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黃春秋》的編輯兼作者為“狗娘養的”要打兩場官司,分別由首都的兩個基層法院審理。筆者幾天前已經從社會效果上預測了官司的結局:原告將在庭外被許多公眾宣判“就是狗娘養的”。不過作為法律人對于兩起案件的法律效果,也有清醒的預料,那就是原告會贏在表面上——被告罵他是“狗娘養的”確實侮辱人格尊嚴;但被告會贏在實際上——原告確實該罵,但不該用粗話罵。
這也是對法院判決中的一大考驗。認定被告罵原告“狗娘養的”侮辱人格構成侵權,這當然不是問題,筆者對自己假如成為被告也預見到相應結果:按規定(非本心)賠禮道歉,支付一些精神損害撫慰金。但要害在于,當涉及到被告實施侮辱行為的原因和動機的時候,除非法官不知道審判庭上掛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徽,除非法官想不起五星紅旗上也有狼牙山五壯士的鮮血,否則就不可能回避原告是否該挨罵也就是“自身過錯”及其是否嚴重的問題。而只要一觸及這個問題,固然原告及其后臺以為可以得到一個借法庭進一步“質疑細節出入”的機會,但無庸置疑,這不過是繼續證明他們確實就是公眾心目中的狗娘養的而已。就被告而言,同樣也得到一個維護烈士和先輩尊嚴、又揭露和批判大搞歷史虛無主義者的宣講臺,并且實實在在徹徹底底地證明某些人確實就是“狗娘養的”——在這個意義上,被告特別是法庭內外無數的愛國者,還要感謝原告的這次起訴和法院的相關審理呢!
估計被告是要被判決發表賠禮道歉聲明的,筆者在這里有個建議(如果筆者也當被告那就自己用),在承認用粗魯語言侮辱原告人格確實侵權致以“歉意”的同時,也要對“狗娘”表示歉意,因為以原告挖空心思抹黑民族英雄的作為,恐怕人類最忠誠最可愛朋友“狗娘”也會表態:
我不會養他們,因為他們不配!
——被告會輸官司輸賠償,但絕不會輸人格和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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