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豎一
按照中國現行權力運作機制,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具體而言,其主要享有以下權利:提出議案的權利;提出質詢的權利;選舉和罷免政權機關領導人的權利;人身特別保護權;在人大會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由此可見,人大代表的“公權力”所為,對于現實社會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故此,中國向來重視人大代表的選舉等。
幾十年來,很多人大代表確實為中華民族的日益崛起,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有的人大代表,卻辜負了民眾的一番信任,置國家法令于不顧,最終淪為民族的罪人。而有的人大代表,盡管沒有違法亂紀,然有時也會給民眾送上“溫柔的一刀”。
譬如,據2012年1月10日《廣州日報》報道,“百姓是教好的,不是養好的,就像溺愛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愛的百姓也可能比較刁民。”1月9日上午,在佛山兩會南海區代表團的分組討論現場,人大代表方明的上述言論在網絡上引起了軒然大波。
眾所周知,在過去長達兩千多年的專制王朝時期,上至帝王,下至達官顯貴,不時地會把老百姓斥之為“刁民”。
而據2011年3月9日《人民日報》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徐安認為,有個別領導干部工作久了,群眾觀念淡漠了,還有極個別人耍特權、抖威風,把上訪的群眾當成“刁民”,認為群眾不了解、不理解實際工作。可是那些“鬧情緒”的人員有沒有對照自己的行為想一想,群眾在你們心中的位置究竟有多重,你們為群眾辦的實事究竟有多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究竟是什么?
那么,時隔將近1年之后,同為人大代表的方明又是如何解讀其“刁民論”的呢?有關新聞報道告訴我們,記者電話采訪了方明,她表示,自己的發言只是作為一個人大代表和老百姓的切身體會做出的。她對記者強調,她堅持認為市民是需要教化的,可能是網友對“教化”和“溺愛”兩詞的理解有分歧,“在我看來,教化,把好的東西給他,叫教;把他身上壞的東西去掉,叫化。”她表示她在談到政府與市民關系時,使用了“溺愛的孩子”這樣的類比也沒錯,“客觀上必須承認,政府是一個管理機構。”至于“溺愛的百姓也可能比較刁民”這一表述,她解釋稱意思是“政府滿足了市民不合理的要求,這才是溺愛”。
于此,我們先不論其“刁民論”,而需要明確指出一點,方明代表可能連最基本的政治常識都比較缺乏,因為眾所周知,在過去的兩千多年的專制時期,“食肉者”,通常把其自己當作老百姓的“父母官”,而動不動就會高拋“愛民如子”之類的溢美之辭。但是,新中國建立之后,就政治意義而言,官與民之間的關系已經變為“人民公仆”與“國家主人”的關系。對此,方明代表難道真的是一無所知嗎?假如她內心知道,那么拋出“溺愛的孩子”之變異版“愛民如子”論,意欲何為呢?
其次,方明代表聲稱“溺愛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其實也是大有問題的。因為就邏輯來講,她犯了以偏概全、判決絕對化的錯誤,而就現實來看,其實很多曾經被父母溺愛過的孩子,后來還是變得孝順父母了。
然后,我們再回過頭來看方明代表的所謂“刁民論”。其聲稱“政府滿足了市民不合理的要求,這才是溺愛”。就一定意義而言,方明代表是不相信政府,而這是一個政治大忌。其實,從有關新聞報道,我們不難看出,盡管方明代表像專制時期的“食肉者”一樣地拋出了“刁民論”,但她卻未能正面去解讀其“刁民論”,而只是玩起了文字游戲。但不幸的是,也許方明代表的中文學得不怎么樣,所以游戲出了一個具有語法錯誤的“溺愛的百姓也可能比較刁民”,而做出了貌似在理,然事實上牛頭不對馬嘴的回應。
除上述以外,事實上方明代表也搞錯了對象,這就是老百姓的不合理要求,假如被政府滿足了,那么主要責任顯然不在老百姓,而在有關政府的某些人員身上。
總而言之,人大代表方明高拋“刁民論”,客觀上是藐視民眾。如此,那么廣州市民眾還需要這樣的人大代表嗎?盡管依照有關規定,人大代表“在人大會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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