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幾年,一提“打假斗士”,很多人會想到“方舟子”。不過。若是十幾年前提到“打假斗士”,大家應該都會想到“王海”。
王海打假的主要對象是正在銷售之中的假貨。他的基本打假招數,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他發現假貨之后,主動購買假貨,然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向消協投訴以獲取賠償。如果消協調解無效,他就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王海的打假,完全是依照相關的法律和法規進行的。當然,他常常在獲得賠償或勝訴之后,利用媒體造勢,擴大影響,讓更多的人知道他發現的假貨。
但是,他的基本手段還是在現行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之內進行的。如果消協調解無效而訴訟又被法院判決敗訴,他也是“認賬”的,不會去攻擊“司法不公”。
原因很簡單:他那些打假成功的例子,都是建立在消協和法院依照法律作出裁決的基礎之上,如果隨意指責“司法不公”,將失去他“打假”的基礎。
不過,這位“打假斗士”王海可能很快就要“死去”了。去年圣誕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一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6日”
其中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規定:“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王海如果故意買假貨,那么依照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將不再能夠獲得任何賠償。
此外,第五章專門規定了“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都提到了“賠償”,但是,這三處“賠償”的含義是不同的。
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提到的“賠償”,是指消費者購買產品支付的錢。
只有第四十七條提到的“懲罰性賠償”,才與王海打假依靠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是同一類的賠償。
這樣,只要生產、銷售者并非“明知產品存在缺陷”,或者雖然“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但是并未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即使消費者受到了損害,也只能依照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這個“賠償”只是購買產品所支付的款項,不再能夠獲得懲罰性的賠償。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將可能使“打假斗士”王海“死去”,而第五章的規定則可能使普通消費者“死去”。
本網友又想到:如果轉基因食品將來確實被證明對人體健康有損害,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由于并非“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將不能獲得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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