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次修訂應當注重什么?
宋公明
據媒體報導,我國刑法正在進行第八次修訂。據說此次修訂著重兩點,一是“少殺”,削減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適用;二是“長關”,嚴格限制減刑和假釋的適用,解決死緩和無期徒刑實際服刑過短的問題。在死刑適用上,據說有人主張對70或許歲以上的老年人不適死刑。
如果真是這樣,那么可以說,這種修訂,是著眼于細枝末節,有舍本逐末之嫌。
第一,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根據憲法規定,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由人民當家作主。所以,法律就必須反映人民的意志。刑法的修訂,就應當以此為出發點和著眼點。如果這一點不搞清楚,如果不是服從并遵照人民的意志,如果不知道人民大眾的呼聲,如果只靠少數精英閉門造車,那么刑法的修訂就失去了根本,就會迷失方向。
第二,刑法的任務是什么?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此條規定可以概括為兩個保衛,三個保護,一個維護。顯然,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主義制度,是最重要的。如果沒有國家的安全,就沒有生存的空間;如果沒有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就沒有人民的一切;如果沒有社會主義制度,人民的一切權利就得不到保實和落實。所以,對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都要堅決予以打擊和懲罰。在這一點上,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允許用任何所謂的人性化來做借口暗渡陳倉。只有在此基礎上,三個保護和一個維護才有意義,才能得到切實保證。
第三,現行刑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此條與上述第二條相呼應。什么是犯罪?可以概括為一個危害、分裂、顛覆、推翻、破壞,三個侵犯。這一條明確說明了犯罪的本質在于社會危害性。所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歷來都是重罪。對犯罪的打擊懲罰的力度是根據社會危害性而確定的。對死刑的適用、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等等,都要以社會危害性為尺度,而不能違背這一原則。
第四,我國解放后的刑法,廢除一切肉刑,一直貫徹著“少殺、慎殺”的原則,實行嚴格的死刑復核程序,首創了死緩的刑罰方式,盡量防止錯殺,對可殺可不殺的盡量不殺,但是對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仍然要適用死刑立即執行。這是從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根據人民意志而制定的刑法,是人類有史以來最人性化的刑法。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刑法需要修訂,但是上述基本原則是不能變的。如果不從人民的意志出發,不從本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出發,而是打著所謂人性化的旗號,打著和國際接軌的幌子,閹割和背判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奢談什么廢除死刑,什么人性化立法,那么就會把刑法的修訂引向歧途。
20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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