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根本就沒有違法犯罪的行為,執法者也沒有掌握任何證據,在這個大前提下,警察僅憑自己手中掌握的權力就將這個人定為犯罪嫌疑人,并給其戴上如手銬之類的刑具強行推進警車,押赴公安機關,此時,被執法者應該采取什么態度?
按照焦點訪談主持人敬一丹的邏輯,那就只能是服服帖帖的“配合”,警察要你拿出身份證之類的任何證件,你都得恭恭敬敬向警察奉上,否則就是“不配合”;警察把你定性為“犯罪嫌疑人”,你就只能表示“正確,正確,接受,接受”,否則就是“不配合”;警察拿出手銬,你就馬上乖乖地把雙手伸向他“請給我牢牢地銬上吧”,否則就是“不配合”;警察把你押上警車,你還要超過警察的速度快步如飛地登上警車,規規矩矩地坐下,否則就是“不配合”;即使警察叫你“臉朝河對門,二世做好人”,你也要把脖子伸得長長的:“快快動手吧”,否則就是“不配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根據這樣的邏輯,被執法者如稍有抵制和反抗就是“干擾執法”,就是襲警,甚至有人看了電視的焦點訪談后,在網上大罵被警察打死的周秀云是“潑婦”是“罪有應得”等等,甚至說,“即使像美國警察槍殺無辜黑人青年那樣當場槍殺了周秀云,太原警察也是無罪的”。看看央視焦點訪談造成了多么惡劣的影響!
“討薪血案”中警察的所謂“執法”遵循的就是這樣的邏輯,焦點訪談如出一轍,同樣是這樣的邏輯。
按照這樣的邏輯,人民群眾即使你循規蹈矩,遵紀守法,也只能是執法者的獵物和奴隸。憲法上的“維護人權”四個字,也只是專供執法者和權貴享用,人民群眾還有“人權”么?!這些惡警敢于用這樣的邏輯對付有錢有權有勢的貴族嗎?他們在這些貴族面前只能是低三下四的一只哈巴狗而已。
按照這樣的邏輯,依法治國就是“法官治國”,就是“警察治國”,就是“執法者治國”。難怪賀衛方之流長期狂妄叫囂“司法獨立”,并不是要實行什么依法治國,而是要擺脫黨的領導,去掉依法治國的人民地位,奪取“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法官治國權”,“想怎么對付人民群眾就就怎么對付人民群眾”的“警察治國權”,“想怎么執法就怎么執法”的“執法者的治國權”,這樣的依法治國把人民當成了法律的奴隸,是與黨的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決定完全背道而馳的一股潛在逆流。這樣的依法治國,人民大眾不但不能要,而且要拼死的反對,“12.13”討薪血案,就是對這股潛在逆流的自發反抗。
按照這樣的邏輯,大學生孫志剛進了派出所之后就被活活打死了。到派出所舉報殺人案的內蒙古18歲青年圖格卻被轉化為殺人犯被執行死刑,10年之后,在此案真兇落網證據確鑿之后,又拖了8年,在四中全會依法治國決定的壓力下,才得到平反昭雪。這兩位對警察的執法都是很配合的啊,這令人膽顫心驚的“配合”,卻是以無辜的生命為代價的。天哪!怎么人間會有這樣的“配合”!
四中全會依法治國決定,其核心就是維護以人民為主體的地位,這是我們的政治體制的人民性質決定的,我們的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共和國,我們的政府,法院,檢察院,軍隊,警察,甚至醫院,都冠以人民的桂冠,這是任何人也無權改變,這些都是載入了憲法的,依法治國的最高原則就是依憲治國。人民中的犯法分子當然都要依法治罪,但我們的一切法律從根本上說不是針對人民大從的,而是以保護人民的權力和利益為宗旨的,人民不是法律的奴隸,而是法律的最高主人。
法律以人民為主體,《立法法》就應該有這樣的規定:法律必須通過人民來制定,堅決反對少數人關門立法,所有法律都應該通過人民大眾的審定。違反這個規定制定出來的法律應該視為無效。凡是有損于人民權力和利益的法律都應該堅決廢除。還應該制定一部《執法法》,規定法官、檢察官、警察、部門執法者等執法違法的處罰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制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對執法者的監督等,應在《執法法》中加以細化、具體化。有了這樣的法律武器,才能滌濁揚清,打退依法治國中的潛在逆流,人民才能成為法律的最高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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