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死貪官:是我們“誤讀”,還是你們“誤導”?
作者 蘇 杜
日期 2010-09-03
(本文大意:為投機倒把免罪,為經濟犯罪免死,人大已有立法,法制委員剛剛發表了意見,民眾沒有“誤讀”,“重量級學者”們也沒有“誤導”。為奸商免罪,為經濟犯免死, “不爭論,光做”,這大概就是“法學界的一致意見”了。 附錄官文三篇。)
日前,《法制日報》記者帶著“貪官們是否真的有望獲得‘免死牌’這樣的問題”,走訪了法學界的多位重量級學者。隨之,該報發表了題為《北大教授:所謂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說法是誤解》(http://www.sina.com.cn 2010-09-03 )的述評。述評引用“重量級學者”的話,稱:“刑法修正討論建議中根本沒有涉及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所謂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的說法是誤解,”“貪污、賄賂罪死刑在30年內都不會取消”,“對貪官免死,這完全是猜想”;“貪官免不免死,是一個真實的問題。但是否廢除,這不是現實問題,不應討論”。
看了《法制日報》記者的這則述評,不禁令人十分詫異:到底是我們“誤讀”了,還是“重量級學者”在誤導?
“刑法修正討論建議中根本沒有涉及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所謂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的說法是誤解”嗎?那末,主流媒體上廣為傳播的,并以傳播“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光權”回應“對草案的14個追問”為主要內容的《人大法律委委員周光權:經濟犯罪死刑應逐步取消》(《檢察日報》http://www.sina.com.cn 2010.08.30)一文又作何解釋?請問“貪污和賄賂罪”在不在“經濟犯罪”包括之中?法制委員周光召之“經濟犯罪死刑應逐步取消”不是為貪污和賄賂罪立“免死牌”又是什么?法制委員周光召不僅在為貪污和賄賂罪立“免死牌”,還明確地為“金融犯罪”立“免死牌”。這樣剛剛才不過三天的回應文字,墨跡未干,言猶在耳,怎么就成了“猜想”?這究竟是一般民眾在“誤讀”,還是“重量級學者”們在有目不睹,恣意“誤導”?
“重量級學者”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儲槐植,“參與過草案起草征集意見階段的專家研討會”。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刑法修正討論建議中根本沒有涉及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貪污、賄賂罪死刑在30年內都不會取消”。儲槐植并告訴記者,上述觀點不僅僅是他個人的想法,也是法學界專家的一致意見。在這里,“重量級學者”的“表示”又是“根本沒有”,又是“一致意見”,說的十分肯定;但是,“貪污、賄賂罪死刑在30年內都不會取消”這一“法學界的一致意見”,到底是怎么產生的呢?而且,“貪污、賄賂罪死刑在30年內都不會取消”,與周光召的“經濟犯罪死刑應逐步取消”,又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呢?30年內不會取消,30年后取消,這不是“逐步取消”嗎?更何況,《法制日報》為“重量級學者”這一“法學界的一致意見”所加的小標題,也不過是“取消不合時宜”而已,“一石激起千層浪”,民怨沸騰,不是時辰罷了。
但是,《法制日報》的這篇記者述評,“重量級學者”們的,“法學界”的“一致意見”,要害并不在于另選時辰,重看風水,其“海底眼”是“不應討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作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京平)。這是符合“不爭論”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的“法制建設”。不爭論,光做,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受賄826萬,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受賄近兩億元,均處以“死緩”,也就是免死,不就是這一指導思想的“踐行”嗎?
所以,還可以說,站在各自的立場上,民眾們既沒有“誤讀”,“重量級學者”們也沒有“誤導”,“法學界”正在做著“一致”的事。
附錄之一
《北大教授:所謂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說法是誤解》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 07:23 法制日報
貪污、賄賂涉及錢財,這一點雖然與一般經濟犯罪相同,但這兩個罪名侵害的不僅僅是錢財,它危及國家安定,甚至關系著政權存亡,法學界從來沒人提出過要取消這兩個罪名的死刑。
貪污、賄賂罪死刑在30年內都不會取消
□視點關注
本報記者杜萌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請正在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總則。同時,慣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減法”。此次草案擬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比例接近掛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針對死刑的問題,在現實的司法判決中,公眾注意到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刑緩期執行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開始質疑死刑緩期執行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審議過程中,更因為有委員認為“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而一石激起千層浪。
有公眾直言不諱地質疑:有死刑,貪官污吏尚且為所欲為,取消死刑還不更加肆無忌憚
貪官們是否真的有望獲得“免死牌”帶著這樣的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走訪了法學界的多位重量級學者。
激辯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受賄近兩億元,一審也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刑緩期執行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
這一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的“國家公職人員貪污賄賂死刑罪名是否該取消”的話題,也進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視野。
近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周光權針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問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應當對經濟犯罪取消死刑,因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判處死刑的案例極少,且取消這類死刑對于刑法的威懾力影響并不大。
對此,有網民撰文稱,“正是因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會心有顧忌,才不會鋌而走險。如果取消了死刑,我們真不知道貪官們害怕什么”
還有人提出如下假設:如果廢除經濟犯罪死刑,那么各種犯罪飆升導致的后果將不堪想象。
針對民眾的顧慮,北京 師范大學 教授趙秉志則發表了不同的觀點,他認為,既然貪官已經知道了犯罪是要殺頭的,為什么他們還會前赴后繼“貪官們不會考慮說貪污犯罪會殺頭,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計地逃避制裁”。
9月1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電話采訪時,以新加坡、香港為例,說“不能說沒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說有死刑,就一定能夠減少犯罪”。
這位從事刑事法教學科研近60年的法學教授認為,群眾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機關依照犯罪事實和刑罰幅度來掌握判決的量刑輕重,其斟酌考慮是有法有據的,不殺貪官,一定有不殺的道理。
取消不合時宜
“刑法修正討論建議中根本沒有涉及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 9月1日上午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儲槐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所謂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貪污和賄賂罪死刑的說法是誤解,“貪污、賄賂罪死刑在30年內都不會取消”。
儲槐植參與過草案起草征集意見階段的專家研討會,他告訴記者,上述觀點不僅僅是他個人的想法,也是法學界專家的一致意見。
“貪污、賄賂涉及錢財,這一點雖然與一般經濟犯罪相同,但這兩個罪名侵害的不僅僅是錢財,它危及國家安定,甚至關系著政權存亡,法學界從來沒人提出過要取消這兩個罪名的死刑。”儲槐植說,社會上有這種說法,既然此次“大面積取消了13個罪名死刑規定,以后對取消死刑可能會‘階梯式’推進,對貪官免死,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認為,貪污賄賂犯罪與一般經濟犯罪性質不能劃等號。由于國家公職人員擔負著更多的職責和義務,比普通公民承擔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職權謀財犯罪,不僅侵犯了合法財物的權屬,更重要的是損害了國家威信與公務人員職務的連接性,其危害后果無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盡管輕刑化、廢除死刑是國家未來發展的方向。”王作富對記者說,但“不考慮中國的歷史傳統、社會現實,過早地全部廢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王作富對將“取消死刑”與“貪官免死”這兩個話題聯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詫異。他認為,這一話題沖淡了取消13個罪名死刑規定的真正意義,“貪官免不免死,是一個真實的問題。但是否廢除,這不是現實問題,不應討論”。
為什么不應該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京平回答說,現實還沒有出現適宜探討這個問題的環境及時機。
記者問什么是適宜這個問題的環境及時機
他回答:“中國貪官免死與廢除死刑是同一話題,這是確立一項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適宜的環境條件和時機需要有相對成熟的民意、社會政治、社會制度、法律制度、輿論監督,比如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有效機制、替代死刑的懲罰措施等。”
黃京平說,近年來,公眾從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敗嚴重、貪官眾多,因此將治理腐敗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嚴厲程度上。其實,預防腐敗還有賴于許多重要的制度機制和條件,并非僅僅以極刑懲治貪官能一了百了。
“現在探討貪官免死,對有序、合理地使用廢除死刑進程,減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黃京平說
附錄之二
《人大法律委委員周光權:經濟犯罪死刑應逐步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 05:39 檢察日報
8月23日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圍繞社會關注的醉駕入刑、欠薪治罪等熱點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光權回答了本報記者對草案的14個追問。
修正案修改的幅度不小,為何不對整個刑法來次大修
追問1:修正案(八)草案多達46條,首次對刑法總則進行修改,修改量為前幾次修正案的總和,如此“大動干戈”何不干脆對刑法來次大修?
周光權:草案雖然對總則有改動,但也只是局部的,修改的部分不到總則的20%,這種改動不是推倒重來,也沒有達到1997年那種大規模修改的程度。 刑法總則里面包含犯罪和刑罰兩個內容。犯罪部分涉及犯罪的構成要件、共犯、犯罪未完成形態等一些很龐大的內容。但這次修改涉及犯罪部分的內容并不多,主要還是有關刑罰的內容,像緩刑、假釋等都屬于刑罰的具體適用問題,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是可以的。
追問2:修正案(八)通過后,會不會重新公布刑法?因為修改的內容不少,適用時新舊條文對照起來會很麻煩。
周光權:這確實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8個修正案,再加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個決定,對刑法內容的修改確實很多,如果不加以編纂,司法機關適用起來很不方便。立法討論的時候,有些專家、學者也提出過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會考慮這個問題。不過有一定的工作難度,因為要把多次修改以后的刑法和1997年刑法編纂在一起,確保它的權威性,就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版本,而這種編纂本身帶有立法性質。
追問3:新增罪名一般由兩高共同研究確定,為什么罪名的確定不在立法環節完成?
周光權:立法上不確定罪名,有很多因素,當然這也一直是我們的立法傳統。有的國家是先規定第多少條,然后是罪名和條文的內容,也有一些國家立法上不規定罪名,靠司法機關去解決。中國的傳統是自1979年制定刑法始就沒有概括罪名,現在也是對這個傳統的尊重。其實,刑法的具體條文總是要司法機關去應用,對罪名怎么概括得既準確又能讓老百姓看得懂,司法機關會有準確的判斷。 再者,司法機關出臺司法解釋以后,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備案,確定罪名的過程其實也是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共同努力的結果,并不完全是司法行為。如果一定要在立法環節確定罪名,要經過反復斟酌、反復討論等環節,立法的周期會特別長。因此,現在這種確定罪名的方式也是相對合適的,可以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
有些死刑可否備而不用
追問4:草案擬取消13個罪的死刑,會不會削減刑法的威懾力?
周光權:這個問題可以這樣來看。第一,在我國,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很少適用,有的罪名從來沒用過,有很多罪名判得極少,基本可以忽略,對這些犯罪取消死刑不會給社會治安帶來壓力。第二,這些犯罪都是經濟犯罪、非暴力犯罪,本身基本沒有直接的被害人,即使取消死刑,還可以對罪犯判處無期徒刑,公眾對此也不是不能接受。第三,死刑的威懾力是非常有限的。比如說經濟犯罪,犯罪的人都是高智商,他們對刑法不是一無所知。因為現在的傳媒非常發達,很多白領階層都可以通過網絡等各種途徑獲知國家對某種經濟犯罪的態度。但是,當獲利極大、利潤特別高的時候,他們就會鋌而走險,對這樣一些人,死刑的威懾是打折扣的。
追問5:有些委員提出金融詐騙類犯罪涉案數額巨大,造成老百姓傾家蕩產,如果取消死刑,刑法的威懾就沒有了。如果備而不用,放在那也是一種威懾。對此,您怎么看?
周光權:金融類詐騙是經濟犯罪,但歸根到底還是詐騙行為。而普通的詐騙數額也有上千萬的,但最高刑期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還有,金融類詐騙的被害人很難說是純粹的被害人,大多有牟利或者投機的心理,對自己可能被騙以及集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并不是一無所知,但他仍然愿意去做,這對犯罪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般來說,被害人有過錯的時候,犯罪人的責任相對減輕。
現在有些觀點把數字絕對化了,而且把這個數字與貪污賄賂的數字相比較,實際上這兩者不是一回事。貪污賄賂罪侵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對國家政權的危害極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或許是符合當前中國社會的現實的。
國外現在規定或者實際適用死刑的國家占20%多一點,它們的死刑都不適用于非暴力的犯罪、單純的財產罪或者經濟犯罪。這可能也是未來中國刑法修改的方向,以后取消死刑的步子會邁得大一些,像經濟犯罪的死刑都應該逐步取消。
附錄之三
《人大擬修改過時法律 刪"投機倒把"》
2009-08-25 03:40:42 來源: 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南京)
核心提示: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四部法律中有關“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被刪除。
揚子晚報 8月25日 報道 據新華社電 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對我國現行法律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了修改。根據草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四部法律中有關“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予以刪去并作出了修改。這意味著“投機倒把”這一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名詞將成為歷史名詞,不再出現在我國現有的法律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草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9部法律和法律解釋中的“征用”等7部法律中“征用”修改為“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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