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國家制度的設計
“民族國家(Nation State)”秘密的關鍵在于:它是一種被設計出來的制度。
17世紀,“威斯特伐利亞體制”開啟了歐洲的民族國家(Nation State)時代。18、19世紀,伴隨著歐洲殖民開拓開啟了世界的民族國家(Nation State)時代。20世紀,民主化浪潮普及全球。——全球國家政治體制從政教合一梯次演進至現代民主政治,這三波浪潮中,可以拎出一個公式來:威斯特伐利亞體制=民族國家主權至上為原則的新國際體制=當代國際體制。反過來說,被視為文明世界秩序的當代國際體制,其核心實質就是1648年確立的威斯特伐利亞體制。
前文提及的《千年審判:世界秩序與伊斯蘭教》一書中,作者查爾斯·希爾欣喜地回顧了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在新國際體制推動下,民主化全球浪潮的喜人勢頭:“1)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德國和日本在美國的監管下果斷轉向民主;2)上個世紀中葉的非殖民化時代,印度成為了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國家;3)后冷戰時期,世界各地的國家開始開放政治和經濟制度,聯合國首次積極參與幫助建立選舉以及民主政治體制。”相比之下,“在民主化浪潮席卷一片片土地的形勢下,阿拉伯國家保持著對民主化的無動于衷。”查爾斯通過這一對比,來證實伊斯蘭的冥頑不化,和不能見容于當代國際體制(現代政治文明)。
中國學者韓毓海卻對威斯特伐利亞體制的核心價值——主權至上原則提出了質疑:“所謂‘主權平等’,首先應該是尊重主權形成的歷史具體性,尊重自主選擇主權形式的權力,因此,‘主權平等’絕不等于主權形式‘一致’,更不等于贊成對主權形式的同質化理解。”(韓毓海《五百年來誰著史(增訂版)》九州出版社,2010)——如果承認這個說法有道理,那么,威斯特伐利亞體制的無窮大意義無疑將大失光芒。
要理解威斯特伐利亞體制,首先需要考察“民族國家(Nation State)”這一制度。前面說了,它是一種被設計出來的國家制度。設計意味著出于某種需要而建構一個制度,并非歷史進程自然而然的選擇。伊曼紐爾·沃勒斯坦指出:民族國家并不是近代以來社會自然變遷的基本單位,而是具有結構性經濟聯系和各種內在制度規定性的,而一體化的現代世界體系才是考察16世紀以來社會變遷的唯一實體。在對歐洲國家和民族的客觀歷史進行深入考察之后,韓毓海先生區分了“民族國家(Nation State)”與“民族國家(Nation-state)”兩個概念的不同:“后者是指其人民有一種很強的語言、宗教和文化的身份認同的國家。……實際上,很少有歐洲民族國家可以被稱為‘民族國家(Nation-state)’。”而前者,則是為了給“作為暴力和權力壟斷者”的國家主權提供一個存在理由(合法性和正當性),而創造出來的術語或曰理論體系。——這個“暴力和權力壟斷者”是誰呢?就是主宰了歐洲近代史進程的金融資產階級。當然也就是《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締結、威斯特伐利亞體制建立的主宰者。
理解了這一點,也就理解了威斯特伐利亞體制的實質:首先,它是歐洲百年宗教混戰的后果,直接的催產婆就是新教國家針對天主教勢力的“三十年戰爭”;其次,它是戰勝國對戰敗國的處分條款,《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本質是戰勝國話語權,威斯特伐利亞體制的本質是強權的規則和秩序;最后,所謂“戰勝國”,就是在歐洲金融資本家階級的鼎力投資下獲勝,或者直接說就是金融資本家階級的代理人國家。——理解了威斯特伐利亞體制的實質,按照上文提出的那條公式,也就理解了當代國際體制的實質。
沿著這個歷史破綻深入進去,將會對“民族國家(Nation State)”有更清晰的觀察:在威斯特伐利亞體制正式確立之前,在意大利為核心的地中海地區首先出現了“由金融放債者主宰的‘城市國家’”。這種“具有金融放貸功能”的城市國家(通過戰爭國債借貸關系)與好戰“帝國”結盟,最終催生了民族國家!
韓毓海《五百年來誰著史》一書中對此過程提供了詳細的資料分析:
據查爾斯·蒂利的統計,1490年,歐洲的6200萬人口被200多個正式自治的政治體所控制,平均每個國家31萬人,每個國家的面積不過相當于今天的薩爾瓦多或卡塔爾。而到了400年之后的1890年,歐洲剩下了30個國家,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1918年,歐洲的國家只有25個,且直到今天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也就是說,在大約400年的時間里,有170多個國家在歐洲消失了。更加直接地說,——這些政治體被400年來曠日持久的歐洲內部的戰爭消滅了……
(韓毓海《五百年來誰著史(增訂版)》P281)
據《五百年來誰著史》所引用查爾斯·蒂利《強制、資本和歐洲國家(公元990—1992年)》的觀點:“……整整五個世紀中,歐洲統治者們一門心思全放在準備戰爭、支付戰爭費用和彌補戰爭損失上。而且,在1500年前的五個世紀,歐洲國家甚至更為專注于戰爭的進行。在整個一千年里,戰爭一直是歐洲國家的主要活動。”再進一步:為轉嫁戰爭代價,為戰爭費用尋找最終的埋單者,金融資產階級操控下的國家權力發現了“市民階級”(納稅人集團,主要由從事美洲和亞洲貿易的商人構成)。通過有效的談判機制,以貿易壟斷權(包括販奴貿易、鴉片貿易)的讓渡為代價,民族國家獲得了市民階級對戰爭的稅收支持——戰爭代價,最終被轉嫁到了殖民地頭上。“民族國家最為重要的政治建構,其實是在彌補戰爭損失中完成的。”(韓毓海《五百年來誰著史(增訂版)》)
至此,結論躍然紙上:“民族國家”這一制度,是歐洲千年戰爭的產物,更是為戰爭提供財力支持(金融借貸)的金融資本家階級的作品。
伊斯蘭對民族國家制度的態度
如果說“民族國家”的創作者是金融資本家階級,而金融資本家階級是依賴投資戰爭、獲取高額暴利來養肥壯大——那么很顯然,伊斯蘭教的唯一根本經典古蘭經提出了與之堅決對立的原則。
伊斯蘭教禁絕利息(Riba)眾所周知。古蘭經中有多條節文反復提及“利息”,分別出現在“黃牛章”、“伊姆蘭的家屬章”、“婦女章”、“懺悔章”、“羅馬人章”等章節中。在此試舉幾例并略作分析:
黃牛章第275節:“安拉許可貿易,而禁止利息”,這是一條原則性的禁令,確立了伊斯蘭教對于放債食利這一經濟行為的禁止原則,并把正當的經濟貿易與放債食利嚴格地區分開來。同一節緊隨其后的經文更明確了懲罰原則:再犯者,將永居烈火之中!
黃牛章第276節中:“安拉消滅利息,增長賑產”一句,不但進一步明確了禁絕利息的原則,并且這句話中,很可能包含著一個重大的經濟規律。
黃牛章第278節:“信道者!如果你們是真的信士,則你們當敬畏安拉——放棄利息。”更進一步,把利息行為從一般罪惡中區別出來,直接上升到“信仰真誠與否”的最高原則。
黃牛章第279節:“如果你們拒不遵行(利息禁令),須知,安拉和他的使者們將向你們宣戰。”“宣戰”的意味是:放債食利者,是安拉和他的使者們的敵人,也就是伊斯蘭的敵人。性質是敵我矛盾。
婦女章第161節:“他們違犯禁令而獲取利息,并以(經濟)詐術侵吞人們的財產,我已為他們中的不信道者預備了嚴厲的刑罰。”這一句的“他們”,指的是猶太人中的犯罪者,因為它的上一節是“由于猶太人多行不義……”——此間,極可能在暗示著一個有關金融資產階級源起的秘密。
最有意思的是羅馬人章的39節:“你們通過利息手段,謀求利用世人的財富而增加的,在安拉看來并未增長;但如果你們為謀求安拉的喜悅而施行天課,則必得加倍的增長。”很可能,古蘭經在此處提示了一個重大的經濟規律:以利息為核心的金融信貸,并不增加社會財富;以天課為主要形式的賑濟行為,則可能在實際上能夠促進財富增長、社會繁榮。
——它的前半部分已經不是什么秘密,早已被卡爾·馬克思等人揭破:貨幣原本只是商品交換的中介物,但放債取利的投資行為使它的性質發生了根本變化——從中介物變成了一種商品。金融資本家通過一種“使貨幣不斷自我增值”的游戲,使“貨幣轉化為資本”(這種“錢能生錢”的虛幻游戲被馬克思稱之為“拜物教”(Fetishism)的核心教義)。但事實上在放債獲取利息的交易行為中,所謂“錢生錢”,生出來的只是數字符號的錢,而不是真實的社會財富的錢。換言之,社會財富在這一交易過程中并沒有得到任何增加。至于它的后半部分,即“社會賑濟行為能夠使社會財富獲得增長”的原理,則需要等待另一位卡爾·馬克思來發現。
無論如何,古蘭經對利息(放債食利)行為的禁止原則是明確而堅決的,也就是說伊斯蘭教對于金融資本家階級的態度和立場是明確而堅決的,對其作品和工具——“民族國家”制度原理的態度和立場是明確而堅決的。金融資本家階級就是運用民族國家這個工具來發動戰爭、動員稅源的。
與民族國家緊密相連的一個術語是“民族主義”(Nationalism)。民族主義的產生,“在亞當·斯密的經典著作《國富論》中得到最為理論化、系統化的表述”:民族國家在尋找戰爭付費者過程中,一方面通過“資產階級法權”(選舉權、參政權、特別是殖民地貿易權和貿易壟斷權等)的賦予,來換取資產階級的支持;另一方面,作為動員機制,“民族主義”被發明和張揚出來。因此在《五百年來誰著史》中,韓毓海先生直接將民族主義稱之為一種“戰爭稅務動員機制”。
對于伊斯蘭而言,民族主義對近現代阿拉伯世界的影響自不待言,更為深刻的層面上,它是影響著穆斯林精神發展走向的潛伏力量,對整個穆斯林社群思想的影響也不可小覷。特別是19世紀至20世紀初,在民族主義旗幟號召下以推翻奧斯曼帝國為目標的阿拉伯民族解放運動,及其帶來的一系列政治的和精神的重大后果。
如果說通過對立面的表現來確立自身態度并非一種可以籠統否定的方法論,那么猶太復國主義運動對民族主義的運用則足夠使穆斯林從中確立自己的態度了。在20世紀最重要的自由主義思想家柏林看來,個體人的幸福、自由、尊嚴感需要仰賴共同體的歸屬感來確立和保障,猶太人的這些感覺也需要從一種民族集體精神中去獲得;既然猶太人無法遵循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通過同化之路來擺脫被歧視的命運,那就不妨逆歷史潮流而行、虛構一個“猶太民族”共同體來召喚猶太復國主義成員——盡管為此需要付出放棄各種形態的祖輩文化身份的代價。[1]立足于這一邏輯,柏林同意并支持猶太復國主義追求建立一個“猶太民族家園”的計劃,因為這可以滿足“猶太人對政治制度的需要”。哪怕這個計劃是通過軍事武力來實現,以犧牲另一個完全無干的民族的幸福、自由和尊嚴為代價,到最后以種族主義為基本國策。在面對巴勒斯坦人的幸福、自由、尊嚴感——即對民族主義的要求時,柏林的民族主義理論只好承認這些要求與以色列人的要求本質上是難以調和的,只能通過武力較量來解決。——如此,以追求幸福、自由、尊嚴感為出發地,以“民族美德”為旗幟,轉了一個大圈,最后重又回到了武力競賽的野蠻叢林中。
“在(民族主義)這種麻醉劑的作用下,整個民族可以執行一套最惡毒的利己主義計劃,而一點也意識不到他們在道義上的墮落。”(泰戈爾)這種麻醉劑,是任何一個以人道主義為立足地的宗教精神所不能容忍的,伊斯蘭教當然也不例外。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民族國家”或何種內容的“民族主義”,在伊斯蘭教這里,它們都終將遇到一個最大的敵人和一道繞不過去的坎兒:古蘭經的人類同宗同源理論,和穆罕默德反對種族主義的言行記錄。
概言之,民族國家不是伊斯蘭教的追求。[2]
原載:伊斯蘭民刊《關注》2013年第1—2期合刊([email protected])
[1]所謂“猶太民族”,是一個虛構的概念。猶太人是以猶太宗教為精神維系、世界各地各種族人們共同構成,正如“穆斯林”一詞。關于這個問題,本文作者在《關于猶太人的幾個歷史常識》系列文章之一“猶太人不是一個民族”中有充分論述:http://sangbo.caogen.com/
[2]據當代伊斯蘭思想家伊姆蘭·侯賽因(Imran Nazar Hosein)解釋,古蘭經山洞章第86—88節經文中似包含著伊斯蘭對“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意見。但這與“民族國家(Nation state)”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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