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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錫五: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陜甘寧邊區的人民司法工作

千江月照寒江雪 · 2012-03-11 · 來源:《政法研究》1955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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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研究"編輯同志要我寫一篇關于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陜甘寧邊區人民司法工作的 文章。這個題目很大,同時,因戰爭關系,材料多已散失;因此,我感到很難滿足編者的要求和希望。現僅就還能找到的一點材料和自己的記憶,將新民主主義革命 階段中陜甘寧邊區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與發展情況,分期地加以概述。

政權問題是革命的根本問題;而法律則是政權的重要工具之一。不同的階級掌握了政權,就把本階級的意志制定為法律,來保護本階級的利益。 "任何國家政權都是一定的占有主要生產資料的階級,或階級的聯盟用暴力來對于其他階級施行有系統的專政,借以保護這一個或幾個階級的利益,并鎮壓被統治階 級的反抗的機關。有了什么樣性質的國家政權,才有什么樣的憲法和法律系統,才有什么樣的法統。被統治的階級必須用暴力推翻舊的統治階級的暴力,才能奪取國 家政權。因此,革命的階級必須廢除反革命統治階級的反革命法統,從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統。"①陜甘兩省人民因不堪地主軍閥的壓迫和剝削,在中國共產黨的領 導下,于一九三四年成立了陜甘邊區革命委員會,創立了自己的武裝與政權。從這個時候起,工農政權就廢除了反革命階級的反革命法統,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法 學原理,確立了革命的司法原則。

工農政權在初創時期,雖然還沒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是,是有司法工作的。當時的司法工作是由工農政府統一執掌的。它的任務,是根據黨關 于組織與擴大工農武裝、開展游擊戰爭、發展與鞏固革命根據地、摧毀封建勢力、打倒土豪、分配土地這一總任務,嚴厲鎮壓反革命,鎮壓地主富農的反抗;保護農 民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一九三五年黨中央到達陜北后,成立了陜北省及陜甘省工農政府,一九三六年中央紅軍"東渡西征"時,又成立了陜甘寧省工農政府;中央工農 政府成立了西北辦事處。這時工農政府建立了司法機構。中央工農政府西北辦事處之下設司法部,領導陜北、陜甘、陜甘寧三個省及所屬縣的司法行政事宜。各省、 縣、區工農政府設立裁判部,實行兩級兩審制,同時,在法律依據方面,除了黨中央所頒布的一些決議外,還有中央工農政府在中央蘇區所制定的一些單行條例,如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違反勞動法令懲罰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及司法程序等。至此,革命的司法工作才進一步地開展起來了。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日本帝國主義發動吞并中國的侵略戰爭后,為了實現國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一致抗日,遵照我黨中央的決定, 中央工農政府西北辦事處撤銷,成立了陜甘寧邊區政府。在抗日戰爭中,陜甘寧邊區的人民司法工作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創造,現僅就法院工作概述如下:

甲、組織制度

(1)法院的設置與演變:中央工農政府西北辦事處撤銷后,原設的司法部也隨著撤銷,成立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統一管理邊區的審判工作和 司法行政工作。同時,撤銷省、縣、區裁判部,縣設裁判處,延安市建立地方法院。為了便利群眾訴訟和加強對縣級司法機關的領導,一九四三年春在各分區設立了 邊區高等法院分庭;同年,又在各縣設立了司法處。除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外,全邊區共有三個分庭,二十九個縣司法處和一個地方法院。

(2)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為了更好地發揮司法工作為政治服務的效能,關于司法機關與同級人民政府的關系問題,明確規定為:各級司法機 關是同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在同級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同時,并實行了專員兼分庭庭長和縣長兼司法處處長制度。關于司法機關人員的產生問題,自一九三八 年起即實行了邊區高等法院院長由邊區參議會選舉的制度;后來,重點縣的司法處的裁判員,也實行了由縣參議會選舉的制度。經由民選產生的司法機關的人員,各 對其原選舉單位負責并報告工作。

(3)邊區各級司法機關的內部組織是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就是集體領導,個人負責。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各分庭庭長和各縣司法處處長負 責領導本單位的審判與行政工作。從一九四○年起,各縣就設立了裁判委員會,由縣長、縣委書記和裁判員等人組成,討論與確定重大案件。這樣就能夠集思廣益, 從組織上保證達到判案正確、量刑適當和貫徹黨的政策的目的。

(4)為了健全各級司法組織,在陜甘寧邊區政府時期,對于司法干部的挑選與培養工作,一直也是非常重視的。挑選干部的對象,著重于工農 積極分子。根據一九四一年五月十日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各縣司法工作的指示,其條件是:(一)要能夠忠實于革命的事業;(二)要能夠奉公守法;(三)要能 夠分析問題,判別是非;(四)要能夠刻苦耐勞,積極負責;(五)要能夠看得懂條文及工作報告。這就是說:作為一個司法干部,不僅要具有忠于革命事業的品 質,而且還要具備一定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這些條件,當時一般是作到了的。至于干部培養工作,則著重于舉辦短期訓練班的方式,自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年, 曾先后辦過三次司法訓練班,訓練了近百名工農出身的司法干部。但因工作需要或戰爭關系,在這里學習的干部,大半未結業即調做其他工作了。延安光復后,又在 延安大學設立司法班。不久西安解放,司法班全體學員由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率領去西安參加接收工作。

乙、法院的任務,民、刑政策和法律依據

陜甘寧邊區法院的任務,是和國民黨反動法院的任務根本不同的。國民黨反動法院是血腥統治的恐怖工具,它的任務是鎮壓勞動人民及其先進代 表的活動,保護地主、官僚買辦和資產階級的政權和財權的。而陜甘寧邊區各級法院的任務,在抗日戰爭中,根據"應以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保護抗日的人民,調節 各抗日階層的利益,改良工農的生活和鎮壓漢奸、反動派為基本出發點"②這一施政方針,則是保護抗戰利益,保護邊區民主政權與各抗日階級的合法利益,把裁判 漢奸、反革命當作中心,把保護人民群眾當作天職。另外,邊區各級法院還負有通過審判工作,進行法紀宣傳,教育人民愛護邊區人民政權,遵守革命秩序,積極參 加抗日救國事業,借以減少和預防犯罪的任務。根據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三年的統計,三十個初審單位共處理了一萬零一百一十二件刑、民案 件,其中屬于漢奸和破壞邊區犯罪的,占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六強;屬于土地與婚姻糾紛的,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一點九。這正說明陜甘寧邊區政府在抗日戰 爭時期的司法工作和在完成上述任務中,曾經起了應有的作用,并獲得了巨大的成就。

當時,各級司法機關處理刑民案件的依據,就是中國共產黨中央、中共中央西北局及陜甘寧邊區政府根據國內外形勢的發展的實際工作的需要, 而頒布的帶有法律性質的綱領、決議、決定、布告、法令、條例和法規,則又都是根據中國共產黨在各個時期的總路線和總政策而制定出來的。

(1)對于反革命分子,我們向來就是采取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的。為了鎮壓與瓦解敵人,發展和壯大自己的力量,"爭取多數,反對少 數",在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七條規定:"對于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愿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 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對于一切陰謀破壞邊區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處置辦法仿此。"在 解放戰爭時期,中共中央所提出的"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原則,也是上述政策的體現。這些都是當時司法機關處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陰謀破壞 案件的依據。

(2)對于人民內部的一般刑事罪犯的懲罰,根據當時社會上的犯罪情況,著重采取了教育改造政策。關于刑期的規定,原來最高刑期為五年,后因事實上的需要,一九四三年經陜甘寧邊區政府委員會會議決議,復經邊區參議會常駐會議通過,確定最高刑期為十年。

(3)對于土地案件,是遵照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的總前提,根據各個時期的具體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步驟。在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施政綱 領第十條規定,在已經分配土地的區域內,采取保證一切已取得土地的農民之土地權的政策;在土地尚未分配區域內,則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按定額交租交息的 政策。一九三八年五月十五日陜甘寧邊區政府和八路軍后方留守處發布的聯合布告,一九四四年陜甘寧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草案,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的陜甘寧邊區土地租佃條例草案,一九四三年九月十四日公布的陜甘寧邊區土地典當糾紛處理原則及舊債糾紛處理原則等,關于這一 點都有了明確的原則規定。在這一整個時期內,各級司法機關受理的土地案件,都是依據這些條例來處理的。

(4)對于勞資糾紛,一九三三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以及違反勞動法令懲罰條例即明確規定了處理這類案件的原則。陜甘寧邊區政 府對于勞資糾紛是根據適當改善工人生活和允許資本主義經濟正當發展的政策原則來處理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十二條規定:調節勞資關系,實行十小時工作 制,增強勞動生產率,適當地改善工作生活。

(5)陜甘寧邊區的婚姻政策,是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禁止包辦買賣,禁止童養媳。一九三三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婚姻法,即規定了這個原則。陜甘寧邊區政府成立后,頒布了陜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日又根據執行的經驗,作了一次修改。

(6)關于一般債務案件,根據禁止高利貸和保護正當債務關系的政策,視雙方具體情況,予以具體處理。

此外,在財政方面,曾有農業稅暫行條例、征收公糧暫行辦法、貨物稅暫行條例;在保障生產建設方面,曾有發展畜牧暫行辦法、礦業開采管理 暫行條例、煤礦煤質檢查暫行辦法、國營公營工廠企業中建立工廠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組織規程等;在保障邊區金融方面,曾有破壞金融法令懲罰條例等;在保障 人民自由權利方面,曾有保障人權財產條例等;在司法工作方面,一九三三年中央工農政府曾頒布了司法程序,陜甘寧邊區政府時期制定了民刑案件調解條例,監所 保外服役辦法及其他重要指示等。這些條例和法規的特點是:(1)有鮮明的階級性--體現勞動人民的意志,鞏固與保護勞動人民的利益;(2)有強烈的革命性 --摧毀舊基礎和封建秩序,樹立革命秩序;(3)是群眾斗爭經驗的總結--它們是根據群眾的經驗制定的,又拿到群眾中去,指導群眾斗爭,考驗與證實其正確 性。

陜甘寧邊區的各級人民司法機關,當時就是依據這些政策法令,審判案件,并進行法紀宣傳的。這對于鞏固人民民主政權,對于改造社會,發展生產,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會治安,樹立新的生活道德,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丙、審判工作的制度

(1)審判權由司法機關行使,逮捕人犯只能由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行使,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六條規定:"除司法系統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或處罰"。同時,對于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逮捕人犯,又從法律上加以嚴厲控制,即:"逮捕人犯應有充分 的證據,依法定手續執行"(一九四二年陜甘寧邊區保護人權財產條例第八條);"司法機關受理民事案件,非抗傳或不執行判決及有特殊情形時,不得扣押"(同 上條例第十二條);"非司法或公安職權的機關、軍隊、團體或個人拘獲現行犯時,須于二十四小時內連同證據送交有檢察職權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接受犯人的檢 察或公安機關應于二十四小時內偵訊"(同上條例之八、九兩條)。這些規定充分地說明了陜甘寧邊區政府時期的審判權,是統一由司法機關行使的。

(2)審訊案件,反對野蠻的刑訊逼供辦法,采取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這個原則,在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內也有明文規定,又是區別人民 司法機關與一切反動的司法機關的一個重要標志。認真實行這個原則,不僅是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的表現,而且將審判工作置于注重調查研究的科學基礎之上,是防 止錯判或造成冤案的必要保證。

(3)審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采取公開的方式進行,準許群眾旁聽和發言。這種公開審理案件的原則,體現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民主 性,它不僅使法院可以對群眾進行法紀宣傳教育,提高群眾的法治認識,培養群眾遵守法律的習慣,而且使審判工作置于群眾監督之下,有利于審判質量的提高。

(4)邊區司法機關對于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民主權利也是重視的。當時,由于條件限制,雖未設律師,但法院準許訴訟當事人請其親屬或有法律知識的人,出庭充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人民團體對于所屬成員的訴訟,也可以派人出庭幫助辯護或代理進行訴訟。

(5)對少數民族,根據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十七條的規定,實行民族平等的原則,建立少數民族自治區,尊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的精神,住在邊區的少數民族,在進行訴訟時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這是在司法工作上貫徹民族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

(6)審判程序的改革。國民黨反動法院的審判程序是從控制、壓迫與欺騙人民出發的,因而形式機械,手續繁瑣,只便利于有錢有勢的人。單 就訴訟手續方面來講,據偽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項目,就有訴費、狀紙費、抄錄費等十多種,如果加上其他不公開的或變相的敲詐、勒索、送禮、講情,如監獄接 見費、卸鐐費等,那就難以勝計了。所以,舊社會勞動人民描寫偽法院說:"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陜甘寧邊區各級司法機關訴訟手續完全是以便利人民 訴訟為原則,甚為簡便。無論一審或二審機關,受理人民群眾的民、刑訴訟,口頭申請或書面起訴都有同等效力;當事人要求法院代書呈狀或口訴者,即無條件代為 繕寫;當時各級司法機關免收一切訟費。

審判程序中的審級設置,也是從便利群眾訴訟出發,采取實事求是、為人民服務的兩級兩審制,即縣司法處進行初審,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履行終 審。這種兩級兩審的好處,不僅保障了當事人能行使其上訴權,而且,使法院能及時懲治漢奸、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破壞分子,同時,又可避免少數當事人,因纏訟不 休,以致造成當事人及社會人力、財力與生產上的損失。

在審判監督方面,上級法院除了通過審理上訴案件對下級審判機關進行審判監督外,當時還創立了再審與復核制度。判決死刑的案件,均事先由 初審機關將原卷、材料等件呈報高等法院審核。認為不當或有疑點與遺漏之處,即發下去再審或補報材料;認為事實證據確鑿,高等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提出 處刑意見后,轉呈邊區政府主席核批。在當時的條件下,這種再審與復核制度的建立,是很必要的,這樣,在量刑上可以避免畸輕畸重的現象,同時也可以避免或減 少錯判。此外,通過派人下去檢查工作和召開司法會議的方式進行監督。

(7)審判方法和作風。陜甘寧邊區政府時期,審判制度建設成就之一,就是樹立了群眾路線的審判方法和作風。這是人民司法機關區別于舊社 會的法院的一個顯著標志。國民黨反動法院是刑訊逼供、主觀臆斷、徇私舞弊、不加調查研究的衙門作風。陜甘寧邊區司法機關曾采取實事求是、為人民服務的審判 方法和作風,也就是依靠人民、聯系人民、便利人民的群眾路線的審判作風。群眾路線是黨的根本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也是黨的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因為"人 民群眾是真正偉大的,群眾的創造力,是無窮無盡的,我們只有依靠了人民群眾,才是不可戰勝的"③。所以,當審判工作依靠與聯系人民群眾來進行時,也就得到 了無窮無盡的力量,不論如何錯綜復雜的案件或糾紛,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決。正因為這樣,我們不但反對刑訊逼供的審訊方法,同時,還樹立了為人民服務、認 真負責和民主的審判作風。

(8)審判方式。陜甘寧邊區政府時期,司法機關所采取的審判方式也與國民黨反動法院的審判方式有原則的不同。國民黨反動法院所經常采用 的審判方式是高高在上的"坐大堂問案"的方式;而我們所采用的審判方式,除了一些簡易或不必就審的案件實行法庭審判外,經常根據不同的案件,采取群眾路線 的審判方式。必須指出,我們的法庭審判也不同于國民黨反動法院的法庭審判,舉行時不象國民黨法庭布置十分森嚴,使人一見生畏,在保持法庭嚴肅的原則下,由 裁判員采取談話的方式進行審訊。當時所采用的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有下列幾種:

(一)就地審訊:這是初審機關走出法庭,攜卷下鄉,聯系群眾,處理案件,并通過具體案件的處理,進行政策法令宣傳,教育群眾,借以減少 糾紛,增強群眾團結和促進生產的一種好方式。就地審判案件并不是案案就審,而是有計劃地選擇有教育意義的案件,或是比較復雜的案件,或是一般案件而當事人 思想阻力較大者,或是帶有普遍性并有發展局勢的案件,才實行就地審判的。未出發前,必須研究案情和案件發生的社會原因以及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或影響程 度,做到心中有數。這種審判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深入農村,調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審判,在群眾參加之下,解決問題。從調查到審訊都是密切聯系群眾進行的。因 此,結案迅速正確。凡屬調解范圍的案件,就在裁判員掌握下或交由群眾調解結案;凡不能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就把調查研究的情況放在群眾中進行醞釀,是非 曲直擺在明處,取得多數人思想認識一致后,再行判決。這樣,既合原則,又易于為群眾所接受。同時,由于從調查到審訊和宣判整個過程都是聯系群眾進行的,所 以,這種就地審判對于提高群眾的法律認識和守法精神曾起了很大的作用。在當時這種審判方式很為群眾歡迎,也是初審機關常采取的一種方式。

(二)巡回審判:這是陜甘寧邊區政府時期高等法院及其分庭為了便利人民訴訟或因案情復雜,將案件帶到當地,深入對證,進行處理的一種審 判方式。這種審判方式不僅使案件(特別是少數纏訟不休的案件)可以得到迅速正確的處理,而且通過處理案件,可以檢查下級司法機關的工作,幫助建立制度,總 結經驗,提高思想,改進工作。我在隴東任專員兼分庭庭長時期,每年都有計劃地帶上案件深入農村,就地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結合中心工作,幫助農民生產,深 入調查,給下級司法機關解決疑難問題,在群眾中進行法紀宣傳。如華池縣張柏和封胖的婚姻糾紛,起先縣司法處以搶親判決張柏和封胖解除婚姻關系,引起群眾不 滿。經我們深入訪問,把案情弄清楚,最后在群眾大會上公開進行改判,對封彥貴將一女數賣的違法行為給以處分;對張金才半夜搶人,給以法律制裁;對封胖和張 柏基于戀愛而自愿結婚,予以保護。這樣判決,懲罰了違法行為,打擊了封建包辦買賣婚姻,保護了正確的婚姻關系,從而提高了干部,教育了群眾,獲得了群眾的 擁護與好評(張柏和封胖案就是劉巧兒告狀一劇中男女主角的真姓名)。又如蘇發云兄弟三人因曲子縣司法處的錯誤認定謀財殺人一案,將人押了一年之久,沒有解 決。原來該縣司法處發現蘇發云家中炕上、地下及斧頭上都有血跡,便認為蘇等殺人是事實。經我們多次深入當地調查后,證明蘇發云家離殺人現場有二十多里遠, 如果是在蘇家殺死的,以時間計算不可能移送到現場這樣遠;其次蘇發云與被害人孫某同行及以后分路都有人證明;此外,并查明蘇家炕上的血是產婦生孩的血,地 下的血是蘇家有人害傷寒時流出的鼻血,斧頭上的血是殺羊時糊的血;而孫某的被害,查明是一拐騙犯杜老五所進行的。事實弄清楚后,在群眾大會上宣布蘇發云兄 弟三人無罪釋放。群眾說:"這個案子如放在舊社會的官僚衙門,高高在上,原先有那么多的證據,早已槍斃了。只有人民的司法機關的負責人,才深入調查,不冤 枉好人,判的非常正確。"再如一九四六年秋天,我和延安縣司法處審判員趙志清同志到盤龍區處理楊兆云纏訟數年不休的案子。此案經當地政府和有關機關處理, 一直未解決,區鄉干部提起楊兆云都有憤懣之言,縣上干部一提他也是搖頭沒辦法。我們到延安縣司法處由趙志清同志介紹了案情,經過分析,認定:楊本人纏訟胡 鬧固然屬實,但當時區鄉干部處理楊的問題也有錯誤的地方。如不首先糾正區鄉干部的錯誤,而只強調楊的不對,楊是不會悅服的。楊所告的內容有三:一是別人侵 占了他的土地;二是賊偷了他的東西;三是區鄉干部偷打了他的麥子,強迫他多交了公糧。根據所告,我們先到區政府召集了干部會,了解了楊抗糧不交的經過。那 年楊欠公糧一石多未交,有麥垛一個,鄉干部催交數次,楊既不打麥,也不交糧,引起鄉干部不滿,報告區上說楊抗交公糧,影響公糧入倉,請批準強令楊打麥交 糧,如楊不打,就叫民兵去打,打了先交公糧。因區上對楊也有成見,認為他是個頑固分子,便同意了鄉上的意見。但楊見鄉上態度不好,怕出問題,就叫他兒子背 了二斗麥送到倉庫,打了收糧證。而鄉上干部得到區上批準后,也未再調查,即貿然派民兵將楊麥垛拆開,打了一石多交了公糧,尚欠幾升;但是加上楊的兒子所交 的二斗麥,又長交了一斗多。楊以此控告,理由是:頭一天他還交了二斗麥,為什么說他抗糧不交?欠糧少,為什么還多拿他的麥?民兵強打民糧,是否違法?根據 這些情況,我們又到青花砭區政府召集干部會,批評了區鄉干部不深入調查的官僚主義作風,批準強打楊的麥是違犯政策的行為,應主動向楊道歉;多交公糧應如數 退還;楊的生活有困難可以給以適當照顧(楊系軍屬)。這個問題處理后,再到當地處理楊兆云所告的侵占土地的問題。首先,我們用幫助農民生產的方式進行了調 查,并親到爭執的地界處與農民共同研究了歷來土地糾紛的情況。這樣,很快地掌握了案情,證明別人未侵占他的土地,相反,他倒有霸占別人土地的行為。于是, 我們就利用晚間召開群眾會議,叫楊本人到場,進行處理。會上,群眾揭露與批評了楊兆云屢次侵占別人土地的事實,至于別人偷他的東西,毫無事實根據,全系捏 造。這時,楊再無法抵賴,只得低頭認錯,接受了政府和群眾的批評。這樣,一個纏訟數年的案件,在依靠群眾力量下獲得徹底的處理;區鄉干部也從本案處理過程 中提高了政策思想,改進了工作作風;廣大群眾也受到了一次生動的法紀教育。同時也教育了幾年纏訟不休的楊兆云,他滿意地說:"大家心平氣和,尊敬我,又批 評了區鄉干部,指出了我的錯誤,我再沒啥說,只有服從"。

(三)公審制:公審這一審判方式遠在土地革命時期就已創用。它是鎮壓反革命活動,對敵對階級的反抗行為作斗爭和提高群眾階級覺悟的有效 方式。凡是富有社會教育意義的重大案件,都是采用這一方式進行審判的。當時采用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群眾公審會;二是宣判大會;三是代表公審會。不管那一 種,都是有領導的進行的,經過組織與準備工作才召開的。如光復延安后,延安市地方法院審判罪大惡極的投敵分子畢光斗、張永泰等罪犯,就是采取群眾公審會的 形式進行的。首先,調查收集罪證,召開群眾代表的小型座談會,進一步對證事實,并提出科刑意見,再交群眾討論,最后由審判委員會確定處刑,召開群眾公審大 會判決。這樣,上下意見一致,因而秩序很好,效果也大。再如西安解放后,西安市人民法院審判賈子光、陳元喜等土匪案件,就是采取代表公審會的方式進行的。 當時因西安初解放,社會秩序尚未安定。在此種情況下,采取代表公審會的方式,便于法院組織領導,也起了鎮壓匪特,安定社會秩序和擴大宣傳政策法令的作用。 總之,公審方式對于推動運動和教育群眾都曾收到很大效果。所以,解放后,在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等運動中,各地仍然廣泛地加以采用。

(四)人民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制度是審判工作民主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實行人民陪審,不僅可以吸引群眾參加國家管理,提高人民群眾的主人 翁思想和政治責任感,而且,可以使審判工作置于人民群眾監督之下,不斷提高質量,以防止錯判。因此,人民陪審制度,在人民民主法制建設初期,就受到重視。 當時人民陪審制的形式有三種:一是由審判機關邀請;二是由團體選舉陪審員;三是由機關、部隊、團體選派代表出席陪審。在抗日戰爭時期,主要是采用了機關、 部隊、團體選派代表出席陪審的辦法。如處理工人違反勞動紀律案件,即請工會選派代表和工人出席陪審;處理婚姻案件,即請婦聯選派代表出席陪審;處理農民間 的案件,則請農會選派代表出席陪審等。通過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能夠協助搜集證據,搞清案情,事實擺在明處,進行說理說法,使當事人無法狡辯,心悅誠服。 因而,對于法院迅速正確結案以及擴大政策法令的宣傳都曾起了很大作用。

(五)調解工作:陜甘寧邊區政府時期,曾經大力地組織和發展了調解工作。但我們的調解工作是和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的所謂調解工作有著根 本的不同。在地主大資產階級統治時代,他們雖然也調解案件,但這正是土豪劣紳包攬詞訟、吃錢賣法的機會和欺壓勞動人民的圈套。他們對殺人的案件可以調解; 對虐待和殺傷婦女、兒童的案件,也可以調解。有錢的人犯了罪,只要花上些錢,就可以逍遙法外。而我們的調解工作,是增強人民內部互相團結、便利生產、教育 人民愛國守法、減少訟爭的有效方法,也是實現司法群眾化的重要標志。并且它只限于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而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調解 的。

我們遠在工農政權時期,就開始了調解工作;在抗日戰爭時期,更加重視。一九四三年陜甘寧邊區政府發布了關于普及調解工作的指示;同年, 邊區高等法院也發布了實行調解辦法、改進司法工作作風、減少人民訴訟的指示。從此,調解工作普遍展開,收到巨大效果。當時調解工作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審 判機關用調解方式進行處理案件;一種是民間調解。從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四年全邊區審判機關所處理的民刑案件中,因調解而結案的百分比的逐年上升,就可以看 出調解工作的發展情形。一九四二年民事案件中,調解結案的占百分之十八弱,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四十,一九四四年達到百分之四十八;在輕微刑事案件方 面,一九四二年調解結案的是百分之零點四;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五點六;一九四四年達到百分之十二。另外,在民間調解工作方面,還出現了調解模范村、鄉 和模范人物。如子洲縣的杜良佐、綏德縣的郭維德、淳化的房殿有、鄜縣的吳殿富、定邊的白玉堂等。這些調解模范的共同特點是與群眾有密切聯系,熟悉群眾生 活;在群眾中有很高的威信;公正無私,熱愛群眾。由于調解工作的開展,農村和睦了,生產加強了。但當時調解工作中也曾發生過"民事均得進行調解"、"調解 為主、審判為輔"、"調解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以及由此產生的強迫調解等錯誤。但這些錯誤,很快就得到了糾正。根據這種經驗,以后確定了調解工作的三項原 則:即1.調解必須雙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強迫;2.調解必須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顧進步風俗習慣;3.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這樣,才使調解工作走上了 健康發展的道路。

抗日戰爭結束后,全國人民因經歷了多年戰爭,要求和平,恢復戰爭創傷;要求實現民族的獨立和政治的民主;農民要求得到土地。但是,代表 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利益的國民黨反動派不顧全國人民的和平民主團結的要求,又發動了反人民的內戰。為了實現和平、民主、獨立,陜甘寧邊區人民和全國人民在一 起,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從一九四七年起至一九四九年進行了人民解放戰爭。在這一時期內,人民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從司法方面以全副力量保障革命戰爭的勝 利,其具體活動是:(1)部分敵占區的司法機關干部參加戰勤或直接參加軍隊工作;(2)自一九四七年黨的土地政策轉向徹底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 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以后,司法機關即根據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全國土地會議所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關于在老 區半老區進行土地改革工作與整黨工作的指示,以及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關于一九三三年兩個文件的決定(怎樣分析階級、關于土地斗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 組織人民法庭,審判破壞土地改革的罪犯;(3)在恢復區和新解放區,配合公安機關,根據"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方針,處理敵偽分子、暗 藏的特務破壞分子及土匪流氓等;(4)恢復與建立健全機構及必要制度,加強對犯人的管理,實行"法官下鄉,就地審判",處理民刑案件;(5)隨著西北全區 的解放,打碎國民黨反動法院,向西北各省輸送大批的人民司法干部,迅速普遍地建立西北各級司法機構。

通過以上活動,人民司法工作在保障革命戰爭的勝利,推動與促進土地改革的順利完成,保護生產建設和安定社會秩序等方面,都起了重大的作用。

人民解放戰爭,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終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全國范圍的勝利,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集中表現者 --國民黨的反革命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于過去陜甘寧邊區和其他各解放區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成就和創造,進一步加以總結提高,逐 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為我國人民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建國以來,在中央和西北各級黨政的領導下,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支持,西北人民 司法工作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除了在自己日常審判工作中,對于盜竊國有、公有財產和破壞工農業生產的罪犯進行堅決斗爭、促進工農業生產的恢復外,它并集 中主要力量,以人民法庭的形式,配合為掃除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殘余勢力而進行的各項民主改革運動,及時處理了案件,保障與推動了各項民主改 革任務的完成。并且,在完成這些任務中建立與健全了各級司法機構和各項制度。

陜甘寧邊區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與發展過程表明,我國人民的司法工作,一開始就是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原則建立的;并且陜甘寧邊區的人民 司法工作是在黨中央和毛主席的直接領導下建立與發展起來的;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陜甘寧邊區政府對于司法工作的各項原則問題也都曾經及時地做出了明確具體的指 示。例如一九四四年一月六日林伯渠主席在邊區政府委員會關于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報告中,就曾提出了改善司法工作的方針,批判了某些人的舊法殘余影響。林 主席當時指出:"一方面要徹底糾正被侵入的壞作風,又一方面要發揚新的創造,使司法工作完全符合于保衛抗戰利益,保衛邊區民主政權與人民權益的需要。司法 機關的法律根據,必須是邊區施政綱領及邊區政府頒布的各種現行政策法令。司法機關審判案件時,須切實照顧邊區人民的實際生活,切實調查研究案情的具體情 況,分別其是非輕重。審判人員須具備充分的群眾觀點與對敵觀點,把制裁漢奸、反革命當作中心,把保護群眾當作天職。"這個指示,是邊區司法工作長期遵循的 方針。

雖然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工作是根據黨的正確路線建設起來的,但舊法思想也曾侵蝕了某些人的思想。這些人崇拜國民黨的偽六法,曾經使邊區司 法建設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為了糾正這種錯誤思想,黨中央于一九四九年二月發布了"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嚴肅 地批判了上述錯誤觀點,又一次指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階級任務。指示第五項指出:"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 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在人民的法律還不完備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辦事原則,應 該是:有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之規定;無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新民主主義的政策。同 時,司法機關應該經常以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學習 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這樣做......才能徹底 粉碎那些學過舊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錯誤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們丟下舊包袱,放下臭架子,甘當小學生,重新從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及我們的政策、綱領、 命令、條例、決議學起,把自己改造成為新民主主義政權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夠為人民服務,才能與我們的革命司法干部和衷共濟,消除所謂 新舊司法干部不團結和舊司法人員炫耀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自高自大的惡劣現象。"這些,本是黨中央早已肯定了的方針,但在當時的情況下,更加明確具體地提出 來,對司法建設有其更重大的作用。這一指示已成為人民司法建設的重要文獻。

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都已公布,我們人民司法工作者應該根據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進一步健全和運用人民民主法 制,繼續堅決地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其他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為更加鞏固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保障憲法和一切法律的順利實施,保障國家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 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順利進行而斗爭。

                                          1954年12月1日

① 引自一九四九年新華社信箱《關于廢除偽法統》。

②《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問題》,《毛澤東選集》第二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七一五頁。

③ 劉少奇:《論黨》一九五一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五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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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報》評論:馬錫伍同志的審判方式

馬錫伍同志的審判方式

一月六日林主席在《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報告"關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曾經說到:"提倡馬錫伍同志的審判方式,以便教育群眾。"

什么是馬錫伍同志的審判方式呢?

這里有幾個具體的判例:

華 池縣溫臺區四鄉封家園子居民封彥貴,有女兒名叫捧兒,民國十七年許與張金才次子張柏兒為妻,尚未過門。三一年五月,封彥貴見女兒既已 長大,而現時聘禮又復大增,遂企圖賴婚。一面教唆捧兒以"婚姻自主"為借口要求與張家解除婚約,一面卻以法幣二千四百元,硬幣四十八元暗中許與城壕川南源 張憲芝之子為妻。被張金才得悉告發,經華池縣府判決撤銷后一次之婚約。三二年二月,捧兒赴趙家坬子鐘聚寶家吃喜酒,遇張柏兒亦到,由第三人介紹,雖未當面 談話,捧兒已表示愿與結婚。但同年三月,封彥貴復以法幣八千元,硬幣二十元,嗶嘰四匹另許慶陽新堡區朱壽昌為妻。張金才得悉后,即糾集張金貴等二十人,攜 棍棒為武器,于三月十三日深夜闖入封彥貴家,封姓驚恐四散,遂將捧兒搶回成婚。封彥貴控告到縣,經判決:張金才徒刑六個月,張柏兒封捧兒婚姻無效。當時封 張兩造都不同意,附近群眾亦感不滿。適值馬錫伍同志赴華池巡視工作,經上訴前來。受理后,首先詳詢當地區鄉干部,了解了實際情況;其次又問了附近許多群 眾,了解了一般輿論趨向;下來就派平日與封捧兒接近的人去與談話,再親自切實征求她的意見,了解了她是不愿與朱姓結婚,她說:"死也要與張柏兒結婚的"。 全部真相既明,于是協同華池縣上同志舉行群眾性的公開審理,將與此案有關的人一并集合起來,審明:封姓屢賣女兒;張姓以張金才為首,張金貴為次,糾眾搶親 屬實。以后復征詢封捧兒對婚事意見,與前無異。最后征詢到場群眾對全案意見,一致認為:"封姓屢賣女兒,搗亂咱政府婚姻法,應受處罰。張家黑夜搶親,既傷 風化,并礙治安,使四鄰害怕,以為盜賊臨門,也應處罰,否則,以后大家仿效起來,還成什么世界"。群眾特別關心的,就是張柏兒、封捧兒兩人的婚姻問題,認 為一對少年夫婦,沒有問題,不能給拆散。至此,一切都弄明白了,于是判決:張柏兒與封捧兒雙方同意結婚,按婚姻自主原則,其婚姻準予有效;但不論新式舊 式,均應采取合法手續,黑夜糾眾實行搶親,對地方治安及社會秩序妨礙極大,因之科處張金才、張金貴等以徒刑,其他附和者給以嚴厲之批評;封彥貴以女兒為貨 物,反復出賣,科苦役以示儆戒。群眾聽到這一判決后,十分高興,認為入情入理,非常恰當。各當事人聽到這一判決后,受罰者也表示自己罪有應得,勝利者(如 張柏兒、封捧兒)更是皆大喜歡。尤其重要的,是因此用最生動的實例當場教育了群眾,教育了工作人員。

這是一件婚姻糾紛案。

合 水縣五區六鄉王家莊王治寬,父親時買得高姓之地一塊,計四段五畝,約據上寫明東南北三面俱靠王統一家的地,西面為莊窯。王治寬企圖霸 占王統一家的一畝打糧土地地基,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面說成西面,因此發生土地糾紛,當時區鄉干部及四鄰群眾出面調解,認王治寬為無理。王治寬不服,告到 合水縣府,縣司法處只憑呈狀所說,未往實地調查,致將土地判歸王治寬所有。王統一不服,上訴分庭,雙方辯論,各有各的道理。馬錫伍同志即派石推事赴當地實 際調查,石推事在馬錫伍同志的審判精神之下,就協同縣、區、鄉許多干部及約據上所寫有關房親與證明人,四鄰居住的老年人等共二十余人(出賣人已經不在), 一面展開約據,對照方向仔細丈量段數畝數,同時征詢老年人及四鄰意見,一點一滴加以研究。這時群眾首先發言,干部接著發言,王治寬理屈詞窮,遂出面承認自 己的占地錯誤,自請處分,于是群眾都哈哈大笑起來。結果經解釋說服,土地仍歸王統一,雙方互請吃了飯,王治寬并給王統一裝了煙(農民敬人土俗),取和了 事。一般群眾一致歡呼:"真是清官斷案。"

合水縣五區六鄉丑家峴子丑懷榮擁有丑家梁山地;同區二鄉丁家北堡子丁萬福擁有川子河及附近山 地。原來地廣人稀,大家對土地都不很重視, 八路軍到來實行生產自給后,才注意起土地來。丁、丑雙方都企圖擴大土地面積,于是丁姓從川子河上向北發展,丑姓從丑家梁山上向南發展,雙方接觸,發生沖 突。民國二十七年涉訟至寧縣政府(友區政權),丑懷榮借助于該縣保安隊長(侄女婿)之勢,得縣府發給補契承業執照一紙,不僅把丑家梁山地,而且把丁萬福老 業川子河及附近山地二百四十多畝完全斷給。丁姓不服,上訴平涼高等法院(友區政權),并于當地殺豬請客,以金錢籠絡得力士紳及法院官吏,結果不僅收回川子 河及附近山地,而且連丑家梁丑姓土地與墳墓一并歸其所有。群眾紛紛議論:"貪贓枉法,徇情舞弊,兩家都無理,誰有面子能抵事,誰有金錢能抵事。"二十九 年,我合水政權建立,丑姓又告訴前來。當時因百廢待舉,無暇詳為研究,暫仍原狀。去年經馬錫伍同志指派分庭石推事前往就地勘查,當經會同合水縣人員至當地 召集了四鄰七、八人,公正士紳與老年人四人,一個個慢慢的談,兩天后才將以上情況談清。第三天,召集群眾及干部廿余人,勘驗地形一天。然后先與干部討論, 再征求一般群眾及公正人士之意見。最后即以石推事與區長為首,另外再在下面干部及積極群眾中組織了一批人,正式分頭出面進行調解。揣測雙方心理,將川子河 及附近山地判歸丁姓,丑家梁山地判歸丑姓。雙方都樂意接受了調解,并同意了這一判決。于是劃了疆界,訂了息訟契據,數年爭論未決的土地糾紛,遂于四天內徹 底解決。當事人與一般群眾都說:"政府處理案件,真正適合人心。"

這是兩件土地糾紛案。

這就是馬錫伍同志的審判方式。

第 一,他是深入調查的:以前舉婚姻案來說,他不象華池縣初判那樣,不調查不研究,片面地認為張金才搶婚不當,于是一切都無理,不征詢婚 姻當事人意見,不追究封彥貴以女兒為財物反復高價出售之錯誤;以前舉第一件土地糾紛案來說,他也不象合水縣初判那樣,不調查不研究,輕信呈狀,草率判決, 使狡黠者反獲勝利。因此,他就能抓住案件關鍵,就能從本質上,而不是從現象上解決問題。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報告內所說的:"切實照顧邊區人民的實際生活, 切實調查研究案情的具體情況,分別其是非輕重。"我們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審,但現有負責初審的干部一般能力較弱,閱歷較差,要克服這一缺點,就必須 使司法干部多下鄉鍛煉,多聯系群眾。關起門來把玩舊型法律教條,是無補于事的。

第二,他是在堅持原則、堅決執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顧群眾 生活習慣及維護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調解的,是善于經過群眾中有威信的人 物進行解釋說服工作的。是為群眾、又依靠群眾的。馬錫伍同志說:"真正群眾的意見比法律還厲害(所謂'三個農民老,頂一個地方官')"。這在前舉三個判例 中都表現得很明白。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當事人的內心,而不是表面上解決問題。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報告內所說的:"依雙方自愿為原則的民間調 解。"

第三,他的訴訟手續是簡單輕便的,審判方法是座談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頭,河邊,群眾隨時隨地都可要 求拉 話,審理案件。華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捧兒在路上碰到馬錫伍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樹下告的狀。而馬錫伍同志自己,每年總要往各縣巡視工作數次,在巡視過程 中,必嚴密檢視監獄,查問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釋放,以便增加我邊區勞動力,增強生產。因此,他是真正"民間"的,而不是"衙門"的,真正替人 民服務,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煩的。

一句話:馬錫伍同志的審判方式--這就是充分的群眾觀點。

這就是馬錫伍同志之所以被廣大群眾稱為"馬青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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