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老局長李成瑞建議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布制度列入《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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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隱士
日期: 2005-08-16 02:31
關于將建立(征求意見稿)
李 成 瑞
(2005年8月9日)
建議將黨政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布制度(以下簡稱“申報公布制度”)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其理由如下:
一、“申報公布制度”是我國《物權法》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物權法》的任務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物權法(草案)》第二條)。領導干部與一般公民在物權方面是平等的主體,但是,從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看,某些領導干部對于國家的、集體的和一般公民的物權的侵犯,已成為亟須遏制和懲治的行為。《物權法(草案)》第四條已規定:“物權應當公示”,這是對一般物權主體所作的規定。對于黨政領導干部的物權則應當進一步規定“申報公布制度”,使其公開化。只有把領導干部的財產(包括全部不動產和動產),讓廣大人民知情,才能有效地把領導干部的有關活動置于廣大人民及有關機構監督之下,才能有效地維護合理、合法的財產關系,預防和遏制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去侵犯公共財產和私人的合法財產。同時,建立“申報公布制度”,對那些廉潔自律、真正執政為民的領導干部,也是一種很好的保護、尊重和激勵。建立“申報公布制度”,既是完善物權法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又是反腐倡廉,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提高黨和人民政府的威信,保持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舉措。
二、“申報公布制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實施的通例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制定了政府官員財產申報和公布的制度。法國“資金透明法”規定,政府成員、地方高級官員就職后15天內,應向有關部門提交財產清單。日本法律規定,內閣成員必須公開財產,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以及汽車、字畫、古董等動產。韓國政府還明令施行“金融實名制”和“不動產實名制”,以利于對政府官員財產的有效監督。美國法律規定,總統、副總統和高級官員在就職時要公開自己和配偶的財產狀況,以后必須按月申報,一旦發現有違法增加財產的情況,立即依法查處。就連我國的臺灣地區,也于1993年6月頒布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行四項強制,即強制申報、強制公開、強制托管和強制處罰。實踐證明,這一制度雖然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腐敗現象,但它對于約束官員的行為,減緩人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民主和法制應當比資產階級的民主和法制更為廣泛和先進,而不應當落后。近年,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要求。在此時刻,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公布制度應是題中應有之義。
三、我國現行的領導干部申報收入的規定存在著嚴重缺陷
在我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1995年4月30日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是: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干部,每半年申報一次本人的工資、獎金、福利和咨詢、寫作、講學等其他勞務所得。該規定只要求申報收入,不要求申報任職前和任職后的財產。這樣,某些人就可以把任職后的非法收入所形成的財產隨意說成是任職前的財產而加以隱瞞。該規定只要求申報人向本機關人事部門申報,并由人事部門報上級機關備案,不要求向社會公布。這就堵塞了群眾監督的渠道,為某些人暗箱操作,上下其手提供了方便。從這個規定實際執行的情況看,一般申報人只是把每半年的工資單照抄一遍(有的加上一點“其他勞務收入”)上報了事。這樣的規定,對于反腐倡廉、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所起到作用是可想而知的。有些人大代表、法學專家和一般群眾曾多次提出提案或上書建言,指出現行辦法的嚴重缺陷,要求正式立法,建立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布制度。
四、我國立法必須具有符合我國情的社會主義特色
我國《物權法》的制定必須從我國現實的國情出發,必須有中國社會主義的特色。考慮到《物權法》是未來我國民法典的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而民法典的效力僅次于憲法,所以在考慮它的具體內容時,決不能忘記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只有這個基礎得到保障,只有社會主義國家的和集體的物權作為后盾,我國廣大公民的物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證。我們不能認為其他國家《物權法》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們也不需要這樣規定;同時,也不能簡單地認為“申報公布制度”是行政法的立法范圍,屬于公務員法,因而不需要在《物權法》中有什么規定。“申報公布制度”的具體內容雖然屬于行政立法范圍,但是,這個關系國家和公民財產關系的重要制度,必須同時在《物權法》中得到應有的體現。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各個部門法相互銜接配合、彼此協調一致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五、建立“申報公布制度”的立法程序和主要內容
(一)建議在《物權法(草案)》第四條“物權應當公示”之后,增列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包括全部不動產和動產,實行申報和公布的制度,具體內容由單行法律規定。”在《物權法》正式通過并公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制定關于建立“申報公布制度”的單行法律,頒布實施。
(二)申報和公布財產的主體的范圍。關于公務員的范圍和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范圍,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來劃定(見附錄)。凡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均應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而不只是本人的財產。這是由于領導干部與其配偶的財產難以分清,而且我國廣泛存在著“老子大官兒大款”的現象,往往由子女直接間接利用領導干部的權力謀取私利。如果不同時申報和公布其配偶和子女的財產,這一法律就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這是我國的具體國情所決定的。
(三)申報、公布財產的時間和方式。應當在就職時申報就職前的財產,以后每半年申報一次。單行法律對于申報的程序,特別是有關機關向社會公布的時間和方式,要作出切實的規定。
(四)嚴格實行金融實名制和不動產實名制,防止化名隱匿財產。
(五)規定嚴格的監督辦法。凡是申報人拒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給以政紀、黨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有關機關不依法向社會公布的,也要對機關負責人加以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附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由國家主席公布)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所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按照草案規定的公務員范圍,對下列幾類人員宜作以下具體落實:一是法官、檢察官納入公務員范圍的同時,根據其職務特點,草案規定另行設置法官、檢察官職務,與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銜接;二是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與共產黨機關工作人員一樣納入公務員的范圍;三是人民團體、群眾團體的工作人員,鑒于其性質雖不同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管理上歷來屬于干部范疇,草案仍按現行做法,規定對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以上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5年第4號,第309、320、3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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