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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憲法首次規定“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首次入憲,是在1954年。54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54憲法是新中國首部憲法,亦是一部過渡憲法,按照新生政權的說法是,(這句話表明作者對這個政權沒有絲毫感情,熱愛社會主義國家的人如何表述我們可想而知。一個對此政權沒有好感甚至痛恨的人會怎樣評論其憲法我們也可想而知了)當時新中國正“由目前的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
“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這一條得以入憲,未必是大多數的人意志(呵呵,未必是什么東西?莫須有啊,推測也能當論據啊,難怪他們要司法獨立呢)
“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這一條得以入憲,未必是大多數的人意志。毛澤東對54憲法制定影響力舉足輕重,黨外人士也礙于政治壓力不敢表達對憲法的真實看法?! ?/p>
新生政權為了制定54憲法,先后成立了憲法起草委員會和憲法起草小組。憲法起草委員會有民主黨派參與。制憲時,民主黨派和知識分子都參與了討論。從1951年開始,新生政權先后對黨外人士和知識分子進行“思想改造”,例如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毛澤東批判梁漱溟的“反動思想”,文學界在丁玲領導下開展整風運動等等,經歷運動后的黨外人士和知識分子都對新生政權有所顧忌。在制憲討論時,迫于政治壓力,他們表達真實意見會有顧忌。因此54憲法制定的民主程度大打折扣。(此段無法否定制憲的程序正義與合法性,但絕對不承認結果的正義性,用“未必”來論證他判斷的正確性。這里還有一個非常惡毒含義:他認為當時所有參加制憲的各黨派人士全部都是墻頭草,都是貪生怕死的懦弱之輩,都懾于政治壓力不敢反對憲法。各黨派人士針對是這樣嗎?可惜他在污蔑一代仁人志士的同時也暴露了他自己的下作心態。)
憲法起草小組是憲法起草的核心,成員四人:毛澤東、陳伯達、胡喬木、田家英;后三者當時都是毛澤東的秘書。作為憲法起草的核心人物,毛澤東試圖通過制定憲法使“過渡時期路線”(即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合法化。(想辦法說明毛主席獨裁。毛澤東從一個農村青年裁來了一個偉大的新中國,你也裁裁試試!)
毛澤東于1953年3月初在修改審定的《憲法草案初稿說明》中指出:“憲法的基本任務……使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的完成獲有法律上的保證。憲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這個目的上?!倍谥醒肴嗣裾瘑T會第三十次會議也談到: “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的性質。國家就是政權統治的暴力機器。與你們的特色憲法是保護剝削階級和賣國賊一樣,54憲法保護勞動人民的利益沒有任何不妥。)
憲政學者蔡定劍(看見了吧,開始引用憲政學者了。他絕不引用馬列毛,他的立場以及十分明確。)在其《憲法精解》一書總如此評價毛澤東的憲政理念:“毛澤東關于憲法是總章程的觀點,是從他憲法確定總路線的觀點引申出來的。把他當時制憲的有關思想聯系起來,他的總章程主要是指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通過憲法讓人民明確54憲法規定“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主要是為了固定“走社會主義道路”
54憲法制定目的就是以憲法固定“走社會主義道路”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制憲目的與“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邏輯一致的,按照“賣國”和“反革命”就是指在中國走資本主義道路,反對社會主義,正如劉少奇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指出:
“毛澤東同志說過,‘資產階級的共和國,外國有過的,中國不能有’。在工人階級領導下的今天的我國人民,決不會容許資本主義在我國泛濫,更決不會容許把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變為資產階級專政……因為他們既然堅持要使中國走資本主義的道路,就勢必要同帝國主義國家聯系起來,而帝國主義者卻不會讓中國成為獨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只會使中國成為帝國主義和封建買辦階級統治的殖民地。這正是蔣介石賣國賊所走的道路?!?
“一百多年以來,中國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的斗爭沒有停止過。這種激烈的斗爭反映在國家制度的問題上,就表現為三種不同的勢力所要求的三種不同的憲法。……第三,就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這就是現在我們所要制定的憲法。……毛澤東同志早已指出:在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革命勝利以后,不會建立資產階級專政的共和國,而一定要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這個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人民共和國只會把中國引向社會主義,而不會把中國引向資本主義。”走社會主義道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保護勞動人民當家作主,鎮壓反動階級天經地義!就像特別法鎮壓勞動人民一樣。)
75憲法的表述更具體,新增“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懲辦一切賣國賊”這一表述從54憲法保留至82年憲法,但是完整的條文略有變化。54年憲法是“國家保衛人民的民主自由,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75憲法和78憲法則改為“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75憲法還增加“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p>
上述表述的變化與時代變遷有關。54憲法實施時,我國從“新民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憲法規定了“國家保衛人民的民主自由”,待我國進入社會主義階段后,75憲法則要求“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可見,憲法的規定一直為滿足政治所需。以文革時期的75憲法為例,“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就是直接來源毛澤東的指示和文革時期的階級成分劃分。葉劍英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七五年憲法的報告》說明增加“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條文的原因:
“憲法修改草案具體地規定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機器要‘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這里一個重要修改,就是按照我國階級斗爭的實際,增寫了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這是指那些新產生的,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危害社會主義建設,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公有制,侵吞社會財富,觸犯刑律的分子。那些罪行嚴重的貪污盜竊犯、投機倒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打砸搶者和嚴重違法亂紀、破壞社會主義秩序的壞分子中,許多就是屬于新生資產階級分子。毛主席指出:‘已經被推翻的反動階級,還企圖復辟。在社會主義社會,還會產生新的資產階級分子?!保ㄕ鸩酵晟茟椃?,一直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保護人民,打擊敵人,說明紅色政權一以貫之,沒有改變顏色)
82憲法刪除“懲辦一切賣國賊”,但仍保留“反革命”罪(漸變開始了)
1982年我國重新制憲,這是改革開放后首次修憲。82憲法刪除“懲辦一切賣國賊”表述,但仍保留“反革命”罪。為何保留“反革命”罪?彭真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1982年)中認為階級斗爭依然存在,仍有反革命分子活動,須保持警惕?! ?/p>
“由于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還將長期存在。間諜、特務和新老反革命分子,還在進行反革命活動。貪污受賄、走私販私、投機詐騙、盜竊公共財產等嚴重犯罪活動,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階級斗爭的重要表現。我們必須保持清醒頭腦,提高警惕,保持國家的專政職能。草案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刑事犯罪分子”。這是保衛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所必需的。(還在保衛社會主義,說明國家還有階級性和正義性,還是人民的國家)
82憲法除了剔除“一切賣國賊”這一表述外,還將原來“國家保衛社會主義”修改為“國家保衛社會秩序”,這無疑是一種進步。(不鎮壓賣國賊了,不保護社會主義了,真是一種進步,他們終于看到了希望?。﹪沂且环N人的共同體(人可是分階級的,有富人有窮人,有好人有壞人),人對信仰、意識形態喜好千差萬別,憲法規定國家保衛某種特定意識形態顯然不妥的。(你想賣淫嫖娼,殺人放火,我想互愛互助,共同富裕,喜好不同,你憲法保護共同富裕,打擊搶劫掠奪當然不妥啦。應該都保護液都不保護?。 ?/p>
99年憲法修正案取消“反革命”罪(長舒一口氣,啊,終于完成任務了!)
1999年我國修正憲法時,又將“反革命”表述從條文中剔除出去,變為“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9年這次修憲后,這一條文未有變更,現行憲法依然采用。(徹底掃清了破壞革命的障礙,很有利,為什么不一直采用呢?)
取消“反革命”和“賣國賊”的緣由,是清除憲法里的“政治概念”,統一使用“法律概念”(憲法的政治性沒有了,也就沒有了革命和反革命,沒有了正義和非正義,沒有了善和惡,一切都由法佬們說了算了。)
為何把“反革命”從憲法剔除?學者黃榮波(學者?哪個階級的學者?他代表誰的利益,為誰誰說話呢?)在《修改憲法第28條之我見》,認為:“原來憲法和刑法提出的‘反革命活動’和‘反革命罪’難以涵蓋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憲法修正案提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刑法則專列‘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其體列出12條,從而全面包括了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甚至也包括外國和境外地區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樣一修改打擊的對象就不明確了,你可以進行反革命活動但是不能為害國家安全。國家也不是勞動人民的國家了,危害國家安全實質就是危害富豪權貴現行統治的安全!無論你是正義和非正義的行動,只有危害我的國家安全我就可以依法鎮壓你!還列出12條,你列出來的越多人民群眾就越危險呀!只有反抗就可能犯法!)
“使法律概念更加準確一詞,應該說,我國刑法原來使用的‘反革命’反映的是一個政治概念。應該說,我國刑法原來使用的‘反革命’而非法律概念,1999年憲法修正案使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活動’,刑法用‘危害國家安全罪’一詞,這樣符合國際上通常的提法……”(目前黨中央明確告誡黨政軍要講政治、顧大局,而此人拼命要鼓吹取消憲法的政治性,意欲何為呢?)
從黃的分析看出,99年修憲時只是將不符合法律概念的“反革命”的表述剔除出去,憲法中依然規定鎮壓和制裁“危害國家安全”。該網站號召恢復“懲辦一切賣國賊”保障國家安全,顯然是多此一舉。(我們來分析一下“鎮壓反革命和賣國賊”與“制裁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區別。這是有天壤之別的敘述。反革命和賣國賊是一個明確的概念,它體現了革命和愛國的正義性以及其對立面的非正義性。所以前者表述的是一個正義的國家和正義的團體對非正義者的打擊和鎮壓。而后者則完全不同,國家安全是誰的安全?含義不明且不易區分。比如強拆、下崗等某些權貴侵犯了普通百姓的利益,百姓去申訴得不得解決,以致于反復申訴甚至游行罷工,他們就會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予以法辦。他不管你的要求是否正義。也就是說反抗就制裁你!這才是他們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代替反革命罪和叛國罪的根本要義?。 ?/p>
一個相關參考:民國制憲時中共、民盟等都反對將“三民主義”這種“政治概念”寫入憲法
歷史總是相似的。當年“鎮壓一切叛國和反革命的活動”,是以憲法之名壓制異端。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國民黨要求將“三民主義”寫進憲法,但被參與制憲的各派系反對。(看看他們參考的是神馬貨色吧,呵呵,這樣的失敗政權的作為不參考也罷)
在46憲法制定時,中共、民盟等都反對國體冠以“三民主義”。作為憲法起草者之一,張君勱就曾說:“拿三民主義當為共和國的形容詞,而且拿三民主義作為思想的標準,將來法院可以利用‘三民主義’四字為舞文弄法的工具。對于誠心研究三民主義內容的人,要一律加以違反三民主義的罪名,種種情形在以往二十年中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惫蚀耍谄鸩輵椃〞r,遵循“如何使歐美的民主政治與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原則相折衷”的思想。但是,國民黨則堅持“五五憲草”總綱中規定“三民主義”為國體。最后,各方面妥協,將“五五憲草”總綱“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改為“中華民國基于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這種改變十分微妙,張君勱解釋說,“說中華民國基于三民主義,是承認民國之造成由中山先生三民主義為主動,至于今后之民國,則主權在于人民,故名‘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國”。(鄭大華,《重評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
經此改動后,新憲法條文中仍保留了“三民主義”,但是其意義已與“五五憲草”有著根本的改變了,即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憲政理念取代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也就否定了國民黨的“一黨獨栽”。(否定了一黨獨裁應該就是民主政治啊,怎么還是滅亡了呢?你們難以自圓其說?。 ?/p>
《中華民國憲法》起草者張君勱當年說:三民主義這種政治概念入憲,“將來法院可以利用‘三民主義’四字為舞文弄法的工具”。(實在找不到可以引以為自豪的例證了,死抱住民國說事。真可憐!為神馬不引用美國呢。)今時今日,還有人希望將“反革命”、“賣國賊”、“漢奸”這類政治概念引入憲法,實在是在逆歷史潮流而動?! ?/p>
(要求恢復憲法關于“鎮壓反革命和賣國賊”的條款絕不是多此一舉。這只說明中國還有仁人志士,還有反對賣國信仰革命和正義的英雄!“鎮壓反革命和賣國賊”是人民的國家保護勞動者利益和捍衛民族利益的正義行為,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鎮壓人民反抗的行為,最起碼有一部分是這樣的行為?。ㄗ髡呓吡σ∠麘椃ǖ恼涡?,公開與黨中央唱反調,意欲何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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