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竊的官員和學者——賊!
張鳳耀
學術腐敗,已是人人皆知,泛濫成災。學術腐敗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學術著作的抄襲、剽竊。抄襲、剽竊的人,已被媒體披露的有,院士、大學校長、教授、博導、研究員,以及一些高官,等等。而至今,大家對抄襲、剽竊不怎么當回事,犯有抄襲、剽竊行為的當事人,自己也不感到羞恥。如某女副市長(分管知識產權),在當中專教師時寫過三本書,而這三本書的大部分,都是剽竊同一作者的著作,后被原作者發現提出交涉時,她竟在電話里厚顏無恥地向原作者申辯說:“我不是貪官”。意思是,做官的貪污不行,剽竊無所謂,她只是剽竊,沒有貪污。又如全國性某學會一個年青副會長,他的著作總共10多萬字,而剽竊同一著作的字卻超過了10萬;就是說大部分是剽竊而來。當按法律給原作者賠償時,他向原作者喊冤叫屈說:“我的稿費全部給你都不夠。”沒有羞恥的表示。總之,抄襲、剽竊的人,沒有羞恥的感覺,仍然大搖大擺,風風光光。
如此不同,平時在居民小區捉住一個偷衣服、鞋帽之類的小賊,或在菜市場偷青菜、蘿卜之類被捉住的賊,很多人圍觀,有的被打得鼻青臉腫;被捉住的小賊自己的也羞得抬不起頭。就是說,偷這類東西的賊是十分可恥、見不得人的。
為什么,抄襲、剽竊文章、著作,無所謂;偷衣服鞋帽、青菜蘿卜倒可恥?難道,抄襲、剽竊與偷,性質不同?為此,本人請教了詞書。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如下解釋。
偷——私下里拿走別人的東西,據為已有。
抄襲——把別人的作品或語句抄來當做自己的。
剽竊——抄襲竊取別人的著作。
竊——偷。
賊——偷東西的人;做大壞事的人。
從上述釋義可知,偷、抄襲、剽竊,基本同義,都是偷。
其實,在社會中,偷、賊的含義老小皆知。而抄襲、剽竊的意思,就不是這么回事了,更沒有人把抄襲、剽竊者當作賊。這是為什么?本人認為,偷衣服鞋帽或青菜蘿卜之類的人,多來自社會下層,其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溫飽,尚未得到滿足,常常是不得已而偷(當然不全部是),偷的手段也不高明,很容易被人發現捉住;一旦被捉住,無力反抗,只得忍人打罵,受盡屈辱。而搞抄襲、剽竊的人,基本來自社會中上層,有的還是知識精英或社會精英,頭上有光環,手中有權力,他們無需為溫飽而去偷。不會有市長、會長、校長去偷青菜蘿卜,也不會有院士、教授、博導去居民區偷衣服鞋帽,送給他們也不一定要。他們是為名位而偷,提高名位,能增加頭上光環和手中權力,以此獲得更多社會權益。他們都較有能量,一旦被發現,常常會反咬一口,甚至用金錢、權力或影響力去打擊、鎮壓發現者,如近期媒體披露的王洪瑞之流。與偷青菜蘿卜的小賊相比,這類賊才是真正的賊,更可惡的賊,大賊。
既然,偷、抄襲、剽竊同義,都是偷;那么,偷衣服鞋帽、青菜蘿卜的,與抄襲、剽竊文章著作的,都應同是賊。不管他來自社會中上層還是下層。也就是說,偷就是偷,賊就是賊。只不過大賊們常常頭上有光環,手中有權力或影響力,老百姓難能對付,不像小賊捉住了可罵可打(其實打不合法,只是無人管)。為此,本人建議:給大賊們光環上加個“賊”字,譬如,“賊”市長、“賊”會長、“賊”校長,或“賊”院士、“賊”教授、“賊”博導,等等。以示懲罰。不懲罰這類賊,他們的賊行無法遏制,會繼續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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