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問題不差錢,差的是“以人為本”
3月5日,溫總理《政府工作報告》說2012年教育經費支出將會占到GDP的4%。2011年我國GDP達471564億元,如果按7.5%的增幅計算,今年的教育經費支出,也將有約2萬億元。如果按照2006年統計,全國教師總數在1300萬人,那么這2萬億元花起來就會人均十幾萬元。乍一看,這將是多么豐厚無比的待遇啊!
可實際上,傻子都明白,如今教師普遍工資不會超過5萬元,一些地方更是不會超過3萬元。教師工資基本屬于撐不死餓不著的一類。如果是男教師,再是“一頭沉”,那就慘了,一人成家立業養活三口,差不多就是喝西北風的水平。要是再有個小病小災,背外債并不奇怪。
當然,這2萬億絕對不會變成人頭經費發給每位教師,真要如果這樣,那么請相信,要不了多少年,“錢學森之問”就有了答案。現實是,一千多萬教師的工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至于其他都包括啥,要干啥,還真難說。
當天《中國青年報》報道,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甚至沒等到3月,就把校車安全作為自己今年的提案之一在微博上公布了。更有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和全國政協委員溫思美走進中國青年報社、中青在線和新浪網的演播室,宣講“共識”:校車安全立法不能回避經費問題。周代表披露,去年他提出過關于校車的議案,教育部在復函中認為,財政投入不足是難以開展校車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在全國范圍內為學前和義務教育階段兒童購買校車,政府需要投入3000億元的預算,且一年的運行、維護費用為1500億元,總共需要4500億元的投入。
這幾個數字應當不是胡謅的。但如何而來,也難于猜想。嚇人的倒是那個每年1500億元的運行維護費用。不知道這包不包括司機工資,也不知道何以會這么高,竟然是購車費用的一半,也許是油價瘋漲之故?且先不說。
眾所周知,校車問題本身就是一刀切的撤點并校問題。撤點并校問題雖然復雜些,既有城市化的原因,又有教育資源不均衡的原因,但歸根結底還是教育沒有“以人為本”的問題。在這里什么叫“以人為本”?其實說白了,就是根本不該撤點并校,更不該搞一刀切,應該讓每個鄉村都留有一個學校,哪怕是一個教學點,留住村莊里的讀書聲。孩子們走出家門,就來到教室里讀書學習,書聲瑯瑯,這就是最大的“以人為本”。這樣一個學校花費寥寥無幾,甚至連養護校車費用的三分之一都不及。至于留下來的鄉村教師,完全可以網開一面給予優厚補助,既留人,更留心。
為此,圍繞校車問題,筆者寫過“校車事故十二論”(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15d86b0101059e.html),大聲疾呼要糾正撤點并校的愚蠢做法。固然,起草制定《校車安全條例》,未雨綢繆,也沒啥錯。但是不能急就章,這根本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校車背后,是教育發展走了彎路的大問題。
在2萬億的教育支出里,校車是不差錢的。乍一看,也是為了孩子,也是“以人為本”,其實,孩子坐在校車里就安全么?既然是車,不出事是偶然,出事是必然。出了事故,何談“以人為本”?一切的一切,都不如沒有校車最安全,孩子們就近入學,小一點的,不出村;大一點的,三五里地,走著跳著就到了。這難道不是最大的安全么?難道這不是名副其實的“以人為本”么?
創新誠可貴 落實價更高
鳳凰衛視記者就“烏坎事件”讓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做個評價,汪洋說,烏坎的民主選舉是按照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的,沒有任何創新,只不過我們把選舉法和組織法的落實過程做得非常扎實,讓這個村子在過去選舉中走過場的形式做了糾正,如此而已。(據3月6日《新京報》)
“烏坎事件”已進入維基百科,作為村民自治的典型廣為人知。此事件起于2011年9月21日,因土地問題村民與政府發生矛盾,前后爆發多次示威,警民發生激烈打斗。之后粵東其他一些村落也出現示威。12月20日,中共廣東省委由省委副書記朱明國牽頭成立工作組處理烏坎事件。今年2月1日烏坎村舉行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大會,實現了成功選舉。
“烏坎事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汪洋認為,在處理“烏坎事件”上,一個重要的立足點就是判斷烏坎群眾所反映的訴求是不是合理合法。事實上,烏坎群眾在土地等問題上的訴求既是合理的又是合法的,因此我們就是要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不是代表那個村子里面村支書所實際代表的小圈子的利益,這是妥善解決烏坎問題的一個立足的基本判斷或者是基本點。代表大多數人合理合法的利益,這里沒有創新,走遍五湖四海,都顛覆不破。
曾經,烏坎村的選舉是走過場的,結果村支書實際代表的小圈子利益就長期不法侵害了大多數村民利益。本來,烏坎村的天是晴朗的天,但是因為沒有把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落實到位,走了形式走了過場,烏坎村的天卻布滿陰霾。
這種有了法律和制度,但就是沒有法治和落實的現象依然非常普遍。從中央到地方,政令不通、地方保護、陽奉陰違并不稀奇;到了基層,歪嘴和尚、“你有政策我有對策”、走形式走過場更是非常普遍。村民自治是個好東西,制度設計也不錯,但就是落實不到位,賄選屢見不鮮,鄉鎮黨委政府隨意撤換村主任也是家常便飯。更有村民上訪面對矛盾,法律和制度被棚架開,地方政府又是辦班又是罰款甚至采取高壓手段,一堵了之。當一個個社會矛盾的“堰塞湖”高懸頭頂之時,一些人要么熟視無睹不放心上,覺得鬧事者是咎由自取;一些人要么是鴕鳥心態,任其發展,覺得這是發展中問題,大不到哪里去;一些人干脆自欺欺人,繞開現有法律和制度,打著“創新”名義,再訂新法新制度,亂上加亂。
烏坎村的民主選舉沒有任何創新,一語有些石破天驚。公眾之所以盯住這句話,本質上就是因為我們身邊的法律和制度已經相當完善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完成,關鍵就是法治的精神如何落實再落實的問題。創新誠可貴,落實價更高。但愿“烏坎事件”成為法治的一個臺階,真的“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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