包攬太多問題,現實社會的亂象,本質就是程序正義應對不了太多問題,控制不了局面而造成的。
將現實社會簡化成程序社會或許也是種嘗試,可是有理學前鑒,這種理念并不足以承載希望,所謂“天理”并沒有存留,“人欲”也沒有滅除?,F在這種理念難道能格式化現實社會?削足真能適履?程序正義不可能統一實體正義,只有實體正義才能統一程序正義。
二、整體責任
執行機構中,上級意志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律法(程序正義)的直管,一種是責任體系的分權代管。分權代管本就是為了彌補律法不足而構建的,本身就是為了權宜、變通,如果律法超出底線,變為無所不包的牢籠,實際上會出現兩種目標的矛盾。
責任體系有著自己的運作規律,程序正義不足以約束這種權宜行為,機械地從證據到證據,往往無法及時、準確判斷全部責任,容易導致主要責任被人遺忘,被人掩蓋。甚至是因為不能認識問題本質,而出現荒謬的結論。
(一)整體責任
責任體系中,個體的成功不是一個人的功勞,失敗也不是一個人的責任。執行機器是自上而下構建的,基層“差之毫厘”是常態,并不容易造成危害,更不會“失之千里”,上級的職責本就是讓下級錯誤限于毫厘,甚至是將錯就錯,所以“失之千里”只能是上級的責任。
對于組織來說,讓錯誤的人到錯誤的崗位、不能發覺和扭轉下屬出現嚴重錯誤、坐視下屬犯下超出權責的錯誤,這種責任遠重于具體責任,這種責任也是程序正義所難以描述的。
領導擁有的權力和手段,有無數可以解決問題的辦法,也有無數搞砸任務的方式,無數損公肥私的方法,還有無數混淆責任的手段,無數讓大家沉默的潛規則,這些責任不是證據能夠直接定位的。現在追究所謂領導責任,隔著一層永遠突不破的膜,只是附帶責任。實際工作中,存在一個超出具體責任,以結果、影響為內容的整體責任。
責任體系不需要太多證據,春秋時期晉國史官在趙盾弒君事件中的名言,“除了你還有誰”,這一從領導層開始的質疑邏輯才是直指權力本質,才能綱舉目張,才不會在種種計算中被忽悠,才不會讓個人承擔檢舉壓力,才能真正實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一。
(二)歷史上的三種追責方式
以整體責任為出發點,可以發現歷史中存在著三類追責方式,當然也可以稱為漏責方式:
第一種替罪羊式追責:上級推卸責任,由螺絲釘承擔超出程序正義的責任,充當替罪羊。這種追責方式當然不公平、殘忍、無賴,但這種方式至少沒有無視整體責任,而且替罪羊也的確可以消除一部分責任,鮮血實際上就是責任的特效緩解劑,當然真正的責任源頭被遺漏,錯誤必然再次出現,問題更加復雜。對于具體責任人最好的自保辦法,就是及時承擔自己的責任,責任的累積會引來屠刀,要知道天怒人怨的小角色最適合當替罪羊。
第二種程序正義式追責:程序正義借著否定替罪羊式追責,而推出了現代責任體系,將螺絲釘承擔的具體責任當做全部責任,證據之外就沒有了責任。難道貪污受賄嫖娼等具體罪名,能夠代替整體的治政責任,這是羞辱了法治,還是玷污了政治?程序正義不僅以具體責任掩蓋整體責任,甚至以疑罪從無的名義,即不追整體責任,也不責具體責任。真以為責任會因為程序正義而消失?
第三種擔當式免責:上級常說:“按我命令執行,錯了不怪你”;上級還常說:“按程序來,不用擔責”。實際上這類邏輯的完整內容是按上級所決策的執行,出錯將由上級承擔全部責任。按照權力秩序,上級當然可以免除下級的責任,問題是領導們從來不善于追究自己的責任,于是造成了免去下級具體責任,卻又不追究自己的整體責任的局面。
替罪羊式追責、程序正義式追責、擔當式追責之間談不上高下,都有一定概率遺漏多數責任,可問題是共產黨內部的追責方式竟然集各種缺陷于一身。首先個人往往沒有足夠的說服力讓螺絲釘當替罪羊,同志之間不大容易出現誰犧牲誰的現象(當然也有先扣帽子再打板子的現象),或許這談不上缺陷,可是這個優點變成了缺點,很多時候人們不愿及時提醒別人的錯誤(等別人出大問題后又挖坑刨墳,簡直讓后人懷疑到底是誰的人品出了問題),該說的也不說,這當然是一個缺陷的兩種表現;其次,依靠理想信念維持追責動力,而后又調轉方向膜拜程序正義,將主要責任忽略掉,甚至是誰都不用負責;第三,經常豁免下級的責任,當然下級的大部分責任的確應當豁免,可是上級以為自己攬上來的責任會自動消失,以為沒人檢舉就會被遺忘。
(三)永遠的責任
對自己從寬,當然不是道德素質問題,而是對于責任規律的無知,自以為掩蓋、遺忘能消弭責任,實際上那些沒有得到懲處的責任將永遠存在,而且是會擴散轉移。
執行機構是從上而下構建的,反過來實際上就是責任秩序。下級執行機構須向上級執行機構負責,上級執行機構須向權力機構負責,權力機關須向每個權力主體負責,責任在逐級上移。權力秩序中總有一環要承擔責任,如果程序正義摘除了下級具體責任,那么就等于將責任自動加注到了上級身上,所有掩蓋下來的責任都留給了誰?實際上整體責任的總量是一定的,甚至在上移的過程中會得到增多,“除了他們,還有誰?”掩蓋責任又是什么行為?這就是實體正義的邏輯,哪里需要證據?
責任不消弭的實質原因:首先,100%的利潤讓人們就敢于踐踏一切法律,錯誤與收益的對比,人們心里都有數。最大的受傷群體和最善于轉空子的聰明人都會對罰與罪進行比較,如果罰不抵罪(也有獎不償功的一面),所有的人都會逐漸調整自己的行為,放任自己的錯誤,可以說清算的力度決定了改正的程度。其次,責任的轉移,不會因為無人指證而消弭。責任歸集到了執行機構的最高層,何曾有人來赦免他們?權力機構的確可以免除執行機構的責任,可是現在沒有擁有代表力的權力機構。實際上權力機構、每個代表、每個人都處于責任秩序當中,誰也逃不過歷史的追責,就算沒有人來清算,也沒有外敵來收割,可是讓自己的后人在錯誤的泥潭中掙扎,本身就是更大懲罰。
(四)殘缺的責任體系
二千年來中央集權制國家的責任體系在理論和實踐上實際上并不完整,遺漏了整體責任,這是執行機構內部管理失敗的直接原因。我當然不是否定中央集權的優點,而是想指出法家雖然提出了法術勢大框架,可是卻沒有進一步完善中央集權制追責方式,導致責任追究的不確定性。或許法家來不及吧?作為社會科學的實踐,追責方式難以憑空想象,必須有相當的實踐基礎,但是其學科帶頭人卻往往橫死,根本沒機會去完善中央集權制(或許這也是種幸運,因為橫死,法家能夠避開了無數成與不成的責任。)
遺漏整體責任當然讓內部管理失去平衡,讓體制內敢于不計成敗,放松內部管理,容忍損公肥私行為,畢竟收益大于損失。
對于執行機構負責人,忽略整體責任,是政治錯誤。權力和責任是一體的,推卸、掩蓋、遺忘責任的實質是宣告自己放棄改正機會,實際是在出讓自己在權力秩序中的排位,而承攬責任,也就是在向權力秩序要排位。歷史中有的是人愿意主張更準確、合理、公正的實體正義,人心向背從來不是無緣由的。
個人認為只有逐級追究整體責任,才能把權力挺到前面,才能讓其頭腦清醒,讓內部管理肌能運作起來,才能讓所有人拒絕同僚的錯誤,才能瓦解掉相互庇護的個人立場,確立起公共的責任立場。
追責體系必須從決策層的整體責任開始,由首先領導層自行認領責任,如果敢于低估隱瞞失敗,推卸責任,就讓他們個人將多出的責任兜回家。
根據實體正義確定整體責任,依據程序正義分理具體責任,可以實現四個統一:第一,實現了權力和責任的統一,罪罰相符,任何人都得考慮權力的責任風險,不至于有盲目的權力欲望,上級部門也得考慮提拔對象能否承擔得起處罰。第二,實現了權力和利益的統一,領導以成敗得失為主要目標,就必須從真正做事的角度看待權和利配備,得認真選擇做或不做,而不是從程序正義出發,只顧程序形式。第三,實現了內外監管的統一,內部工作部署,本來就不該由外部力量來過多干涉,以整體責任將領導挺到前面,各級領導不愿背鍋,就必須抓緊內部管理,在不影響行動權的前提下,瓦解了執行機構抗拒監管的內部阻力。第四,實現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統一,法律、制度、規定、集體、專家、上級、下級這些借口,只要其內部領導能夠接受,外部是不應有意見,超過程序正義標準或低于及格線的由法紀部門介入,內部責任劃分并不減少整體責任的認定,反正有人兜底。
hjz
2017年5月11日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