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希坡:革命法制史上的一封重要復信——讀毛澤東同志《給雷經天的信》
【出處】法學雜志 198106
【作 者】張希坡
今年七月十日新華社公布了毛澤東同志在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給雷經天的信》(本刊1981年第4期已轉載,以下簡稱“復信”)。這是一篇重要的歷史文獻。黃克功殺害劉茜一案,是抗戰初期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在黨中央直接領導下,審理的重要案例之一。一九三七年十月十四日,延安《解放日報》曾以《高等法院日前公審黃克功槍殺劉茜案》為題,對本案進行過專門報道。從毛澤東同志的“復信”以及本案的審理,為我國司法工作,提供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值得很好地總結和學習。
首先,“復信”肯定了必須依照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大小,作為定罪科刑的主要根據。本案發生后,廣大干部和群眾反映非常強烈。認為黃克功“是革命隊伍中的敗類,違犯革命法令,槍殺革命同志,是殘無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實行槍決”(一九三七年十月十四日《解放日報》報道)。但在發案之后,也有少數人認為黃克功少年參加紅軍,經過長征,為革命流過血,屢建戰功,因而要求將功折罪,減輕處罰。黃克功本人也以“資格老,功勞大”為理由,進行辯護,并直接上書黨中央,請求減免其刑。如何處理這一案件,在當時,既是一個具有深遠政治影響的現實問題,又是一個在刑法學上具有重要理論意義的原則問題。誠然,對革命有過功績的人,人民是不會忘記的。如果他們后來因犯重罪而處刑,不能不是一件惋惜的事。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對革命有過功績的人,當他們犯下嚴重罪行,是否應當享有減免刑罰的特權。在此以前,許多人對這個問題是認識不清的。因此,他們“理直氣壯”地要求減免黃犯的刑罰。人們之所以有這種模糊認識,是有其歷史緣由的。在中國封建法典中,已有延續幾千年的所謂“八議”。其中包括“議功”一項,即對有功勛者犯罪時,可以享有議請減免刑罰的特權(但犯“十惡”大罪者除外)。不僅如此,在此以前,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制定的法律文獻中,也曾有過類似的規定。如一九三四年四月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三十五條,就曾規定:“凡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其犯罪行為得按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減輕處罰”。這種“唯功績論”的規定,在該條例中,同“唯成分論”(即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農分子犯罪……比較地主資產階級分子有同等犯罪行為者,酌量減輕其處罰),是孿生兄弟,都是王明左傾路線的影響在刑事立法方面的反映。歷史實踐證明,這些規定,作為適用刑罰的普遍原則,是不正確的。起碼對于反革命罪或兇殺、搶劫、強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是不適用的。否則,會使那些法制觀念薄弱的人,借口成分好或有歷史功績,而胡作非為,以身試法,給黨和紅軍造成極壞的政治影響,引起廣大干部和群眾的不滿。毛澤東同志在這封復信中,果斷地擯棄了“唯功績論”“唯成分論”的陳規,明確提出要以犯罪事實,即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作為定罪科刑的主要根據。正如“復信”中一再強調指出的:黃克功“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干部而有如此卑鄙殘忍的……行為,”“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因此,“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處他以極刑”。最后的結論是:“他之處死,是他自己的行為決定的”。
事實正是如此。考察黃克功殺人一案,無論從犯罪性質、情節及其主觀動機和社會危害性來看,都是極為嚴重的。本案是因逼婚不遂引起的。本來逼婚本身就是非法的。無論一九三一年十一月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還是一九三四年四月修正公布的《婚姻法》,都明文規定:“男女結婚須經雙方同意,不許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強迫”。“結婚的年齡,男子須滿二十歲,女子須滿十八歲”。在江西蘇區參加革命、身為紅軍干部的黃克功,對于這些規定是很清楚的。但他卻明知故犯,向一位未達婚齡(十六歲)的少女劉茜,強行結婚。當被女方拒絕時,他便懷恨在心,以為是“人生莫大恥辱”。因而產生殺害劉茜的念頭。于是在十月五日黃昏,身帶手槍,約劉茜到延河畔的沙灘談話。當劉茜再次拒絕其求婚時,黃犯竟無視黨紀國法,以人命為兒戲,對劉茜開了槍。當被害人中彈身倒,正在掙扎呼救時,黃犯又殘忍地連開兩槍,奪去了這位少女的生命。事后,黃犯毫無悔罪表現。在法庭受審時,他仍然強詞奪理而又無恥地詭稱:“她(指劉茜)欺騙革命軍人(指黃犯自己),侮辱革命軍人,拿婚姻當兒戲,我就槍斃了她……”[1]從此不難看出:黃克功的犯罪性質是有計劃有預謀的“直接故意殺人”。其犯罪動機是卑鄙的、自私的。犯罪的手段是殘忍的,毫無人性的。其后果和影響是嚴重的。因此,處以極刑完全是罪有應得。毛澤東同志這封復信的偉大意義,不僅限于對一個具體案件的批復,而且充分肯定了以被告人的罪行事實作為定罪的主要根據,刑罰必須與罪行相適應的革命法制原則。反對刑事政策中的“唯功績論”和“唯成分論”。從此以后,在革命根據地的刑事立法中,無論是《陜甘寧邊區懲治漢奸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破壞土地改革治罪條例》以及后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等立法中,都不再將成分好或有功績者,列為減刑的根據。
其次,“復信”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共產黨員、革命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復信”指出:“正因為黃克功不同于一個普通人,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于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這里對共產黨員提出“更加嚴格的紀律”,并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加等嚴處。而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以應得之罪,不能超出一般平民而享有減輕赦免的特殊待遇。因此,“復信”諄諄告誡“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戒。”這便告訴我們,共產黨員革命干部,只能成為嚴格遵守法律的模范,決無高居法律之上或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權。如果居功自傲,胡作非為,以歷史功績為資本,而以身試法,甚至以人命作兒戲,到頭來,只能咎由自取,受到革命法律的嚴厲制裁。后來,在一九四○年“五一綱領”公布時,又將這一精神,規定在《中共邊區中央局關于發布新的施政綱領的決定》中。《決定》指出:此綱領發布后,“一切為本黨同志所領導之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均須照此綱領堅決實施之。黨員有違反此綱領之任何條文者,予以紀律之裁判”。“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
再次,“復信”再次重申了無產階級黨性、階級性和人性的統一問題。“復信”在說明黃克功必須處以極刑的理由時,強調指出:“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并無以教育一個普通的人”。這就是要堅持無產階級的黨性、階級性和人性的統一問題。馬克思列寧主義歷來反對資產階級的人性論,反對超階級的人性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無產階級根本不講人性,或者反對一切人性。所謂人性,即在一定社會制度和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在階級社會里,人性表現為人的階級性。即不同的階級持有各自不同的人性觀點。因此,無產階級的人性,同無產階級的黨性、階級性是一致的,而不是相互對立和絕對排斥的。以婚姻制度為例,封建包辦,男尊女卑,一夫多妻,強迫買賣,蓄婢納妾,早婚童養媳以及限制寡婦再嫁等等,是封建地主階級的階級性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表現。在地主階級看來,這種封建的婚姻制度是天經地義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在無產階級和革命人民看來,這種封建婚姻制度是殘無人道,毫無人性的。必須徹底加以廢除。只有隨著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革命運動的不斷深入和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才能逐步實行男女平等,自愿自主,一夫一妻,互敬互愛,尊老愛幼,和睦團結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這是無產階級的黨性、階級性以及無產階級的人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具體體現。關于這個問題,早在一九三四年一月,毛澤東同志在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中,曾給以明確論述。指出:“因為數千年來婚姻關系野蠻得無人性,女人所受壓迫比男子更甚”。“為了解放婦女于野蠻封建的婚姻制度之下,為了實行真正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還在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中央執行委員會即頒布了蘇維埃的婚姻條例,在這里,確定了結婚與離婚的完全自由,廢除了包辦強迫買賣的婚姻制度,禁止蓄帶童養媳。”“這種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打碎了中國四千年束縛人類尤其束縛女子的封建鎖鏈,建立適合人性的新規律,這也是人類歷史上的偉大的勝利之一。”[1]
再以人身自由權利而論,每個公民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康、民主權利、人格名譽,必須依法受到革命政權的保護。非依法律規定,不受任何侵犯。否則,即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制裁壞人,是為了保護好人。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因此,對于那些殘害人民非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反革命分子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處以極刑,是完全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順乎人情法理的。如果錯誤地給以赦免,無疑會失去黨的原則,喪失革命的立場,嚴重脫離群眾,被害者家屬也絕不會答應。那樣,既背離了無產階級的人性,也違反無產階級的法理。這封“復信”,在堅持對罪不容誅的黃克功處以極刑的同時,又提議“對劉茜同志的家屬,應給以安慰與撫恤。”這樣處理,就充分體現了無產階級的黨性原則同法理人情的辯證統一關系。
最后,從審判制度來看,本案審理過程,不僅嚴格依照當時的法定程序,而且是非常及時的。本案發生在一九三七年十月五日黃昏,邊區政府保安處根據確鑿的人證物證,迅速查明殺人兇手是抗日軍政大學第六隊隊長黃克功。于是便依法將黃克功拘捕審查。然后由保安處、邊區高等法院檢察員(當時檢察員附設在法院內)和抗大政治部的代表,作為本案的公訴人,向邊區高等法院提起公訴。高等法院刑庭立即組成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刑庭庭長雷經天任審判長,由抗大、陜北公學推選出四名陪審員和法院書記員組成)。經審訊被告、詢問證人,群眾代表發言,并給被告人以充分辯護的機會。最后經合議庭討論決定對殺人兇手黃克功處以極刑。當時制度規定,凡判處死刑的案件,不論被告上訴與否,都須經過邊區政府審核批準,方能執行。鑒于本案影響重大,又有被告人致黨中央的申訴信,所以在邊區政府審核后,立即轉報黨中央。經中央審慎研究后,毛澤東同志在十月十日寫了這封復信。邊區高等法院于十一日,在陜北公學大操場,召開了數千人參加的公審大會。審判長雷經天除當庭宣判黃克功死刑立即執行外,并當眾向黃克功宣讀了毛澤東同志對本案的復信。中共中央總書記張聞天同志親自參加了公審大會,并在審判結束后,作了重要講話。這次公審大會,使廣大干部群眾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本案的審理過程,完全做到“正確、合法、及時”,成為革命根據地時期的一件典型案例。毛澤東同志對于本案的復信,就成為我國革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的歷史文獻。
【參考文獻】
[1]參看《民主與法制》1980年第10期,方克勤等同志合寫的《當年延安一件兇殺案的審理》。
[1]《蘇維埃中國》,第二集,第286—287頁。
榮譽、功勞和黨紀、國法——毛澤東同志的一封信
【出處】理論與實踐 198103
【文章日期】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作 者】毛澤東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一日,在陜甘寧邊區陜北公學大操場,召開了一次由數千人參加的公開審判。判處強迫未達婚齡的陜北公學學員劉茜與他結婚、遭到拒絕后將劉槍殺的原抗大第十五隊隊長黃克功死刑。
黃克功少年時代就參加紅軍,參加過井岡山斗爭、二萬五千里長征,英勇奮戰,流血負傷,為革命屢建戰功。當時有人認為民族存亡關頭,不能再殺黃克功,讓他戴罪殺敵,將功贖罪。邊區政府將此案上報中央,黨中央和中央軍委在毛主席主持下經過討論,批準了邊區政府和高等法院的意見,同意將黃克功處以極刑。
下面是審判長雷經天在審判大會上宣讀的毛主席關于此案的復信:
雷經天同志:
你的及黃克功的信均收閱。
黃克功過去斗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的紅軍干部,而有如此卑鄙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并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正因為黃克功不同于一個普通人,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于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到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自己的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揮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戒。請你在公審會上,當著黃克功及到會群眾,除宣布法庭判決外,并宣布我這封信。對劉茜同志之家屬,應給以安慰與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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