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應對媒體反復宣稱“錯打”和“誤會”否則構成對制度的誹謗
如果社會主義制度不完善,不合理,是可以對之進行批評的,例如刑法的哪一條不合理,憲法的哪一條不合理,或者就是某人認為不合理吧,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
但是如果制度是合理的,正確的,卻無中生有地對制度進行誹謗和攻擊,尤其是以公安的身份公開在媒體上進行這樣的宣傳,卻也是違法的行為。這種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誹謗和攻擊,如是來自于司法機關,將誤導廣大的群眾,讓他們的頭腦中產生不正確的法制觀念,也給海外敵對勢力的和演宣傳提供依據,對于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定性造成危害,導致官民進一步對立,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因此,六個便衣警察毆打一上訪群眾,這本身是違法違紀行為,不管這個上訪群眾是誰,都是這樣的定性才對。因此對違法者進行法律上的懲罰,對于被毆打者進行賠禮道歉并給以足夠的經濟賠償,是正確的處理辦法。而公安機關在公開對媒體宣傳的時候,也是不論這個被毆打的人是誰,都要承認這是公安機關的警察違法違紀,這樣的宣傳才是正確的。
但是現在我們看到,公安機關面對媒體,反復的宣傳口徑就是“錯打”,“誤會”,我認為這構成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誹謗和攻擊。
“錯打”和“誤會”在法律上是有專門的定義的。因此,當你宣傳說錯打或者誤會的時候,就必須將那個專門的定義,或者根據某本法律上的教科書主業說明,或者根據公安機關已經下發的某個執行文件來說明。
如果錯打和誤會在法律上是可能的,則必然有對“正打”和“不誤會”的正確的法律條文和解釋。也就是說,必然存在一種文件上的說明,某個上訪者挨了警察一頓揍,卻屬于“正打”,屬于“不誤會”。
尤其是,我國的各種法律文件,公安部門下達的各種執行文件,命令文件中,有沒有任何條款說明了對領導干部的親屬除外?聲稱“錯打”和“誤會”的警方發言人,必須出示這樣的文件來說明自己的這個術語的使用的正確性。
否則的話,如果明明沒有這樣的文件,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文,說是對領導干部的親屬就有專門的照顧,而公安機關的對媒體的發言人還反復宣傳“錯打”,“誤會”,這就是反復向社會公眾暗示我國的法律是對領導干部的親屬有照顧的,是專門有命令要對領導干部的親屬網開一面的。這就構成對制度的誹謗。
如果確實存在命令或者要求,對上訪人員中的某種情況要進行毆打,那么,執行者雖然有罪,但是,制定命令者更有罪,因為這樣的命令嚴重違反憲法的精神。因此,光公布打人者的姓名是不夠的,要公布制定命令者的姓名,并將之繩之以法。
如果這個命令確實明文規定了領導干部的家屬不能夠打,這個時候說“錯打”和“誤會”才是合理的。如果這個命令沒有這么規定,那就不能夠到處宣傳“錯打”和“誤會”,那是對全國人民進行封建思想的教育,也是對命令的誹謗。
如果根本不存在這樣的命令也不存在這樣的法律條文,說警察能夠毆打上訪人員,則公安機關對外反復聲稱“錯打”和“誤會”就構成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誹謗。
此外,一些評論對于廣大的網友也形成誹謗,就是說因為領導干部的親屬所以吸引眼球,一般的人則不吸引。這是不對的,不符合事實。事實上鄧玉嬌案就吸引了大量的眼球,因此,廣大的網友是公正的。對于什么事情能夠吸引他們的眼球,自有它的道理,沒有人打算趨炎附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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