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國證監會的一封公開信
光大陽光2號二期是理財還是公開劫財?
中國光大證券、光大銀行、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在一年零三個月無分文效益前提下,在本金嚴重虧損前提下,在全國股東嚴歷質疑下,在中國證監會的長期默認縱容下,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仍厚顏無恥的從老百姓的理財血汗本金中,繼續毫不動搖的計提走近二個多億的所謂管理人高管報酬?! ?/p>
中國光大證券、光大銀行、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在公開挑戰公眾股東的容忍度,難道在這其中的背后,就沒有中國證監會與中國光大證券、光大銀行、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的利益交接和不可言喻之利益輸送的黑暗貓膩嗎?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證監會不僅僅是犯了以上這些長期默認縱容瀆職之錯誤,嚴肅地講,中國證監會的默認縱容也是對人民的犯罪?! ?/p>
試想,光大陽光2號二期三十幾個人的理財團隊,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可以如此大規模瘋狂的從68億理財本金中,公開搶劫走股東的近二個多億血汗錢,假如沒有監管部門中國證監會的默認縱容,這是絕對不會繼續搶劫至今的?! ?/p>
責權利不匹配的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 ?/p>
美國的薩班絲法規定,如果企業信息披露或者財務虛假,那是要被判刑的。而且,你管理人拿了幾年這個職位的薪水,出了問題,那你必須如數退回!而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銀行高管,則只有搶劫理財68億本金的權利,卻沒有半點道德理財盈利之責任。不管你理財出了什么亂子,哪怕是一年零三個月無分文效益,且在本金嚴重虧損情況下,只要有中國證監會的長期默認縱容,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仍可無恥的從老百姓的血汗本金中,繼續計提走近二個多億的所謂管理人高管報酬。
正是因為中國的管理人高管懼怕于國外的嚴刑峻法,所以中國的銀行絕不敢去國外上市。只茍活在國內欺詐老百姓。
中國的銀行證券是帶壟斷性質的。證券銀行資源的稀缺性,表明經營證券銀行并非難事,也并不需要多大的能耐和職業道德水準。
中國的證券銀行資本是國家或者中央匯金投資公司或者全體股東的,不是管理人高管私人的。管理人高管憑什么給自己定那么高的管理人高管報酬?憑資本分配這一項,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證券銀行高管就應該沒有話語權?! ?/p>
中國的證券銀行都得到了國家的政策照顧。大量的銀行死呆帳劃轉核銷,存貸款利差、上市等等,無一不體現了特色制度的優越性。在這種特色體制的呵護下,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不管經營業績的好壞,照享受巨額管理人報酬,這究竟為什么?只有鬼知道?! ?/p>
中國的證券銀行高管從上到下,層層都有著較為豐厚的職務消費,其灰色收入則遠高于公務員。再拿巨額高薪報酬,莫非他們就是天之驕子?如此高薪報酬,會不會顯得殷勤過份?
證券銀行之理財資源是公眾資源,還是私人資源?如果是私人資源,任他怎么分配計提,外界也無說三道四的權力,但問題是,證券銀行現在完全是壟斷理財資源、公眾資源,公眾股東更有權過問!
信奉市場經濟,將看不見的手奉為圭臬,強調什么都不應該干預而依靠市場之時,有沒有想過,市場能不能擋住那些逐利的黑心高管沖動?能不能拯救那些失去道德理性高管的靈魂?能不能解決資本無道德,財富非倫理,為富可以不仁這些社會問題?能不能依靠市場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道德秩序?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 ?/p>
那么對銀行高管乃至整個社會的干預就是應該而且適當其時的,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道德秩序,就只能依靠黨和政府,依靠中國證監會,依靠全體股東!
切記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的教導:“市場經濟離開了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只能夠帶來墮落和失敗”?! ?/p>
而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高管巨額報酬現象,難道不是“離開了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的具體表現嗎?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高管非道德理性之高薪的副作用還在繼續漫延!
中國已進入利益博弈時代。對于沉默的大多數,他們顯然是沒有博弈能力的。那是不是就是叢林法則?當然不是!這就需要政府部門之中國證監會的主動體恤和公道!期望強勢的道德良心發現,期望強勢的行為自律,皆無異于癡人說夢!
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報酬,就像毫無技術含量的路邊劫匪那樣,打劫…打劫…再打劫…,證券銀行理財已形成輕車熟路之路徑,與國際接軌、提供好的服務、彌補運營成本等種種名正言順的理由皆可作為托辭?! ?/p>
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這樣做,無非是用極其霸王的嘴臉和極其蠻橫的卑鄙手段,一次次刺激公眾股東的神經,一步步挑戰公眾股東的容忍度。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只管自己收費與盈利之快感,哪顧得上百姓股東的切身訴求?
收費必須在為股東盈利的前提下,一切都應以客戶能夠忍受且滿意為衡量標準。不能用二千點自然上揚至六千點之所謂收益神話,把股東的血汗錢用卑鄙的手段坑騙到手,就立即讓股東啞巴吃黃連無冤可訴,收費時聲稱為股東盈利,虧損時聲稱考慮國情。這究竟算什么玩意?簡直就是欺人太甚!
市場經濟條件下,股東永遠是上帝,企業光大陽光2號二期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決定其生存與發展的命脈所在,這可謂是忠言與真理。如果國有光大陽光2號二期證券銀行不是站在近似壟斷的地位,不是被財大氣粗蒙住了金錢迷離下的欲眼,很難想象他們會無視公眾股東的訴求、漠視公眾股東的利益,出爾反爾公然對公眾股東的容忍度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戰?! ?/p>
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這種無厘頭、蔑視股東式的挑戰,恰恰證明了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無知與幼稚。倘若不解決銀行與公眾之間這種強勢與弱勢的力量懸殊對比,不提供一個反映公眾訴求并能促成事情妥善解決的平臺,有朝一日公眾進入銀行大門,也會被強制購買門票,這恐怕也不是什么怪事了?! ?/p>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正告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別太得寸進尺了,公眾的容忍是有限度的。到時候看看是誰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欲哭無淚?! ?/p>
衡量高管的薪酬是高是低,主要應看他的經營業績好壞,看他給股東帶來了多大的效益?! ?/p>
按光大陽光2號二期管理人與托管人貪得無厭之邏輯思維:
1、管理人報酬28,707,549.98; 應68億*1.5%/2=0.51億
2、托管費3,827,673.28 ; 應68億*0.2%/2=0.068億
3、 交易費用4,972,559 .92? 應68億*1.0%/2=0.34億 待核實?
4、其他費用22 31,343.14 ;
管理人報酬:應為0.51億;實為0.28億; 差0. 23億;
托管費:應為0.068億;實為0.038億; 差0.03億;
交易費用:應為0.34億;實為0.049億; 差0.29億;待核實?
合計實差0.55億;這0.55億?還不包括其他費用,也不包括退出應交的費用,僅僅半年的理財時間,這5500萬究竟漏報到哪里去了?該不該向投資人交待?
清注意:修改后的報告數據為:
1、管理人報酬19 9,458,134.47 ; 應68億*1.5%/2=0.51億;
2、托管費20 2,547,707.78 ; 應68億*0.2%/2=0.068億;
3、交易費用21 539,292.10 ; 應68億*1.0%/2=0.34億 ;
4、其他費用22 31,343.14 ;
管理人報酬:應為0.51億;實為0.094億; 差0.416億;
托管費:應為0.068億;實為0.025億; 差0.043億;
交易費用:應為0.34億;實為0.0053億; 差0.335億;待核實?
合計實差0.794億;這0.794億?還不包括其他費用,也不包括退出應交的費用,剛剛理財半年時間,就從老百姓的血汗本金68億中,又隱匿了8000萬左右,這8000萬左右血汗本金究竟又漏報到哪里去了?
光大陽光2號二期管理人與托管人,脫了馬甲,轉移了計提報酬費用,明顯心中有鬼,不知這是堂堂正正的中國第六大銀行旗下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還是路邊缺斤少兩之貪婪無德之小販搗鬼?! ?/p>
筆者對此走訪了津門金融街的所有金融理財機構的客戶經理,詢問管理人報酬與托管費之收取情況,除哈爾濱銀行由上海浦東銀行收取較高的千分之零點二五的托管費之外,承諾低於理財預期收益的百分之肆點六情況下,管理人報酬則分文不取,津門金融街的幾乎所有金融理財機構,大多低于或等于這一收費標準?! ?/p>
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托管費卻高達百分之零點二,高出十倍之多,更卑鄙無恥的是,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報酬,卻在一年零三個月,本金嚴重虧損前提下,從血汗本金中,照收不誤百分之一點五的管理人巨額報酬,導致老百姓的血汗本金68億中,在理財一年后分文未盈利的前提下,又從老百姓的血汗本金68億中,搶劫走了近二個億左右的血汗本金,在全國投資人的嚴厲質疑下,光大至今仍毫無半點廉恥之心,仍拒絕將這二個多億的老百姓的血汗本金吐出來,且采取不正當的手段,用修改計提托管、管理人報酬之數據來變幻莫測的迷惑老百姓,迷惑投資人,真乃卑鄙無恥之極?! ?/p>
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修改前的報告與修改后的報告,又差了8000萬--5500萬=2500萬,巨大的差額究竟藏到哪去了?
光大陽光2號二期的管理人報酬,高管不當之巨額高薪,是在實實竊取股東的巨額財富。三十幾個人的理財團隊,根本不用理財,它們憑借著權力機關中國證監會的長期默認縱容下,68億老百姓的血汗本金,足夠這群貪得無厭之劫匪,搶劫上十年八年的。劫空為止!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易憲容日前接受和訊網采訪時表示,幾大國有銀行高管是政府任命的,給他們如此高的年薪等于自己給自己加薪水,問題比較多?! ?/p>
易憲容說,不能說國有銀行是業績好了才給高管這么高的薪水,目前國有銀行利潤還是自利差收入和政策扶持,所以給高薪不合理。 如果高管憑借權力給自己定高薪,那么他肯定是在超越制度掠奪股東財富?! ?/p>
知情人透露,三十幾個人的理財團隊中,最次的也拿二十多萬?! ?/p>
奉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陽光基中寶陽光2號二期集合資產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須立刻停止計提投資人的68億本金血汗資產來為管理人和托管人瘋狂添加巨額報酬,已經計提的本金血汗資產,必須無條件的立刻吐出來,請不要有渾水摸魚想法,不要強詞奪理,更不要無理取鬧,不要驚動中記委,不要驚動撿察院、法院、國務院,待立案后再停止或吐出計提本金血汗資產,則定是很被動的?! ?/p>
記住:被動吐出已經計提的本金血汗資產一定是有罪的!證監會的瀆職與長期默認縱容則更是罪上加罪!
附:掠奪股東財富利益輸送之相關司法;
證監會的長期默認縱容,是否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行為人職權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職務上的制約關系。這既包括上級對下級的領導關系,又包括同級各單位間職務上的制約關系。
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利益,其職務行為與請托人所請托事項之間有直接經管關系,而且與被利用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也沒有直接的職務上的制約關系?! ?/p>
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一種能夠對直接經管請托事項的國家工作人員,施加影響的間接制約關系,表現為相互牽制、協調的關系,行為人縱然不具備領導職務直接下達指令,但其擔任職務所具有的職權對被利用人存在著潛在的影響。
本案在證監會內擔任職務,對于申請審核工作不具備直接職務便利,但其擔任發審委工作,長期從事審核工作,該崗位對發審委審核人員是有一定的影響的。應當認定其具有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即行為人必須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本身是一種行為,不要求有謀取利益進一步的行為與結果?! ?/p>
《關于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行為,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利的要件?! ?/p>
請托和許諾類似于民法要約與承諾的關系,是行為,而不是心理狀態。國家工作人員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前或之后承諾,明示或默示為他人謀取利益,該利益是可期待的,在客觀上形成了以權換利的約定,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p>
謀取的是否是不正當利益,斡旋受賄罪,謀取的利益是不正當利益。所謂利益是一種能滿足人們需要的價值,追逐利益是經濟主體的一種天然需要。
認定不正當利益主要有:一是非法利益;二是違法利益;三是非正當途徑獲取的利益。根據兩高《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規定,所謂不正當利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
二是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即通過行賄手段所要最終獲取的利益本身可能不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規定,但行為人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為其獲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卻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規定。
把不正當利益僅局限為非法利益,是對立法本意進行了縮小解釋,有輕縱犯罪之嫌;
不正當手段謀取的不確定的、競爭性的利益,歸為不正當利益是科學的。不確定利益,往往是通過競爭才能獲取的利益,在優勝劣汰的經濟規則下,不確定利益最終是需要確定的。
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對稀缺資源分配擁有較大話語權的主體,如果通過權力尋租,滿足了行賄人的要求,必然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競爭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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