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上當!征求意見稿不具有任何行政效力,某院士在公然造謠。
作者:謝華民
近日,某食品添加劑行業的院士公然聲稱“按照我國現行標準和規定,企業不允許聲稱”零添加”、”無添加”,不能以此作為吸引消費者的噱頭”。
筆者嚇一跳,啥時間不聲不響出臺了這種嚴重損害中國食品行業的禁令?經向政府部門求證和網上查詢,沒這回事。院士在公然造謠!
我們都知道,在去年8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過《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有禁止標注“不添加”“零添加”的內容。
院士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征求意見稿,以及所有的征求意見稿,都不具有任何行政效力。院士就是在故意造謠!
假如膽敢出臺食品標識禁止標注“不添加”“零添加”這種十分荒唐的禁令,是違反《憲法》、違反《立法法》、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筆者還沒發現世界上哪個國家有這樣的禁令。筆者確證沒有這種禁令的國家有: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法國、日本、澳大利亞。
這種嚴重違法的禁令,在全世界也許獨一無二的禁令,讓利益集團睡著了也得笑醒了的禁令,能拿出來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本身就是中國法制的悲哀!如果說背后沒有利益集團在作祟,有人信嗎?
我國的添加劑審批,徹底缺失社會效果評價,這是最明顯最致命的。食鹽里添加亞鐵氰化鉀,出口日本的不添加。某主流媒體給出的解釋是“日本民眾不接受”。中國民眾都接受?真搞笑!我國的綠色食鹽里也不許添加,批準這種添加劑,是“技術上確有必要”嗎?符合食品安全法嗎?
現在,政府正在推行“綠色發展”,請來點實在的,先讓全體中國民眾吃上不添加亞鐵氰化鉀的“準綠色食鹽”。別跟我說“無害”,您去餐館就餐,湯里有根頭發,有害嗎?食鹽里的亞鐵氰化鉀就像湯里的頭發,是異物,添加在食鹽里,惡心全體中國消費者!
目前的現狀是,增加新品種,審批快的很。想要禁用某個品種,不比登天難。
讓我們來回憶當年禁用面粉增白劑的十年歷程。當年的增白劑毒害消費者、坑害生產企業、困擾監管部門、損害政府形象,是名副其實的社會公害。就是這樣一種罪惡的社會公害,既能引發腫瘤,又能促進腫瘤生長的完全致癌物,整個糧食行業政企一心,加上社會各界的仁人志士,與對方纏斗整整十年,才在2011年5月1日將面粉增白劑徹底禁用。
偶氮甲酰胺,因為其致癌嫌疑,全世界不允許使用的國家有:歐盟27個成員國和2個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家(執行歐盟法令)、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新加坡、南非。歐盟還禁止它在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里使用。法國和比利時更進一步禁止其在兒童拼圖和地墊中使用。
這種臭名昭著的東西,在2013 、2014年兩次引起社會討論,激起民憤。
偶氮甲酰胺,這種被我國網民稱為“鞋底添加劑”的東西,至今被我國允許用在面粉里。
下面再次發表我在去年八月份針對“征求意見稿”寫的文章:
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標識,不僅弊大于利,
而且違反《憲法》、《立法法》、《食品安全法》
摘要: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標識,違反《立法法》《食品安全法》和添加劑使用原則。將嚴重打擊食品生產企業創新的積極性;將降低我國食品的國際競爭力,給食品的進出口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損害中國政府形象;兩項禁令違背民意失民心,必將遭到大多數民眾的反對。
修改意見:強烈要求刪除《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第(五)(六)全部內容。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7月27日,就《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五)對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六)對于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的。
一、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標識,是違反《立法法》的錯誤禁令。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筆者認為,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標識,就屬于“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而設立的減損法人權利的條款。與黨中央依法治國的方針相違背,超越了《立法法》對部門規章權限范圍的界定,是直接違反《立法法》的。
《立法法》第三條規定“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公民在行使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食品標識中標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損害誰的自由和權利了?
我們知道,利益集團二十多年來一直哭訴,這些“不添加”“零添加”的標識,是對他們產品的污名化。懇求政府出臺禁令,將這類標識定為違法。現在夢想即將成真?
這種說辭是根本站不住腳的!是一種無底線的貪婪!
就在本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規定了“鼓勵標注低油、低鹽、低糖或者無糖的提示語”。按照利益集團的邏輯,這當然是對油、鹽、糖的污名化了!當然,一定會有人說,這樣的規定有利于民眾健康。那么,標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難道不是有利于民眾健康?
為什么對同樣有利于民眾健康的提示語,一個要鼓勵,另一個卻要嚴禁,要徹底封殺?
食品標注“不添加”“零添加”,是商家的高質量承諾,本來是應該受到政府鼓勵的!現在,政府不鼓勵也就罷了,還要違背憲法,把這些宣稱一棍子打死!什么叫顛倒黑白。
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標識,剝奪了中國食品企業表達品質的正當權利,剝奪了中國消費者的知情權,為中國食品企業立下“文字獄”:只許說有,嚴禁說無。違反憲法。
二、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標識,違反《食品安全法》和添加劑使用原則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GB 2760-2014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有“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上述兩項法定的添加劑使用原則,用大白話概括就是“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不多用”。宣稱“零添加”“本品不含添加劑”“不含防腐劑”正是對使用原則的完美落實,要不怎么說政府應該鼓勵這種標注。
征求意見稿把宣稱“零添加”“本品不含添加劑”“不含防腐劑”,一律定為違法行為,對添加劑的標注劃出雷區:只許說有,嚴禁說無。這是與《食品安全法》和有關標準對著干。
三、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標識,將嚴重打擊食品生產企業創新的積極性,不利于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害于消費者的健康
人們通常不注意的是,放棄某種原料,也是一種創新。
很多情況下,放棄某種原料給消費者健康帶來的益處是內在的,是長期日積月累才能顯出效果的,在產品的色香味形上,是體現不出來的,有時甚至是負面作用。在這種情形下,不許把這種創新告訴消費者,當然是嚴重打擊了生產企業創新的積極性。
所有行業都有推陳出新的進步,有些是顛覆性的,有些是緩慢的。宣稱產品里未添加什么或不含什么,是一種“推陳”的舉措,表明商家放棄了什么。企業是需要與消費者互動的,企業的理念是需要消費者認同的。這樣食品行業才能不斷進步,朝著更有利于健康、有利于營養,更安全的良好方向發展。
全面禁止“未使用什么、非轉基因”的標注,禁止了商家與消費者互動的重要內容,整體上不利于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最終有害于消費者的健康。
四、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標識,將降低我國食品的國際競爭力,給食品的進出口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損害我國政府形象。
筆者證實了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法國、日本、澳大利亞,都不存在這種不許宣稱“不含有或者未使用某些物質”,不許宣稱“非轉基因”的禁令。如果今后這兩項禁令落地生效,外國的食品可以標注“不含添加劑”、“非轉基因”,我國食品同樣的品質被禁止標注,會降低我國食品的國際競爭力。
外國食品進入我國,“不含添加劑”“非轉基因”的宣稱違反我國規定,將給我國食品的進出口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想想看,來到我國的外國人士,如果在本國習慣了購買標注“非轉基因”的食品,到了我國,竟然發現標注“非轉基因”是違法行為!如果某外國人士習慣購買標注“不含防腐劑、不含色素”的飲料,到了我國,竟然發現標注“不含防腐劑不含色素”是違法行為!不僅如此,所有標注不含某種配料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中國中央政府全面禁止“未使用什么、非轉基因”的標注!是否給敵對勢力攻擊抹黑我國提供了炮彈,損害我國政府形象。
我國是全球化的倡導者,在商品全球大流動的今天,出臺這種眾多發達國家都不存在的、也許全球獨一無二的禁令,背離了《立法法》第三條規定“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原則。
五、禁用“不添加”“非轉基因”等標識,違背民意失民心,必將遭到絕大多數民眾的反對
《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
征求意見,別走過場。十四億中國消費者有多少人同意出臺如此禁令?有多少消費者愿意今后買食鹽,再也看不到“不含抗結劑”,買飲料再沒“不含防腐劑”,就認準“零添加醬油”,已經被迫改頭換面面目全非了。“非轉基因”成了官方禁語,北京人喜愛的白玉豆腐,原料只能寫大豆,再寫“非轉基因”就是違法,就會被處罰。
好好統計統計,到底有多少消費者愿意中國的食品市場出現這樣的災難性場景!
全面禁止“未使用什么、非轉基因”的標注,粗暴剝奪了全中國消費者直接了解食品中不含有什么、是否轉基因的權利!
為什么別的國家就沒這樣的禁令?因為這種禁令實在是太荒唐。宣稱自己的產品里不含有什么、未添加什么、非轉基因,是食品行業天經地義的權利,不可剝奪!
六、修改意見
本人強烈要求:刪除《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第(五)、(六)全部內容。
提意見者:謝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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