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文章我寫過,但這一次榆林案,我們舊事重提,再度把這個問題提出來。法律體系的失衡導致醫患關系的扭曲,醫生以各種所謂的家屬和患者同意的文件,把自己應當承擔的專業責任免責。
而我以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今天要談的是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在我們的醫療法律體系的問題,這個體系的問題不解決,依法治國的背后,就是要依法亂邦的,西方一些人高叫法治的背后對此也是清楚的,我們不光是法治人治的問題,更是我們設定的法律體系有重大的問題。
我們這里的法治重大問題就是我們的法律的天平是失衡的,我們的司法人員的大蓋帽和徽標上的那個天平,對原告和被告是不能平衡的,法治體系本身不公平,你搞依法治國,肯定要變成依法亂邦。醫療體系就是法律失衡最嚴重的地方。我們以前大家都非常尊重醫生,醫生是社會最有地位的人,為何現在會變成醫患關系如此緊張?醫患關系當中法律的缺位和失衡,已經造成全社會的失衡了,對醫療領域的相關司法體系,需要大改,需要讓法治的天平能夠維持原被告的平衡,這個平衡就是公平!法治沒有了這個公平,搞依法治國,變成惡法治國,必然是比人治更黑暗的,這才是中國社會總盼著人治當中的青天大老爺的社會基礎。
當初制定相關法律的時候,醫療是國家福利,對醫療的服務在司法上給予了保護的態度,也就是醫療造成患者的損失,我們的賠償是有限的,因為患者本身的傷害后果有因為疾病的影響,而且醫療國家免費和公益事業,因此對醫療產生的糾紛,我們是要醫療事故委員會鑒定成醫療事故,醫院有重大責任,才會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而且對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也非常低,遠遠低于交通肇事的實際處罰,而且一些惡劣的醫療責任,不亞于過失殺人、玩忽職守等罪名,也不會被處罰。這導致在醫院糾紛的實際執行過程當中,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尤其是在舉證的過程當中,醫療事故鑒定是醫生群體來的,也就是說是被告利益集團來鑒定被告是否有責任,患者本來就是弱勢的,還要在司法上更弱勢,如何能夠讓法律的原被告天平自己能夠平衡?
更進一步的是到了我們醫療制度改革,醫療產業化的時代,我們的法律制度沒有任何更新,這樣的不平等已經造成整個社會的巨大傷害,這個不平等不光是醫療事故,在醫療產業化、商業化以后,醫患雙方的關系可不止是醫療事故,比如過度醫療,比如虛假宣傳,比如服務欺詐、比如價格不公等等,新的醫患關系導致的新的法律糾紛,只要套不上醫療事故,受害的一定是患者,你說患者怎么能夠對醫生沒有意見,長此以往,整個社會的醫患關系怎么能夠不扭曲?
而媒體的競價排名,民間游醫的橫行,更是加重了這樣的情況。據莆田的某官員說過,百度的三分之一的收入是莆田游醫貢獻的,這個貢獻不光是給錢多的搜索排名在前,更關鍵的是把有問題的搜索排名在后讓你看不見,這個行為是惡意和故意的,使得相關媒體監督也無效,而且不構成醫療事故,傳統媒體的監督也是禁區。對莆田游醫的醫療,這根本不是一個公益事業,而是商業道德已經淪喪的赤裸裸商業行為,對這樣的商業行為不嚴管,不在法律上傾斜保護患者的利益,根本無法讓社會看到法治的公正。法治為惡人服務,這樣的法治帶來的結果不是光明而是黑暗!
而對榆林這個案件,榆林那個產婦自殺案,很可能大家是被醫院蓄意帶到了家屬拒絕剖腹產的溝里了。這里問題的關鍵是為何自殺的時候沒有醫生或護士的陪護?產房是不準家屬進入的。而產婦在開了幾指之后的走動、下跪本身很危險。生到一半孩子夾在產道可能會窒息腦癱的,一個腦癱兒醫院醫生要賠償多少?這里產婦自殺很不合理,尤其是有母愛的情況下帶著孩子一起自殺更不合理。合理的是醫院責任下的產婦走動等,已經導致夾在產道的嬰兒出了問題,這里醫院有巨大的責任,甚至她的自殺還有醫生的誘導。正常情況下產婦怎么能夠走出來?!說產婦是因為疼痛去自殺也沒有什么證據!叫疼想要剖腹產都不能成為自殺動機的證據,同樣是推斷,為何只能夠做出對醫院有利的推斷?而且因為疼痛而帶著孩子自殺的,古今中外就此一例,這才是奇葩的推斷!
???這醫患關系的扭曲,本身是患者不對等地位得不到法律保護后必然的結果。陜西待產孕婦跳樓身亡這件事,我想相信醫生前面說過風險,但中國就是醫生總拿著風險嚇唬人,都不該剖腹產的也讓你剖腹產,這一次是狼來了,真的該這樣了,病人家屬不信了。而后來家屬讓剖腹產醫生不干,這應當還有故事。孩子生到一半如果卡在中間,就不是簡單的剖腹產了,這個時候是對孩子有危險的,就算不死也有窒息后遺癥腦癱什么的,醫生肯定不愿意擔這個風險。還有就是這個時候慣例是要丈夫簽字保大人還是孩子,要注意這個時候女方父母是沒有權利的!因為對孩子和大人都是同等的人命,只有丈夫和父親才在兩個人的親緣關系同等的,這個時候的一個字簽下去,立即是另外一個人的生死。這跳樓故事,可能還有丈夫要保孩子不保大人的原因呢!對次案,我認為醫生的瀆職是該追究的,因為在現有技術手段已經明知頭圍過大生育風險巨大的情況下,就是應當醫生決斷,而不是交給根本不懂的病人家屬去選擇,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一開始就是告知家屬生不下來只能剖腹產,也就沒有這個故事了。
對當年的魏XX的事件,肯定也不是醫療事故,但卻反映了醫患關系的本質問題,而你對這個本質問題上升到法治層面,你就可以發現相關法治的蒼白!魏X西花光20萬,里面有過度醫療的問題,魏則西的治療也有虛假宣傳和夸大醫療的問題,對相關負面的新聞,怎么就搜索不到,這搜索機構里面有什么問題?而這些,我們的司法怎么能夠參與,怎么能夠舉證?我們的證據法在哪里?我當年還遇到過更奇葩的案件,當事人也是無能為力,這案件如果從惡劣的角度,相當于解剖活人,但這個案件在法治當中是不違法的。
這個類似解剖活人的案件情況是:患者身患胸腺瘤,該瘤子環繞心臟主動脈難以切除,在某省醫院,給患者在胸腔側面做了開口,然后就說開了口無法切除腫瘤又給關上了。腫瘤一直生長壓迫心臟危及生命,病人家屬不死心,到北京找到國內的頂級專家,才開胸取出腫瘤,是從胸腔正面開胸的,而且從側面開口,根本不適合切除腫瘤。后來患者打聽到醫院是為了手術而手術,這個手術是給學生的演示手術,醫生在進行的時候就知道這個方案無法切除腫瘤的。但明知的情況下一樣是收了病人手術費和紅包,沒有切除腫瘤的手術時間比切除手術的時間還要長一倍。這不就是活體解剖病人嗎!但你從任何的法律上看,都不違法,或者說你找不到他違法的證據,患者只有吃啞巴虧?;颊哒裔t院評理,還被叫做醫鬧。這樣的事情如果放到西方的心證體系下,與謀殺、酷刑折磨等是類似的重罪,但中國你連他們違法的依據都找不到。
還有就是我參與過家里人的手術治療,當家屬給家里人簽字,這個簽字的文件等于是把醫生的一切責任都給免除了。比如對可能發生的輸血,要你簽字寫上如果輸血感染艾滋病醫生沒有責任等等,這個情況就非常過分的,因為患者在當時如果不簽字就不給手術,完全是趁人之危,按照我們的法律,趁人之危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可以撤銷的,但這個在中國的司法實踐當中撤銷嗎?我詢問了一下類似的事情西方是怎樣辦的,畢竟艾滋病有窗口期你檢測不出來。有關人告訴我,類似的事情西方是走保險的,醫生都有執業保險,保險公司是有充足的專家進行判斷的,能夠維持整個法治體系的公平。
所以西方的醫患關系很好,雖然西方的收費遠遠多于中國,但在法治上制衡醫生的,不是弱勢群體患者,更不是在法律制定上就保護醫生,而是通過保險公司進行制衡!對醫生的責任,由于患者是保險公司付賬,保險公司是在幫助患者的,而對醫生執業所面臨的風險,也不是通過對患者的趁人之危,把風險全部推給患者。在證據責任和心證體系下,醫生涂改偽造病歷,所承擔的責任是非常嚴重的,這可能成為醫生謀殺的證據,在中國則醫院涂改偽造病歷是出現糾紛后的潛規則,因此我們的醫療法治體系,問題實在太多,中國的醫患關系緊張,根子上在于我們的司法體系在相應關系上出來問題,魏則西這樣的事情出來,人們的指責很多,也不自覺的不會想到法律手段,這不是已經很說明問題的嚴重了嗎?
所以綜上所述,中國的醫患關系緊張,醫療制度改革,從根本上應當首先從我們的法律體系的改革開始,原來那種醫療是公益,立法保護醫生,患者弱勢在法律天平面前無法平衡的法律體系,已經成為了各種醫患矛盾之源,在醫療產業化、商業化的大潮已經形成下,適應形勢,制定針對無德游醫的新型醫患關系法律制度,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醫患司法是否公平,是老百姓民生最切身的感覺最直接最深切的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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