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 “失足婦女” 從不游街示眾開始
日期2010-12-13 |
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表示,公安部將繼續對娛樂場所組織嚴格日常管理,輔之以常態化暗訪偵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檢查,以嚴防涉黃違法犯罪出現反彈。劉紹武稱,“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2日《新京報》)
改名似乎一般都不受待見。比如“偷菜”改“摘菜”、“徽州”改為“黃山”等,都受到了輿論譏抨;至于把“貧困”說成“低收入”,把“失業”說成“待就業”,把“窮人”說成“待富群體”,把“下降”說成“負增長”,更是引起了坊間強烈不滿。
其實,并不是所有的改名都不值得推舉。比如,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再比如將“殘廢”改為“殘疾”,再到如今的“殘障”。這樣的改名,筆者認為未嘗不可,顯示了理念的進步。不過,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也受到了部分網友的質疑:光改名有用嗎?關鍵是怎么做。
平心而論,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盡管并不盡如人意,但起碼是一種觀念上的進步,多少彰顯出對這一特殊群體的尊重之情。在現實中,還有不少人以“婊子”“雞”“妓女”等稱呼來稱謂她們。種種蔑稱的背后,是對女性的極不尊重,是一種居高臨下的道德宣判。再說,不少女子墮入風塵的原因并非單一的,有的是被脅迫,有的是貧困所致,有的確實是“失足”。在這種語境中,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有一定的合理成分。當然,“失足婦女”也未必十分準確,叫“性工作者”也許更妥當些。
與此同時,筆者認為,一方面固然要改名,另一方面,更要來一些實質性的尊重。改名畢竟只是一種簡單的表達,充其量只是技術考量,如果改名之后,執法者仍然對這類女子充滿傲慢與偏見,甚至侮辱、歧視與虐待,那么改名的實際意義就近乎為零。
在當下,少一些游街示眾,比改名更有意義。今年7月5日,廣東東莞警方繩牽賣淫女游街──兩名穿著時尚的涉嫌賣淫女,不但赤腳,且戴著手銬,背后還被幼繩牽著,被指認現場。消息一出,輿論嘩然。將賣淫女游街示眾,或者公示,已經成了不少執法者的習慣性做法。通過游街示眾,羞辱這些性工作者,執法者不僅能獲得執法快感,還能宣示了道德優越感。當然,執法者對賣淫女的羞辱和傷害不止是游街示眾。
今年11月28日,公安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全國婦聯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保護賣淫婦女人身權和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采取游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婦女,要嚴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這一通知很有針對性,也極其必要。如果執法者堅定不移地踐行這些規定,即便不改名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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