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二字什么時候從寶典中抹去?
——“國家人才”不可重刑之感想
作者:大漠魚
魯迅在《狂人日記》里有這么一段描寫“翻開歷史一查,這歷史沒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葉上都寫著‘仁義道德’幾個字。我橫豎睡不著,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里看出字來,滿本都寫著兩個字是‘吃人'!”。對于這段文字,曾經有過異乎尋常、尤為激烈的討論。自詡為文明之人將它解讀為一種暗喻,而文明程度較弱的人不置可否地認為這不過是癡人囈語,胡說八道。但不管是文明人還是野蠻人,誰也沒料到,幾十年之后曾經的寄語卻變成了今天的現實,而最突出的表現就體現在現行律法的字里行間,硬是把一部厚厚的法典撐得直冒虛泡。
中國所有律法的首頁幾乎都被“人人平等”這樣激動人心、公允莊嚴、鄭重承諾的詞匯引領著,所以視法律的馬首是瞻,以法律為準繩指導自己的行為成為大多數老百姓信守的準則。然而現實顯示,這只是風向一邊倒的孤立風景,另一邊則是百花斗艷、草高水低別樣的景致。同在一片天空下,同樣的黃皮膚黑頭發,同一個綱領,同一本行動指南,卻有著不同的規范原則,不同的獎懲措施,試問天下此舉哪里有,——社會主義中國風景這邊獨好!
下面我們列舉幾個情節、性質相近,判決結果大相徑庭的交通肇事案例,或可說明中國法律的因人而設。
1.2010年11月28日中午,山東的劉金全同學飲酒駕車上路造成2死4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011年6月27日,經濱州中級法院審理,判決劉金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賠償受害者家屬77萬余元。
2.2010年3月21日晚,阜陽太和人董飛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造成2死7傷,經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故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4萬余元。
3.201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啟銘在河北大學校園醉駕超速行駛,致1人死亡一人受傷后逃逸。被保安人員攔截后不但不予施救,反而口出狂言“我爸是李剛”。該案后經望都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
4.2011年3月5日,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廖為民參加完接待領導的酒宴后駕駛越野車上路,車行至江西財經大學西門路段時,廖為明的汽車先碰刮一名行人,又碰撞同向停站的公交車,導致2死4傷。其中死者楊菲系在讀女研究生。該案經南昌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不知大家注意了沒有,上述4案,無論從性質還是后果上看,很是接近,甚至是相互之間的翻版,但從法院審理的定性和處罰上,其結果卻兩兩不同。何以會出現如此大的差異?稍加留意或可覓得些許端倪。1、2案例顯示,肇事者出身卑微,所以罪名的設定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而3、4案例盡管情節相似,后果相近,則以普通“交通肇事罪”定論。最直觀的因素之一是被告人李啟銘有一位位高權重的爸爸李剛,而被告人廖為民則自身就是體制內官員——大學副校長。尤其令人感嘆不已的是,廖為民的辯護律師盡然以“(被告人)是國家需要的高科技人才”作為辯護理由之一,為被告人申辯,直接叫人眼鏡大跌。
筆者不知道法官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是如何為案件定性的,也不知當事人身份地位對案件本身將可能產生多大的影響。但既定的案例無疑告訴人們,案件本身的性質總是在某些因素的干擾下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如果這個理由成立,那么法律的公平公正、人人平等將該如何詮釋?“國家人才”、“官員子弟”就可以酌情徇私,平民百姓就該按律執行?尤其叫人費解的是,中國的法律似乎根本就不是保障人權的。近年頻發的刑事案件顯示,只要有足夠的金錢賠償,就算是燒殺搶掠也可以減輕懲罰,甚至免于被起訴。而一旦被判極刑,民事責任則一筆勾銷,被害人只能無辜受害,強迫自己吞下苦果。“藥家鑫案”就是個鮮活的例證。而法律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并不影響追加民事賠償,但事實卻背道而馳,既不遵循法律原則,又違背人性道德,用金錢回贖罪孽成全了法官們大張旗鼓踐行潛規則的慣性。
須知,生命是高于一切的權利,喪失生命就等于喪失了整個世界。難道金錢、權力和地位能換回一個完整的世界?所以說,中國的法典中充滿著“吃人”二字,是再貼切不過了。什么時候權力不再吃人,金錢不再吃人,人性才可能煥發生機,社會才可能回歸和諧。最后筆者問一句,這樣美好的愿景是跪地能夠祈禱得來的嗎?!
20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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