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安全島”與遺棄完全是兩碼事
任何人均享有生存權,遺棄兒童既違法犯罪,又毫無人性,屬法律禁止性行為,且一旦惡劣到構成遺棄罪,還將依法受到刑事懲罰。可見,遺棄并非應鼓勵之行為。但是,2011年6月,石家莊市社會福利院卻在院門外建起配備了嬰兒床、保溫箱的“嬰兒安全島”,并已收到棄嬰26名。此舉立即引起熱議:這是不是變相鼓勵棄嬰,該關閉還是繼續開放?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賦予了政府兒童福利機構收養棄嬰的責任,那么,只要無法查明棄嬰的父母或監護人,政府兒童福利機構就該收養。而遺棄則是某些有著特殊情況的父母,由于法律意識與人文關懷的窮困,狠心地拋棄了自己的骨肉。實際上,盡管法律可能制裁遺棄者,輿論也會譴責,卻無法阻止遺棄的繼續。畢竟社會中的個體千差萬別,對遺棄無法預防、遏制時,那么,對于被遺棄的兒童,只能由政府承擔起收養責任。
遺棄與政府收養保護之間,存在著一個“節點”,那就是已被遺棄卻未被發現并收養保護的那個階段,當時,棄嬰正處于無人保護狀態,危險隨時會發生。故應設法防止棄嬰在野外受到不良環境侵害、延長嬰兒存活期,于是,設置棄嬰接收設施和臨時庇護場所就理所當然。所以,棄嬰安全島不過是政府責任的認真履行而已,也是出于人性的需要,無可爭議。
總之,石家莊棄嬰安全島,不過是政府履行收養責任的過渡性、保護性措施,并非在示意:若要遺棄孩子,就送到這里來吧。一旦查實棄嬰的父母,不僅要領回棄嬰并承擔起撫養義務,還將受到法律制裁。
當然,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并不僅僅是黨和政府的責任,而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所以,無論是遺棄者,還是其他旁觀者,棄嬰都是我們的同胞,我們的親人,當我們發現棄嬰,都應伸出保護之手。
作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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