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缺少的從來不是制度
出臺保護勞動者權益規定固然很重要,可這只是立法的進步,而不是執行的進步,沒有執行,再好的法律,也只不過是“馬甲”而已。對人大來講,既要制定法律,更要監督執行法律,這既是人大自身職責的體現,更是民眾的期盼
公開征求意見歷時一年、共收到19萬條意見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于12月24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修改后的草案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作出了許多新規定。其中包括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請支付;將事業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納入調整范圍;經濟性裁員20人(原草案為50人)以上應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重大規章制度等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等等。(《中國青年報》12月25日)
筆者承認這是法制日臻完善的結果,這體現出從制度層面對勞動者討薪的支持,這也許算是“冬天里的一股暖流”。但暖流能暖多久,能否迎來鳥語花香,能否直接進入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春天?筆者卻深表懷疑。理由很簡單,勞動者權益保護缺少的從來不是制度,而是執行。
現有的法律已經對勞動者權益保護作出了全方位的保護,試問,有多少地方、有多少企業在執行?法律是剛性的,執行是彈性的,執行難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
且看草案的新規定,“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應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此規定指導思想不錯,可實際操作卻難免南轅北轍。工會能不能代表職工意見?事實上,在很多地方,工會成了資方的附屬機構。如若與資方對抗,工會主席乃至工會的生存都要成問題,如此工會成為附庸也在情理之中了。而所謂“全體職工意見”更難操作。資方一手拿著大棒———誰不聽我的走人,一手拿著蜜糖———聽我的留下,兩相權衡下,甚至在資方直接支配鼓動下,全體職工意見有的時候也就成了資方意見。
而所謂“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更讓人有畫餅充饑之感。這一切建立在人民法院乃至地方政府站在勞動者一邊的基礎上。而事實上,現在的地方政府是維護資方利益還是勞動者利益,卻讓人懷疑。
且以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勞動保險為例,有多少勞動者尤其那些最底層的民工享受到了勞動保險?在某些地方政府親商、安商、富商,甚至媚商的情形下,政府主動地站到了資方一邊。甚至有一種論調認為,當前民族企業大多是成長型企業,應該保護他們,保護他們就要節省他們的開支,讓其把錢花在刀刃上。因此,很多民營企業一天上班十幾小時,職工只拿幾百塊,加班別提,保險沒有。如果按照勞動法強制執行,相當一部分企業都要被重罰,可事實上,勞動保險部門罰了多少?不是勞動保險部門不想罰,而是他們不敢罰,其原因就在于地方保護。
保護勞動者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重視,更是執行。在當前,資方居于強勢地位,在地方政府保護主義橫行的現實情況下,出臺再多的保護勞動者權益規定,也難免給人望梅止渴之感。
當然,我們應該承認這是一種進步??蛇@只是立法的進步,而不是執行的進步,沒有執行,再好的法律,也只不過是“馬甲”而已。對人大來講,既要制定法律,更要監督執行法律,這既是人大自身職責的體現,更是民眾的期盼。
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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