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批準保監會搞并非“純之又純”而是“雜之又雜”的私有制?
非公經濟“新 36” 條出臺后,保監會緊跟其后,于今日頒布了在“08版”基礎上新修訂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決定十天后的 2010年6月1日 正式施行。行動速度異常神速,與房地市場調控、分配制度改革、民生日用品市場規范的溫吞水相比較,簡直是冰火兩重天了。這個“10版”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0版”),是在不搞“純之又純”公有制前提下的“雜之又雜”的保險公司私有化法令。
記得“08版”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曾經想讓包括外資在內的私有經濟體突破25%的持股比例,幸而遭到民眾抵制。而“10版”改弦易張,精心設計了暗渡陳倉的私有化技術路徑。在“10版”的若干條款之中,除了針對資本運營的西式忽悠外,核心看點無非兩個:一是允許入股保險公司的,共有境內企業法人和境外金融機構兩類角色;二是盡管單個股東(含關聯方)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但卻給出一種不受此限的特別例外--盡管看似條件苛刻。
很顯然,在不搞“純之又純”公有制前提下,允許擴大入股保險公司的境內企業法人和境外金融機構,盡管說得略顯含糊,但究竟是個什么性質,也就只能心領神會了。也許“10版”特指的“境內企業法人”,既有可能是國有法人,也有可能是私有法人,但卻由于國有法人實際沒有入股障礙,這就讓人不得不聯想“境內企業法人”其實是個什么貨色了。請注意,加上原有外資股東的不足25%的持股比例,加上非關聯的單個股東的任意個數和特別例外,加上實際關聯的極其隱秘性,則“10版”足以制造“雜之又雜”的私有制了。
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新中國保險公司,資產規模相當龐大,擔負著廣大中國人民的民生保障的重要功能,這類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比較徹底了,并在金融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市場戰略地位。把這類關系國計民生的保險公司交給包括外資在內的私有制股東們,最終結果將會怎樣,只能請廣大民眾自由想象了。那么就要問,誰批準保監會搞并非“純之又純”而是“雜之又雜”的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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