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于馬年教師節前夕,在北師大師生代表座談會上關于“做黨和人民滿意的好老師”的重要講話精神,正式對外公布了《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育部新聞發言人向媒體介紹稱,針對近來暴露的高校師德突出問題,在《意見》中首次劃出對高校教師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師德禁行行為“紅七條”。《意見》規定:“高校教師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學術影響;不得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不得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不得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
《意見》警示,“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規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開除。對嚴重違法違紀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習總講話指出,“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大計,教師為本。努力培養造就一大批一流教師,不斷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緊迫任務。”應該說,當下教育部出臺這個《意見》事關重大且非常及時,因此而倍受人們特別是廣大教育工作者的關注。作為一名退休教師,我想冒昧對《意見》中的“紅七條”規定提一點不同意見,供教育部領導人參考。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教育部所公布的《意見》,旨在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和高校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懲處機制,這無疑是一件值得稱道的切合實際、順乎民意的大好事。然而,筆者認為“紅七條”所禁止的七類行為,是作為任何一個遵紀守法的普通公民必須恪守的基本素質和道德底線。部分高校教師違反“紅七條”的行為,并非一般意義上的違背“師德”的問題,而是一種違紀犯法甚至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正如習總在其講話中強調指出的,“對于這類道德敗壞、貪贓枉法的害群之馬,要清除出教師隊伍,并依法進行懲處,對侵害學生的行為必須零容忍。”而《意見》卻將這類教師隊伍中的敗類違反《紅七條》的違紀、犯法、犯罪行為等同于違背師德的行為,將普通公民的行為準則等同于高校教師的職業操守,將“紅七條”禁行的行為納入師德建設的范疇,混淆了兩類根本性質不同的矛盾,顯然有指鹿為馬、張冠李戴之嫌。此舉無疑有悖制定《意見》的初衷,嚴重扭曲降低了師德的標準,有損于高校師德建設。更何況,遵守《紅七條》的教師,未必就是一個合格的教師,更不可能就是一個黨和人民滿意的好教師。
那么,“合格教師”和“好老師”的標準何在?他們必須具備的師德的具體要求是什么?習總在北師大的重要講話,從本質上言簡意賅地為我們回答了這兩個問題。習總說,“師者,人之模范也。教師的職業特性決定了教師必須是道德高尚的人群。合格的老師首先應該是道德上的合格者,好老師首先應該是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習總強調,“做黨和人民滿意的好老師,第一,要有理想信念;第二,要有道德情操;第三,要有扎實學識;第四,要有仁愛之心。”筆者認為,習總強調的這“四要”才是師德的核心內容和具體要求,而不是“紅七條”所列舉的那“七個禁止”。
總而言之,只有習總提出的“四要”,才是培養社會主義新人,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所需要的高尚師德。只有具備高尚師德的教師,才是黨和人民滿意的好老師。正如習總所言:“一個人遇到好老師是人生的幸運,一個學校擁有好老師是學校的光榮,一個民族源源不斷涌現出一批又一批好老師是民族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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