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海居士:必須追究洛陽肇事警察的刑事責任
洛陽人民在周王城廣場進行的文化活動,既是人民群眾自發的正當娛樂活動,又是響應胡錦濤習近平提出的開展紅色文化的積極行為。
以注重道德情操為重要標志所形成的幾千年的中華民族文化,在“改革”的浪濤中,被西方的靡靡之音所淹沒,使這個在人民領袖毛澤東和他所創建的共產黨的旗幟下曾經團結振奮屹立東方的民族,失去了信仰,迷失了方向。致使這個民族已經掃蕩了的社會垃圾重又瘋狂起來:販賣婦女,拐賣兒童;男盜女娼,禍及家庭;吸毒販毒,黑惡叢生;制假販假,肥私損公;以權謀私,遍結黨朋;唯利是圖,滅絕人性;媚上欺下,禍害百姓;剝削再起,壓迫又生;外遭侵辱,內受欺凌。
總而言之,把美麗的謊言當真理,把本質的倒退當進步,就是“改革”以來的最大“特色”。
“以法治國”正是這美麗的謊言之一。
新中國成立后,一部五.四《憲法》,一部刑法,在人民群眾高度覺悟中,使敵特無處藏身;使惡人改邪歸正;使家家夜不閉戶;使人人路不拾遺。正如毛澤東所說:“真正的銅墻鐵壁是什么?是群眾,是千百萬真心實意地擁護革命的群眾。這是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完全打不破的。反革命打不破我們,我們卻要打破反革命。”
毛澤東主持制定的七五《憲法》,是他老人家臨終前留給中國人民的寶貴遺產。是進一步確立《人民民主專政》,保證最廣大的人民以“四大”、“選舉”等有效手段當家做主,實行最廣泛的民主的根本大法。然而,改革之初就被別有用心的“政治家”“修改”了。這種“修改”,真正的目的正是限制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力,使主人逐漸變成“弱勢群體”。
今天,洛陽警察乃至以洛陽警察為代表的警匪勾結,橫行鄉里,為所欲為,有恃無恐,就完全證明了他們背離毛澤東思想,與民為敵的墮落。
即便如此,《人民民主專政》的根基,在中國大地上是不可動搖的。那是因為毛澤東思想的靈魂深深地植根于中華民族之中。
按照《憲法》,即便是修改了的百孔千瘡的《憲法》,洛陽警察也觸犯了第35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按照刑法,洛陽警察犯有如下罪行:
化裝便衣偷盜,數額巨大,犯有盜竊罪;
公開使用警車實行搶掠人民財物,犯有搶劫罪;
知法犯法、行兇打人,犯有故意傷害罪;
未經檢察機關批準和提供有效證據,隨意限制人身自由,犯有非法拘禁罪;
私行將人劫持、拘押,犯有綁架罪;
不歸還被盜物品,公然袒護偷盜行為,犯有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洛陽警察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和諧,公然侵犯了公民基本權利,踐踏了《憲法》至高無上的尊嚴。
不是“依法治國,有法必依,犯法必究”嗎?對于洛陽肇事警察,必須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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