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網下關于貪官是不是應該取消死刑的爭論不斷,大部分人反對取消,足見人們對社會廣泛存在的貪污腐敗現象的痛恨。也有人認為,貪污腐敗是經濟問題,而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為單純的經濟問題剝奪人的生命,有些處罰過重,我覺得也不無道理。
普通的徒刑是無用的,貪官根本不怕坐牢,尤其是一些監獄為了表達對囚犯人性的關懷,不斷改善了監獄的條件,某些貪官在牢內一天的伙食費就達數百元之多,甚至超過了一些普通老百姓一個月的伙食費,這樣的監獄,說老實話我也想去坐一坐,只是沒有那個資格。雖說有些不自由,就當是參加一個封閉式的會議,有時候開會也是個把星期關在賓館里不能和外界聯系的。再則,只要有錢,出手大方,獄卒們豈不把你當財神爺供著,想出去散散步還不是小事一樁?出去常住也可以,假釋啊,保外就醫啊,名目多得很,只要你打通了關節。黃光裕不是被判刑了嗎?前幾天還在斥資數億增持國美,可見對于有錢人來說,監獄的大門形同虛設。
畢竟人都是怕死的,有人說貪官“犧牲我一個,幸福一家人”,可我看凡是貪官,必定沒有這種無私的品格,哪怕是對自己的家人。目前只有死刑對貪官還有警示作用,遺憾的是近些年來,純粹因為經濟問題而掉腦袋的大貪巨貪一個也沒有,最多就是死緩。死緩改無期,無期改有期,過不了幾年就出來了。所以這幾年來,貪官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只要有條件貪污腐敗,不貪的才是大傻瓜,要貪就多貪點,幾十百來萬沒有用,少說也得上千萬,最好是上億。
應該怎樣處罰才能既不須采用死刑,又能對貪污腐敗起到足夠的警示作用,使那些占有經濟大權的官員在貪心萌動時心中發毛,雙手發抖呢?我認為還是有辦法的,比如說強制勞動教養。例如我們劃出一些國有煤礦作為貪官勞動教養的基地,規定凡是貪官一律送到這些煤礦下井挖煤,年限可根據全國煤礦職工的人均收入判定。假設煤礦職工的年人均收入是三萬元,那么你貪三十萬就下井十年,一百萬就下井三十年。案發后贓款能夠主動退還的,刑期減半。
也有人說這樣做不人道,是迫害,是讓人生不如死,是文革遺風,純粹扯淡。那么多遵紀守法的煤礦工人能做的事,你一個罪犯就做不得?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