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個南方城市領導換屆,新一任的領導班子清一色都是“空降部隊”,而原來“本地成長”的領導班子成員基本上都調任他處。當地的干部嘖有煩言,認為這是對“土生土長”干部的不信任。于是,話題就轉到了“異地為官”的游戲規則上。
到網上去搜尋資料,發現關于這個問題, 2010年的兩會上就有政協委員提交議案,他認為“‘異地為官’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扼制腐敗,反而平添了領導干部間關系緊張和增加行政成本,建議去除任命地方干部時規定的不能在祖籍地任職一把手的規定,改為外地、本地干部都可以任職黨政一把手。
按這位政協委員提到的有關“規定”去查閱文件,發現對于“異地為官”目前確實已經有了很具體的嚴格規定。譬如《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和“公務員應當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
又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這些對“為官”而言非常重要的法規,都把黨政干部“異地任職”當作一項重要的原則來加以確認。
再看媒體上的種種評論,發現近年來“異地為官”還是一個熱門話題。為“異地為官”唱贊歌的自然會有之,譬如把“易地為官”看作是“反腐的利斧”,可以干凈利索地與各種難以割舍的關系“一刀兩斷”,能夠突破干部久居一地形成的利益格局和人情圈子,云云、等等。
然而,反對意見似乎也不少:譬如有人把“異地為官”與“任期制”聯系起來,認為一個“空降”的官員來到任職地,對當地情況兩眼一抹黑,于是就要用相當一段時間來熟悉情況。可當把情況摸清了,恐怕任期也快到了。更有人提出,“異地為官”與“選舉制”是相矛盾的。一個“空降”的官員初來乍到,與任職地的老百姓素昧人生,從未打過交道,讓此地的人大代表因何而投他(她)一票呢?
深想之,“異地為官”恐怕應該是屬于“骨灰級”的統治權術。據說,這個原則在清代實行得最為堅決。譬如:道光皇帝下旨:凡祖孫、父子、叔伯、兄弟等,自道、府官乃至下面的尉、佐、雜等官,“概不準同官一省,令官小者回避”。
據此胡思亂想,滿清皇帝本就是“異地為王”的。剛入關時,宮廷中人際關系非常復雜和混亂。后來當真“異地”在北京城了,各種關系也就都規規矩矩了,接下來就有了“康乾盛世”。所以,清朝就把“異地”當作一寶,令地方官員也必須“異地為官”了。
把這個原則用在當今,恐怕確實有點多此一舉。有學者說,為人為官清廉剛正,“異地”不“異地”都能當清官好官;為人為官阿諛貪心,“異地”不“異地”都會貪污腐化。其實對于以上所述,我們都可以舉出無數的例子來。
當然,監督機制更為重要。其實以“官”監督“官”,只是一個方面,厲害的招數是以“民”監督“官”。譬如,現在各級政府剛剛搞完年終總結。在總結時,一個官員的政績,都由上級、平級和下級等“相關利益者”來作出評定,效果自然……
或許我們最不應該忘記的是,不管“異地”,還是不“異地”,為什么不去問問老百姓,問問政府機關的服務對象呢?(作者系著名社會學家,中國社會學會社會政策專業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