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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社會童工問題研究

陸士楨 · 2010-06-01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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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社會童工問題研究

作者:陸士楨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曾參與主持國內第一個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學系的籌建,籌建了國內高等院校第一個社會工作系。同時兼任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副會長、中國少先隊工作學會副會長、北京青年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常務理事、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常務理事等社會學術兼職,獲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津貼。在青少年研究和社會工作領域享有一定學術聲譽。



(一):童工分布狀況的大致估計

在中國,童工是指未滿16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的少年、兒童。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激烈變遷,童工現象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的一種客觀存在,是現實社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作為兒童群體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條件和發展環境十分惡劣,其基本的生存權、發展權、被保護權得不到保障。研究中國現存社會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不可忽視這一群體,更需對其總體狀況、特征、成因,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這一問題的治理原則、規定、方案等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

一、我國童工分布狀況的大致估計
童工問題在官方公布的社會相關數據中,并沒有切確的數字,也較少有對于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但在一些媒體的報道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出,作為一個經濟尚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社會的童工現象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

第一,個別國營企業違反有關法令,非法招收未滿16歲的兒童,從事手工操作或簡單機械操作。如《勞動保護》雜志在2001年7月刊登文章,敘述1981年出生的宮某于1885年3月14歲時,經人介紹被山東省萊陽市某食品加工廠招收為農民工,加工廠在未進行認真核查的情況下將其錄用,在得知他僅有14歲時也未糾正,致使宮某于1996年6月11日在操作時被攪面機所傷致殘。①國營企業招收童工雖不普遍,但卻是一種客觀存在;

第二,一部分私營企業者唯利是圖,將童工當成易管理、剩余價值高的廉價勞動力,大量非法雇用童工,惡劣的勞動環境,長時間的繁重勞動,嚴重危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2001年5月30日晚,中央電視臺在《焦點訪談》節目中播放了浙江省臨海市東榺鎮非法使用童工的消息,其中僅廣西融水縣的少數民族女童就有130人之多。②私營企業招收童工較為普遍,涉及的行業和地區也較多,在一些中外合資企業中,也有招收童工的現象發生;

第三,一些家庭開辦小手工作坊、經營小商店或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將自己本應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作為勞動力使用,出現了個體性的童商、童農等童工形式。據報道,在浙江省的溫州、臺州等地,賺錢容易,目光短淺的父母紛紛把子女投入到商品經濟的大潮中,在溫州一帶,棄學、厭學的現象嚴重,童工大量出現。③在一些貧窮落后地區,這樣的小童工數量不容忽視;

第四,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其中包括很多未成年人,他們中的一部分和父母一起,經商、務工,另有一些孩子獨自漂流在都市,或在小飯館打工,或在市民家中當保姆,或在工地上當小工,擔當著本應由成人擔負的沉重勞動。有報道說,僅北京市就有外地保姆萬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是學齡兒童;④

第五,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經濟發展落后地區農民急切盼望富裕起來的心理,把一些未成年的兒童帶入城市,強迫他們從事手工洗車、賣花、夜市賣唱等勞動,每天勞動時間長達十幾個小時,嚴重摧殘兒童的身心健康;⑤在一些城市,這種被控制、被奴役的童工問題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難題之一。

目前中國的童工究竟有多少?并沒有卻確統計數字。但我們可以從下述三個數字中得到一個大概的概念。

媒體披露,90年代,中國1000多萬人的農民建筑隊伍里,童工的比例約占四分之一,1989年深圳一些企業一月之內從廣西玉林地區就招走童工1000余名,年齡最小的僅10歲;⑥另根據北京市1997年外來人口普查資料,當年北京市15歲以下流動兒童少年人數達16萬人以上。假定全國流動兒童少年人口在全國流動人口總量中所占比例與北京市的這一比例大致相同,根據全國1億多流動人口的總規模,可以推算出目前全國流動兒童少年應該在700萬人以上。在北京市16萬兒童少年流動人口中,共有66392名6至15歲的流動少年兒童,這其中有13.9%普查時填寫“未上學”,在10至14歲流動兒童中,有309人“務工”,146人“經商”,另外5人填寫“暫無工作”,表明他們正在尋求工作,這三類人占同齡流動兒童的1.8%;在15歲的流動兒童中“務工經商”和“暫無工作”的占同齡流動兒童的32.13%。⑦根據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代化大城市的流動兒童中約有三成以上在從事著與他們年齡不符的勞動;童工的多少和輟學率、失學率是成正比的,近年來,我國的輟學率一直占有一定的比例,據報道,希望工程需救助失學兒童3000萬,已資助失學兒童100余萬,從中我們可以間接地看出童工問題的嚴重性;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曾報道,河北省保定地區某鎮一所中學,初一招收了四個班級,到初三時,只剩下了一個班,流失了四分之三的學生,這些孩子大多數成了童工。⑧綜合上述數據,可以推定,我國城市童工大約在200—300萬人左右。

總之,童工在我國社會中是客觀存在的,并且在我國少年兒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二):童工的生存危機

在不足法定年齡的情況下從事成人勞動的童工,基本權益得不到保障,在生存與發展上面臨著巨大的危機。一般說來,目前我國社會童工的生存狀態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承擔嚴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繁重勞動。雇用童工的企業,特別是私人企業主把童工當作廉價勞動力,殘酷盤剝,絕大部分童工的勞動時間都超過12小時。一些跟隨父母經商、務農的兒童根本沒有工作時間的概念,另外一大部分在城市家庭擔任保姆的兒童從早到晚勞作,并沒有在勞動時間上的限制。1999年報刊曾披露一名14歲的童工不堪勞動重負跳樓逃跑的案例,浙江省平陽縣蕭江鎮一家編織帶加工廠里,來自福建省霞浦縣14歲的童工李思妹不堪一天長達15小時的沉重勞動,于當天凌晨跳樓逃出,跳樓時身體受傷,她的12歲的妹妹也在這一家工廠做工。報道說,這些“小工人”每天早上5點鐘起床,到深夜零時才收工,遇上交貨時間緊,甚至要加班到次日凌晨一、二點鐘才能收工,平均日勞動時間達十九個半小時以上。⑨類似的報道還有很多,可以說,大多數童工勞動時間嚴重超時,勞動強度不堪重負。

第二,環境惡劣,剝削殘酷。在中國,招收童工是嚴重違法的,因此絕大多數使用童工的企業采取不公開的地下經營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童工的勞動環境大都十分惡劣,在上述報道中披露,當平陽縣勞動監察大隊連同蕭江勞動就業管理處的12名執法人員對鎮上15家編織帶加工廠使用童工情況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一間30平方米的房子里,堆滿了半成品的編織袋,十幾個童工正吃力地踩著縫紉機,男孩子們個個赤腳、赤膊,身上滿是汗漬和污垢,女孩子們脖子上一律掛著一條污穢的毛巾。老板從編織袋廠拿過來的半成品加工費是每條2.5分,而付給童工的僅有0.8分。童工沒有休息日,每天勞動19個半小時,月工資只有二、三百元。⑩我們從眾多報道中看到,這種殘酷的盤剝幾乎發生在每一個童工身上。

第三,沒有基本的的福利保障。雇用童工的企業大都設備落后、勞動管理無序、生產水平低下,這是造成童工惡劣生存條件的另一個原因。一般來說,雇用童工的大都是小企業,或是私人企業,生產水平低下,管理混亂,童工的基本勞動保障,如假期休息的權利、必要的醫療保障、傷亡撫恤等都得不到落實,傷殘事故發生的比例更是高于成年人。據報道,15歲的張濤被一家食品廠錄用,后這家食品廠與外資合作成立了波海乳品有限公司,由于生產任務緊,張濤等人未進行任何培訓便開始上崗,有不少機器已經閑置了幾年也未作維修和檢查就開始使用。張濤在工作中,機器突然失控,張被軋去三個手指,在張住院期間,乳制品公司因管理不善解體,張濤的工傷待遇等問題一直不能落實,生存權益受到侵害。類似張濤的情況在童工群體中時有發生,媒介也有不少個案的報道。⑾

第四,嚴重的身心發展困擾。從事與自身年齡不符的繁重勞動,進入一個與過去生存狀況完全不一樣的環境,絕大多數童工都面臨嚴重心理、社會發展危機。有一些童工勞動的環境,在物質方面相對較好,如與父母同住在城市一起經營店鋪、在城市住戶中做小保姆等等,但這些孩子往往面臨著較大的心理困擾,如不能像正常兒童一樣上學讀書的郁悶、與城市里同齡人生活境遇不同產生的被剝奪感、過早地進入社會帶來的價值認同上的困惑等等,其帶來的危害與惡劣的物質環境一樣嚴重。2001年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先后播放過兩個關于城市小保姆的節目,一個是15歲的女孩被父親送到一戶城市人家做小保姆,負責看護一個2歲左右的孩子,女孩家中有5個孩子,生活十分貧困,她無法接受城市孩子與自己生活的巨大差距,經常用打罵小孩、破壞家具等方法發泄自己的不滿。雇主為此而殘暴地毒打她,被媒體曝光后,雇主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小保姆在身心兩方面也受到了極大的摧殘。另一個案例更為慘痛,一個13歲的孩子因家境貧困要到城里做工,村里就為她開了出去做工的證明信,她來到長春市,一家職業介紹機構在未追究她的身份的情況下,僅憑村里的證明和她的身高,就將他介紹給一戶人家做小保姆,負責看護一名不滿2歲的男孩。以她13歲的年齡和閱歷,她無法面對城鄉生活的差距,也無法適應嬰幼兒的照料工作,在一次不能制止嬰兒哭鬧的情況下,她手提嬰兒雙腳,將嬰兒頭著地碰撞,嬰兒不幸死亡。雖然因年齡過小,不能追究她的法律責任,但帶給她的是終生的陰影。事發后,她的神經已經崩潰,整天抱一個枕頭喃喃自語,別人一碰她就尖聲大叫。在城市保姆大軍中有相當比例的小童工,有類似這兩個女孩子心理歷程的人不在少數,稍有不慎就可能出大問題。

第五,成為違法犯罪分子殘害、利用的對象。目前我國童工問題的出現是與生產力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速同步發生發展的,童工大都背井離鄉,或與老鄉,親戚等人在城市流動,或者孤身一人流落他鄉。兒童分辨是非的能力差,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往往成為違法犯罪分子殘害、利用的對象。媒體也有過違法犯罪分子脅迫未成年的女童從事性交易的報道。第二次“打拐”集中統一行動戰役打響后,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抓獲曾某等涉嫌拐騙兒童的四名犯罪嫌疑人,解救了18名被拐騙賣花兒童。經查,被上海警方解救的兒童中除一名是男孩外,其余都是10至15歲的女孩,并且大都為湖南省安仁縣、攸縣的農民子女。由于長期在犯罪嫌疑人的淫威之下,孩子們產生了畏懼心理,都口口聲聲地稱這些犯罪嫌疑人為“父母”。幾年來,曾某等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種手段拐騙了這些兒童來滬,白天將孩子反鎖在借用的房屋內,晚上強迫這些孩子去鬧市區叫賣鮮花。如有誰不能完成指標或擅自動用“營業款”,輕者遭到責罵,重者招來一頓毒打。孩子們每天都要步行十余里到鬧市中心賣花,最多的每月交3000余元,少的也有1000余元。⑿在一些盜竊集團里,也有不少被脅迫的兒童。

童工是中國內地兒童生存狀態最為惡劣的兒童群體。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里卻不能受到教育,而且身心受到極大摧殘,特別是在社會激烈的發展變革中,他們長大以后,多數成為城鄉低層次的廉價勞動力,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政府打擊童工現象政策和行動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和打擊童工現象,不僅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政府行動計劃,而且積極落實有關宗旨,在法律法規和具體實際執行兩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

中國現存關于打擊和制止童工現象的法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是在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中對勞動年齡、制止童工現象的出現等一些根本問題作了規定。如在《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婚姻法》等法律條文中都明確了對兒童相關權利的保障,明確規定兒童不得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在法定的年齡必須接受義務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2001年,國務院發出通知,頒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都明確規定對于兒童權利的保護,明確規定禁止雇用童工和對兒童進行經濟剝削。

其次,隨著經濟發展和童工現象的蔓延,一系列專門解決童工問題的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勞動部等五單位在1988年發出了《關于嚴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勞力字〔1988〕22號文件),明確指出,使用童工,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絕對不能允許的,必須堅決予以制止。規定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工、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對違反國家規定, 擅自使用童工者,可予以重罰。這是一部以通知形式頒布的專門針對童工現象的法規,對遏制童工現象的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國務院第七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對童工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規定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這是我國關于童工問題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全面概括了有關童工問題的相關內容,是制止童工現象的法律依據。

第三,政府各有關部門制定了若干相關法律規定,對解決童工問題作出了具體的、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里,明確規定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勞動部和財政部于1992年5月頒布《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對懲罰的具體數額作了規定;教育部頒布《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生流失問題的若干意見》等法規,要求將落實義務教育同處理違法案例、制止招用童工、動員流失生復學等工作結合起來;勞動部發出了《關于界定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通知》,對這些特殊部門招收未成年人作出了具體規定;一些省市還就禁止使用童工問題制定了細則,如河北省在1992年12月8日頒布了《河北省禁止使用童工細則》,結合本省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

  應該說,在打擊童工現象方面,我國已經有較完備的法律體系,相關的政策規定和具體的操作標準都比較清晰。同時,政府用了很大力量,運用行政的、社會的等多種手段,嚴厲懲治社會上雇用童工的現象,做了大量的實際工作。

  第一,授權有關部門依法檢查監督企業和個人雇用童工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是監督檢查企業雇用童工問題的行政主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是協同部門。這些部門負責日常的檢查監督工作,發現非法雇用童工的情況,及時糾正處罰,各部門相互配合,對維護童工的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如,1999年10月14日,湖南省冷水江市個體私人企業協會秘書長謝田英獲悉,湖北省襄樊市南漳縣峽口鎮奠坪鄉胎坪村未滿15歲的徐雷,在冷水江市漣溪橋被套加工廠打工8個月,工資一分未付。謝立即前往調查,得知徐在惡劣的條件下加工被套,從早上6點一直干到晚上10點,他想回家,老板不準。謝當即與冷水江市有關部門一起,嚴肅處理了這起非法雇用童工的事件。⒀

第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集中力量,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雇用童工的非法行為。2001年9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九部門發出通知,決定自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貫徹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軌道》的情況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擊非法使用童工協調機制的情況;將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納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情況;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主要內容、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及打擊非法使用童工的強制措施規定情況;重大案件查處情況;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公安機關對非法使用童工構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查處情況等。在要求各地認真檢查的基礎上,九部門還派出聯合工作組深入有關地區了解情況,對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2002年4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通知,于4月8日至5月7日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一次民工權益保護專項檢查活動,內容包括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執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情況等。各地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的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集中力量進行的專項檢查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如,河南省鄭州市在一個月的檢查中,共檢查了1863家企業,查出私營、個體使用童工案件28起,從磚瓦窯等處解救遣返童工54人。⒁
第三,動員社會力量,形成維護兒童權益的社會服務網絡。近年來,我國各與兒童工作有關的部門和社會組織,從各自工作職能出發,履行法律和政策賦予的職能,維護青少年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對非法雇用童工的監督檢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許多省市在活動中建立了青少年權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如湖北武漢市經過科學地調查研究,建立了《武漢市青少年成長環境監測體系》,量化地、具體地、科學化地對青少年和兒童的生存環境進行監控;河南省在全省158個縣(市)建立并開通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建立了市、區青少年維權中心、社區青少年服務中心維權崗、居委會維權崗聯系點四級青少年和兒童保護體系。⒂“青少年維權崗”的建立,實現了對青少年和兒童權益的動態監控,對遏制童工現象的蔓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應該說,我國政府對于社會上童工現象的打擊是認真而有力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童工問題久治不絕的原因分析


在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中國社會的童工現象是較少或基本不存在的,為什么在近二十多年里,又沉渣泛起,屢禁不止呢?我認為,歸結起來有如下原因。

第一,經濟利益驅動是童工問題產生的內在動因。市場經濟發展,現實化和物質化傾向影響著社會的價值體系,對利益和物質的追求成為不少人行為的杠桿。一部分不法企業主受利益驅動,為降低成本非法雇用童工,以此追逐暴利。童工自我保護能力弱,年幼無知,便于壓榨剝削,雇主往往提供最差的條件、最低的成本就能獲得可觀的剩余價值。特別是一些小型的手工業主,如編織、花炮制造等,更是把童工了當成主要勞動力。在改革開放初期,在沿海一些地區,不少小型私人企業都有過招收童工的經歷。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經濟落后地區的兒童向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流動,成為新一輪的小童工。

第二,經濟落后,生活貧困和觀念制約是產生童工現象的土壤。在西部和邊遠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加上多子女等自身的因素,一些家庭陷入極度貧困中,連溫飽都不能保證,更無力供養兒童讀書。兒童外出打工或在家做工,出于謀生的需要,這是童工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盡管近些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很快,但農村經濟發展滯后,農民增收困難,農村兒童失學現象嚴重,仍然是不爭的事實,這些因素都促使童工現象有增無減。農民或者因貧窮生活所迫,或者受到讀書無用等落后觀念的影響,為了眼前一點利益,不讓孩子接受義務教育。有些兒童自己也受到社會上追逐金錢和物質利益的潮流的影響,不愿讀書而寧愿做工。城鄉、東西部經濟發展的巨大差別讓不少兒童和他們的父母對到城市淘金充滿了幻想,盲目流入城市,很輕易地就被不法分子的謊言所迷惑,最終落入不法企業主的牢籠之中。特別是在一些父母的心目中,傳統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仍然很嚴重,女童接受教育的機會普遍少于男童,女童工的比例一直較高。據有關方面對廣東、山東、遼寧、河北、湖南等6省縣、鄉、村的調查,共有15歲以下童工1217人,其中女童就有880人,占73.5%,而且絕大多數是文盲和棄學者。⒃
第三,社會監管不力是童工現象久治不絕的關鍵因素。盡管政府高度重視,但全社會對童工問題認識不足。某些地方政府和具體職能部門甚至認為,現階段發展經濟是第一位的,現在的經濟發展是類似于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童工現象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另外一些地方的領導人存在著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只要企業繳納稅金,政府和有關部門就對使用童工“睜一支眼閉一支眼”,甚至認為這還是解決就業問題,養活人口的一條途徑。這樣的認識縱容了企業雇主的不法行為,也根本不可能有效地監管使用童工的問題。另一方面,那些雇用童工的個體作坊絕大多數都是無證無照,隨時遷移,且晝息夜作,隱蔽性極強,打擊和清理這些非法個體作坊,難度很大。常常是“今天東邊清理,明天西邊再起”,被清理的企業往往很快就在另一個地方開工;一些被解救出來的兒童,被送回農村自己的家,也往往不出幾天,就又跑到另一個地方去做工了。

總之,在我國童工問題的出現是社會各方面綜合作用的結果,既有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問題,也有思想觀念束縛問題,有社會行政管理機制不完善、不健全的問題,也有兒童社會服務未能真正建立、有效實施的問題。在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內地非法使用童工已不是一個區域性的問題了,國家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加大打擊力度,從嚴懲治;同時,童工問題是一個社會性的綜合問題,需要全社會各個部門都樹立兒童權利的觀念,重視兒童權益保護問題。

第一,切實加強法治,嚴厲打擊使用童工的社會現象。童工問題在中國,和其他很多社會問題,如賣淫、嫖娼、吸毒、賭博、黑惡勢力等一樣,屢禁不止,除了在社會因素中切實存在產生這些現象的內在原因之外,最大的問題是執法不嚴,有時甚至執法人員知法犯法,與違法者相互勾結。對于非法雇用童工的懲處往往也是一陣風,此起彼伏。切實加強法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依法治國的法制機制,是根除童工現象的關鍵。需要在全社會宣傳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規定和兒童權利觀念,幫助業主提高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使更多的人在童工問題上知法懂法。另外,目前中國的童工解救工作常常是作為專項行動或斗爭來運作,往往是突擊性的,偶然性、隨意性較大。日常性的執行、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打擊童工現象,解救童工的工作尚未形成完整的社會運行機制。在那些經濟秩序混亂的地區,需要把對于使用童工問題的監管形成責任制,把監督非法使用童工的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個人,分清每一個部門的責任,真正加強日常的監管,一個地區一個地區地去檢查、一家企業一家企業地去核實,出現問題追究職能部門及其領導者的過失,使政府對于童工問題的處置真正成為社會運行的規定程序,成為一種制度上的安排。
第二,需要從兒童福利的社會理念出發,建立解救、保護童工的社會服務機制。我們目前對于童工問題的處置,較多地是從經濟秩序、社會穩定,解決社會問題的角度出發的,在整個童工處置的工作思路和運行機制上,兒童福利的概念和內涵體現不足,兒童的發展成長,兒童的福利需求,處于童工地位的兒童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這些解決童工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要素,無論在法律法規上,還是在實際工作中,都沒有應有的體現。對于童工的解救,我們基本上還停留在檢查懲處使用童工現象,使童工脫離沉重的勞動和惡劣的生產環境等方面,在懲處非法業主的同時,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兒童的處置還存在很大問題。極少數的孩子能夠重新進入學校學習,相當多的孩子會在很短的時間里再次進入童工的行列,再次遭受非人的折磨,這些兒童未來的發展會受到相當的嚴重的影響。需要在法律執行程序的基礎上,加強處理童工問題的社會性機制的建設,更加突出地體現兒童福利和權益保護的社會理念。除了加快經濟發展和社會思想文化建設,從根本上杜絕童工滋生的社會土壤外,還需要建立起解救保護童工的一整套社會機制,如,童工已受侵害的權益的追討和補救性的措施、對于被解救童工的有效安置、童工家庭的干預和救助、童工復學的社會性協調、技術培訓以及對于童工被解救后基本狀況和相關工作的評估等等。這些機制不能有效運行,童工的解救就不可能真正落實。

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工作框架下,被解救的大多數孩子在做童工時所受到的身體上和心靈上的傷害并未能得到醫治,幾乎沒有人可能受到專業兒童社會工作者為他們的提供生理、心理、社會等方面的服務。有時個別經媒體披露的個案會受到社會的關注,包括兒童社會工作者在內的社會各與兒童有關的部門有了介入童工個案工作的機會,但對于童工這一群體來說,并沒有一個完整的、閉合的社會運行機制來實現其福利要求,也沒有完善的法規體系來保證勞動管理部門、行政管理部門、群眾團體的強制性執法行為和專業性社會服務行為的有效銜接。因此迫切需要加強兒童福利的法規建設,加強社會兒童權益保障機制的建設,從兒童福利角度加強兒童社會工作專業的建設,在處理童工問題時,把法律手段、社會性手段和社會工作服務手段融為一體,從更高的以人為本的角度,真正對每一個兒童的未來發展負責。

注釋:
①張永生,《企業使用童工應承擔全部責任》,載《勞動保護》1998年第8期
②李慶群,《壯族地區“普九”困難情況調查與分析》,載《基礎教育研究》2002年1期第16—18頁
③湯美芳,《人口現代化的有關探討——以浙江省為例》載《西北人口》2001年第3期第11——15頁
④⒃龔衛民,《哭泣的“小太陽”——童工現象透視》載《湖南經濟》1997年第1期56——57頁
⑤李一璇,《控制學生輟學是全社會的責任》載《河北教育》2001年第3期7——8頁
⑥夏鞍寧,《失學,并不僅僅因為貧困》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1996年第2期第20——25頁
⑦段成榮,《北京市流動兒童少年狀況分析》,載《人口與經濟》2001年第1期5至10頁
⑨⑩《14歲童工不堪勞動重負跳樓逃跑》載《勞動與健康》1999年1月第37頁
⑾炎冬,《童工傷殘誰之過》,在《勞動安全與健康》1998年第10期第35頁
⑿http://www.china110.com,2002年7月
⒀譚筑平,《雇用童工,非法》載《光彩》2000年第3期
⒁《武漢在線》www.wuhan.net.cn
⒂《東方青年》http//www:oy.net.cn/doc/view/6468.ht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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