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法學教授: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一語即出,輿論嘩然,網上一片罵聲,以致該法學教授發出“網絡就是網絡,不能奢望可以成為理性對話的公共平臺”、“順著無知大眾說話遠比說出真理容易”的感慨,似乎網友們之所以不同意他的觀點,是因為“無知”網友們都是草根水平,和他這個高高在上的大教授不在一個水平面上,“夏蟲不可以語冰”所以“不相與為謀”。而我認為,網友的吐槽是理性的,清華法學教授的“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這句話是不理性的。
1、不符合法律,違背了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強奸的本質特征是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的身份地位年齡以及是否處女無關。如果違背婦女意志的危害可以因人而異,那么侵犯任何人權的危害都可以因人不同,因此根據一個人的“身份”高低辦案將從根本上動搖我國的法制基礎。2、不符合邏輯。如果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那從邏輯上可以得出結論:強奸非處女比強奸處女危害性小;那還可以從邏輯上得出結論:強奸老婦女比強奸年輕婦女危害性小;那還可以進一步從邏輯上得出結論:強奸老處女比強奸年輕處女危害性小、強奸已婚婦女比強奸未婚婦女危害性小;……法院對強奸案量刑時要根據受害者是否處女、年齡大小、婚否、有無家庭、身體健康如何、生命來日長短來評估。顯然這個邏輯是荒謬的。3、不符合事實。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機會更多,如果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這個評斷可以成立,那么社會上將會有更多的強奸行為發生。從發生學與概率論的意義上,應該說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對社會的危害更大。4、司法實踐不可操作。跟被強奸的對象類型掛鉤的強奸對社會的危害性大小的評估,沒有客觀標準,只能主觀評估,這會為主觀辦案留下無限的空間。同時,受害者的身份無法證明。“陪酒女”不是官方正式認可的稱呼,更不是法律用語,把“陪酒女”這樣的民間明顯帶有歧視色彩的俗稱定格為法律上有據可查、判案有據的身份,本身就沒有、也不可能有法律依據。即使對“妓女”(現在正式的稱呼叫“失足婦女”)的處罰,也不過僅僅是根據她的賣淫行為,而不是根據她的妓女身份。所以根據受害者的身份評估強奸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大小,就依法辦案而言無法操作。司法上確有根據犯罪的情節和危害大小量刑,但根據的是已經發生的事實,而不是根據對象的“身份”推斷評估犯罪的情節和危害大小。
針對網友質疑,該清華法學教授在其微博中把“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這一句改成“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7月17日《北京晨報》)我搞不明白“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和“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這兩句話在概念上有什么區別。我認為這兩句話只是語言表達式不同,在概念上并無區別——一個是從正面、一個是從反面來表達同一個意思,都是從人的身份來評估強奸行為造成的危害,只不過從正反兩方面表達同一層意思會起到強化效果的作用,因此這種修改給人一種欲蓋彌彰、“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不能區別概念和語言表達式,在網友潮水般的質疑面前語無倫次、手足無措、捉襟見肘,只能說明該清華法學教授說什么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并不是像他自己所說的是“法學專家”理性的結晶,網友們不理解這句話是因為網友們不理性,或者網友們的水平不如他、理性程度不如他,而是由于他自己缺乏對法學的形而上學、法律后面的法理理性認知的結果。動不動就對特定對象、特定身份進行諸如“危害性小”、“危害性大”的量化思維,是缺乏形而上學層面思考的“GDP思維”的產物。任何一門學科只有形而上學層面的思考才是該學科真正理性的思考,任何人、包括任何一門學科的“專家”、“學者”、“教授”蔑視形而上學不能不受到懲罰。在互聯網時代這樣的懲罰是直接的;相比之下,在這個問題上草根網友們的理性層次要比他高得多,網友們的吐槽可以說是給這位清華法學教授上了一堂實實在在、生動活潑、深入淺出的法理課。實踐證明:網絡可以成為理性對話的公共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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