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先前落馬的眾多司法界官員之外,說得最通透深刻的,恐怕要算最近曝光的能夠寫“最有文采懺悔書”的女處長。因為她不但是一位法學碩士,而且還是法律專家,參加過國家部委重要的立法活動。本來按理說法律對于腐敗的震懾力,她是鏡也似的明了,可惜看似強大的法律,在她的環境和心靈面前,又是那樣的不堪一擊。她寫道:
我是學法律的,知道受賄是觸犯法律并被定罪判刑的,但是當時太不把它當回事,開始隨波逐流。一種“大家都這樣”的想法,泯滅了我心中對法律應有的敬畏,覺得自己擔任處長以來,確實為單位做了不少工作,對株洲這個不起眼的四線城市能在全國業界有所影響而沾沾自喜,沒能抵擋住行賄受賄的洪流,喪失了一個領導干部最基本的底線:明白做人,清白為官。
一位法律專家為什么會“太不把它(法律)當回事”?因為
——隨波逐流。
——大家都這樣。
——沒能抵擋行賄受賄的洪流。
這大概就是我們一邊炫耀反腐敗的赫赫戰績輝煌成果,一邊又叫喊反腐敗復雜艱巨長期的根源所在吧。
為什么會大家都這樣?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10萬元死刑線從來沒有兌現過,甚至超過千萬倍也沒有判處死刑,試問誰還把你那個刑法當回事?
為什么會形成行賄受賄的洪流?因為有越來越多的人“隨波逐流”。而之所以如此,當然是誰也不愿再當被法律稻草人嚇得不敢伸手的傻瓜。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自然就成了路,踏著法律的僵尸當然能夠走出一條腐敗的康莊大道。
康熙皇帝深知人治與法治的關系,他批復中說:從古有治人無治法,你給我把人選好就行了。毛主席也深知這一點而且更徹底,所以他老人家不但將《懲治貪污條例》不打折扣地執行,還把許多有效的監督武器交給人民群眾也就是國家主人翁來掌握,從而保障了新中國前三十年干部隊伍(稱那時為官場顯然是褻瀆)的氣正風清。
由此筆者又想到所謂陽光法案即官員公示財產的法律問題。按照“巨額財產”居然會“來源不明”的立法特色,縱然頒布施行了陽光法案又怎樣?理想的結果,是作古正經地忽悠安慰你一下(鬼大爺才知道公示的是真是假),弄不好就讓它在那做花瓶——不過現在就連讓公眾看到這花瓶都不知要猴年馬月,還有什么值得期待的呢?
靠所謂的制度或者法律來反腐,數十年實踐已經證明還將繼續被證明:不過是腐敗越反越嚴重的情形之下,對公眾的一種面子交代而已。只要國家主人翁一天不能真正有效地監督公仆,則公仆們不當碩鼠那也是白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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