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價值27億國企5千萬賤賣 稱按法律搞不現實
2007年12月17日 人民網-《市場報》
湖南益陽市的板溪銻礦因涉及低價以及違規轉讓遭企業職工強烈反對。據悉,購買方“西部礦業”出資5588萬就將價值幾十億的百年品牌買到手。板溪銻礦一領導稱“都按法律搞不太現實”。
位于湖南益陽市桃江縣內的板溪銻礦始創于晚清光緒乙未丙申(1895-1896)年間。“板溪至今已有112年的歷史,地質構造在全國獨一無二。‘久通’作為百年品牌,是世界知名商標,每噸銻價格比市場上同類產品要高出100美元。”該礦一位職工介紹說。桃江縣政府法制辦徐主任在接受《市場報》記者采訪時說:“板溪銻礦是縣里最大的國有企業,‘久通’牌系列銻屬國家免檢出口產品,曾經非常紅火,是縣里的財政支柱。”
2001年4月,地質部湖南地勘局四一八隊地勘院、中南工業大學地質研究所、湖南省桃江縣板溪銻礦共同完成的《湖南省桃江板溪銻礦找礦構造研究及成礦預測》成果驗收評審意見書顯示,“C+D+E級銻金屬量166845噸,按精銻1.6萬元/噸的價格估算,礦床潛在價值達26.7億元。”而目前銻的市場價格為4.8萬元/噸。
涉嫌違規低價轉讓
正因板溪銻礦特殊的地位,2006年1月板溪銻礦以558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西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部礦業”)時在當地引起了強烈地震,首當其沖的是該企業的職工。
職工的反對意見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轉讓價格偏低,二是轉讓程序違規。有職工指出,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企業應該進行清產核資、法人代表離任審計,然后評估、信息披露,最后進場交易,但板溪銻礦在轉讓過程中并沒有按這些規定辦事。
在他們看來,違規最嚴重的是采礦權的轉讓并沒有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評估。1998年國務院242號令《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徐主任介紹,桃江縣政府對板溪銻礦儲量的依據來自湖南省地質研究所,結論是16320噸。而一些職工反映,這個結果2004年就有了。
據記者了解,西部礦業整體收購板溪銻礦是益陽市的一個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不過職工對此并不“感冒”。一般來說,招商引資包括引進資金、先進生產技術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三個方面的內容。“從現實情況來看,收購并沒有引入資金,反而是企業由幾十億變成了5588萬,其中4000萬還是從益陽某銀行貸款而來;說到技術,到現在為止,生產責任制、冶煉技術都是以前的;管理上,2006年下半年2人因安全事故死亡,創歷史最高記錄。”有職工說。
“都按法律搞不太現實”
《市場報》記者了解到,在2006年之前的兩年,板溪銻礦的發展態勢還不錯,每年稅收在1000—1200萬元。選擇在此時改革,是因為2003年8月益陽市委市政府作出推動全市國企改革的決定,要求2年內必須完成改革,并納入當地政府年度考核范疇。
“板溪銻礦的改革是縣里最晚的,”徐主任解釋原因時說,“企業的發展取決于銻金屬國際市場行情,走向無法預測,所以選擇在形勢好的時候轉讓能賣個好價錢;況且企業經過多年發展,設備陳舊、內部管理混亂、自有資金無法繼續擴大再生產,這種狀況也要求我們對其進行改革。”
當時對整體收購板溪銻礦感興趣的企業不止西部礦業一個。
“先后和好幾個外地企業談過,比如中國五礦、成都礦業、上海道勤公司等,但是他們出價都沒有超過5000萬元。”徐主任介紹說。
最后西部礦業與企業達成協議轉讓,除了價高,還因為它的三個承諾:“前三年利潤不帶走,全部用于擴大再生產;企業原來的在崗職工確保95%以上的上崗率;在桃江縣建一個工業園。”
而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徐主任表示當時政府考慮過這種方式,但是因為“之前與西部礦業談得很愉快,如果再這樣做會顯得沒有誠意,而且通過這種方式需要耗費更長的時間,改革的壓力會更大,甚至還會影響到桃江縣當年財政收入指標的完成。”所以他們選擇放棄。
在采訪即將結束的時候,學過法律的徐主任對記者說:“都按法律搞不太現實”。
記者手記:都是“欽定”惹的禍
從采訪調查情況來看,桃江板溪銻礦轉讓的關鍵問題在于當地政府沒有按照“三公”原則進行公開的招投標。
當然,政府有足夠的理由進行解釋,如改革壓力、財政收入壓力等,但這些不足以成為不按規定辦事的理由。按徐主任的話說,根據益陽市有關文件,工業企業可以通過協議轉讓,但這適合在只有一個受讓方的情況下。而當時的情況是,除了西部礦業,還有幾個外地企業有收購意向,其中還不乏實力雄厚的集團公司。也許,他們當時開出的條件確實不夠優厚,可這不能否認在充分競爭的條件下情況不會發生變化。但最終當地政府以“對西部礦業顯得不夠誠意”拒絕了這種可能的發生。
徐主任說“都按法律搞不太現實”,但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往往是站不住腳的。既然這樣,板溪銻礦的職工自然有權力懷疑,懷疑企業通過暗箱操作被“賤賣”,懷疑個別領導借機中飽私囊。 (馮志偉 鄧義波 唐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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