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華為到沃爾瑪中國 一些聲音在失語
鄧海建
沃爾瑪中國公司突然掀起裁員風暴,被指違反勞動法。“新勞動法實施后,用工成本將大幅度增加,到時候裁員將更加困難,沃爾瑪在此時裁員,不排除有降低人力成本的考慮。”某大型外企人力資源主管表示。
在我們杞人憂天地呼吁要“警惕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異動”之后,這場名目繁多的裁員運動終于洶涌而來。“華為”不是開篇,“沃爾瑪”也不是終結。專家斷言:“華為”用錢鼓勵近萬名員工辭職競崗,不但不能達到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還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至于沃爾瑪,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第26、27條規定,如此大規模的裁員,只適用兩種情況:一是經濟性裁員,二是因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而裁員。顯然,沃爾瑪找不到它裁員的法律依據。
其實,真正的問題不在這里——如果我們把這一段時間 “華為事件”與“沃爾瑪事件”的程序語境比對起來看:在合法與非法的爭議上,在規避與應對的分歧上,基本上都是熱心的媒體、民間的法律專家與輿情在眾聲喧嘩著。有一些聲音正在缺席,譬如工會,譬如勞動監察部門。
當年,沃爾瑪的“工會”很是難產了一段時間,致使我們對其工會的地位與功能寄予了無限熱望。現在,如此大規模的裁員迅速上演,工會的聲音又在哪里呢?
《勞動法》第26條規定,只有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3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沃爾瑪的情況顯然不是此類。
而按照《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那么,沃爾瑪的工會知曉并參與了裁員博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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