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制報:“銀保合作”協議侵犯儲戶知情權
以“存款送保險”為誘餌 存單被貼保險標簽
網址:http://www.ynfzb.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192
作者:張瑾 原載:《云南法制報》 見報時間:2008-5-6 10:09:19
近日,本報對銀保產品中理財保險誤導消費者進行了多次報道,一時間“保險理財”這個詞漸漸熱了起來。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很多人都把保險看作是和基金、股票、債券等產品一樣的理財工具,甚至認為買保險就是一種理財。很多人到銀行存款也是基于對銀行的信任,但在銀保合作的吸引下,稀里糊涂地就購買了保險。這些現象都是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了銀保合作協議的結果,銀保合作到底是個什么樣的性質的合作?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一法律教師從法律的角度深度解讀了這一問題。
沒有法律依據的“銀保合作”
銀行與保險公司是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經營機構,銀行經營的是貨幣的存貸差,而保險公司經營的是信譽,用信譽提供風險保障。如果銀保可以“合作”,那么任何行業都可以和銀行合作,銀行就成了保險超市、證券超市、百貨超市,總之在銀行可以買到一切,因為錢在銀行。銀行的經營項目是要經過核定的,營業執照上寫得很清楚,雖然有代理保險之說,但不是簡化手續的“合作”,甚至于合作的方式是為保險公司提供銀行的名義、概念,提供推銷場所及代替推銷,這樣的“代理”會是干凈的嗎?保險公司也一樣,分為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兩類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營業執照上同樣寫得很清楚,“理財”就不是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的項目。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是規范銀行與保險公司經營的國家法律,“銀保合作”明顯違反這兩部國家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允許保險公司的業務在銀行經營場所推銷,甚至要求銀行職員參與保險的推銷,這樣的“合作”是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銀保合作”的實際效果正是“保障”了保險公司對存款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侵犯。還雙方協議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為銀行的行為免責,企圖逃避法定責任,視銀行法為一紙空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現在許多保險公司用不具備保險利益的所謂“放心理財”無效虛假的保險合同騙保,欺詐當事人,采用“存款送保險”為誘餌的手段,貼上保險標簽,而實質上根本就不是贈送的保險,那還有什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而本報報道的“萬元存單變保單”多個事件中涉及的保險,都被冠以“放心”“理財”的字樣進行宣傳,“銀保合作”完全改變了保險法對保險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銀保合作”中的銀行用自己的信譽幫助保險公司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不如實告知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等關鍵要素”,保險法的地位在哪里?
“銀保合作”侵犯儲戶知情權
該法學教師還認為,“銀保合作”的合作協議侵犯儲戶的知情權。涉及儲戶資金的轉賬,由兩家協議便可實施,儲戶的知情權在哪里?儲戶資金的轉移存取,必須由儲戶自己親自辦理或者書面授權銀行辦理,必須要有完備的手續。銀行的客戶是儲戶,不是保險公司,要協議也是由銀行與儲戶之間進行協議,保險公司沒有資格代替全體儲戶協議。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所謂“協議”,直接侵犯的是全體儲戶的知情權。沒有知情權,放在銀行的存款就處于不安全的狀態中,隨時可能出現意外。而知情權是一切權益的基礎,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是從侵犯知情權開始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銀保合作”侵犯了消費者的上述基本權益,置儲戶于完全不對等,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完全被宰割地位,侵犯了“投保人“的財產權,已構成刑事犯罪。
□記者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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