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深知,保持經濟平穩增長是國家的(中心工作),而穩定又是壓倒一切的大事。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已竭盡全力,不惜血本,下足了(猛藥),不斷地強化這項工作。但隨著不斷升級的維穩力度加大,集體抗議,群體性事件,社會犯罪不僅沒有減弱,反而呈上升勢頭。讓各級政府,陷入了一種尷尬的境界。(越維越不穩),只所以出現這種局面,我認為是一味打壓不同聲音和壓制正當要求所致。常此下去,政治,經濟代價不可估量。 現在地方政府在處理社會矛盾時,特別是在因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些合理訴求得不到有效解決而發生的一些群體性抗議事件時,仍習慣于延續和套用傳統封建政治的專政模式。 特別在(文革)中,這種統治模式已達到極致,流毒甚廣。這種模式下,社會只有兩個陣營,一個是(人民)一個是(敵人)。即使憲法明文規定的,允許公民擁有維護自己利益的行動權力,如:游行,集會,罷工等,也全成了掛羊頭賣狗肉的大忽悠。公民一旦真行動,馬上就給套上(接受國外敵對勢力教唆,一小撮壞人煽動鬧事,企圖顛覆國家政權,挑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鬧事。。。。。。。)的嚇人帽子,不顧一切地鎮壓下去。 不少官員,不習慣也不愿意聽不同意見,更不能批評,即使是公民的合法訴求。因為長期以來,他們自認為一貫正確,錯誤都在別人。他們更習慣于把公民的不滿,劃定為政治上的敵對勢力,無限擴大,上綱上線,統統稱為不穩定因素。再按其邏輯,假設出潛在(敵人)和(對手),這樣極大影響了政府對社會沖突的判斷及其應對措施。 這種(文革)的專政模式,制造出更多的社會矛盾和沖突, 使原本可以在法律范疇內解決的矛盾與沖突公開化,是之越發激烈,越壓制其越發激烈,也使政府的行政開支越來越大,只好以減少社會福利開支投入到這種(維穩)上。 不僅如此,一發而牽動百家,幾乎所有行政部門被拖入(維穩)中,使行政效率大大降低,同時也降低了司法處理沖突的能力,消弱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應當對維穩邏輯作出調整,不是一昧的將社會抗議升級為政治問題。國家應當讓地方官員學習尊重公民權的表達,容忍來自民眾的批評。通過司法改革,強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給予司法機關更大的自主權和獨立性,讓法律而不是政治,成為調節社會矛盾的主要手段。通過政治體制改革,有效地控制地方官員濫用權力行為,減少腐敗現象。只有如此,良好的社會穩定才能得以實現,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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