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編輯同志,您好!當前釣魚島主權爭議牽動每一個中國人的心。我國政府強調,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都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現在關于釣魚島是中國固有領土的各種歷史依據和法律依據都比較分散,一般讀者不宜形成完整認識。貴刊能否對這些歷史史料和法律依據進行比較系統的梳理?
湖北讀者:張明宇
張明宇同志:
您好!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都是中國的固有領土,這是有充分依據的。中外大量史料證明,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我們不妨通過這些史料回顧一下釣魚島的歷史。
1372年(明洪武五年),中國明朝太祖派楊載作為招撫使出使琉球國,即現在的沖繩。琉球國王察度派其弟隨同楊載乘船到中國朝貢。從此,琉球國成為中國的藩屬國,中國與琉球建立起長達500年的友好交往關系。這期間,琉球國王登基時中國派出的冊封使船共計24次,每次都以釣魚島列島為海上航標前往琉球。許多赴琉冊封使都留下了對釣魚島群島的記載,如1534年明朝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1562年明朝冊封使郭汝霖所著《使琉球錄》,1579年明朝冊封使蕭崇業所著《使琉球錄》、冊封副使謝杰所著《琉球錄撮要補遺》,1606年明朝冊封使夏子陽所著《使琉球錄》,1683年清朝冊封使汪輯所著《使琉球雜錄》,1719年清朝冊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傳信錄》,1756年清朝冊封副使周煌所著《琉球國志略》等。這些記載都表明,釣魚島屬于中國,而不屬于琉球。
1373年(明洪武六年),福州海防將領張赫率舟師巡海,在福建省牛山洋海域驅趕倭寇,追擊至琉球大洋。當時,釣魚島所處的“閩海”已被納入中國的海防范圍之內。
1403年(明永樂元年),《順風相送》一書明確記載了中國海上航線和途徑島嶼,其中“福建往琉球”航路上有“釣魚嶼”和“赤坎嶼”,即今天的釣魚島、赤尾嶼。
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受明朝政府派遣赴日本考察的鄭舜功撰寫了《日本一鑒》。書中繪制的“滄海津鏡”圖中有釣魚嶼,并寫道“釣魚嶼小東小嶼也。”所謂“小東”,即當時臺灣別稱,說明當時中國已從地理角度認定釣魚島是臺灣的附屬島嶼。
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駐防東南沿海的最高將領胡宗憲主持、鄭若曾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明確將釣魚島等島嶼編入“沿海山沙圖”,納入明朝的海防范圍內。
1605年(明萬歷三十三年),徐必達等人繪制的《乾坤一統海防全圖》,該圖與1621年(明天啟元年)茅元儀繪制的中國海防圖《武備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圖》,都將釣魚島等島嶼劃入中國海疆之內。
1629年(明崇禎二年),茅瑞徵撰寫的《皇明象胥錄》,將釣魚島列入中國版圖。
1650年,琉球國相向象賢監修的琉球國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鑒》記載,古米山(亦稱姑米山,今久米島)是琉球的領土,而赤嶼(今赤尾嶼)及其以西則非琉球領土。
1708年,琉球學者、紫金大夫程順則所著《指南廣義》記載,姑米山為“琉球西南界上之鎮山”。
1722年(清康熙六十一年),清朝政府巡查臺灣的官員黃叔璥所著《臺海使槎錄》中,對中國在釣魚島巡航有詳細的實地記載,并記載了一處由海岸切入釣魚島的人工小港。
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來華法國人、耶穌會士蔣友仁繪制出《坤輿全圖》,將釣魚島列入中國版圖。
1785年,日本學者林子平著《三國通覽圖說》,其附圖“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釣魚島列在琉球三十六島之外,并與中國大陸繪成同色,意指釣魚島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此為日本最早記載釣魚島的文獻。
1809年,法國地理學家皮耶·拉比等繪《東中國海沿岸各國圖》,將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繪成與臺灣島相同的顏色。
1811年,英國出版的《最新中國地圖》,明確標明釣魚島為中國領土。
1859年,美國出版的《柯頓的中國》,將釣魚島列入中國版圖。
1863年(清同治二年),《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中的“大清一統輿圖”等,明確載有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
1871年(清同治十年),陳壽祺等編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將釣魚島列入海防沖要,隸屬臺灣府噶瑪蘭廳(今臺灣省宜蘭縣)管轄。
1877年,英國海軍編制《中國東海沿海自香港至遼東灣海圖》,將釣魚島看作臺灣的附屬島嶼,與日本西南諸島截然區分開。
1884年,日本人古賀辰四郎聲稱首次登上釣魚島,發現該島為“無人島”。日本政府隨即對釣魚島開展秘密調查,并試圖侵占。
1885年9月6日(清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國《申報》指出:“臺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據之勢”。
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在對釣魚島進行秘密調查后,向內務卿山縣有朋密報稱,這些無人島“與《中山傳信錄》記載的釣魚臺、黃尾嶼和赤尾嶼應屬同一島嶼”,已為清朝冊封使船所詳悉,并賦以名稱,作為赴琉球的航海標識,因此對是否應建立國家標樁心存疑慮,請求給予指示。同年10月9日,內務卿山縣有朋致函外務卿井上馨征求意見。10月21日,井上馨復函山縣有朋認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國標等舉措,必遭清國疑忌,故當前宜僅限于實地調查及詳細報告其港灣形狀、有無可待日后開發之土地物產等,而建國標及著手開發等,可待他日見機而作”。井上馨還特意強調,“此次調查之事恐均不刊載官報及報紙為宜”。因此,日本政府沒有同意沖繩縣建立國家標樁的請求。
1890年1月13日,沖繩縣知事又請示內務大臣,稱釣魚島等島嶼“為無人島,迄今尚未確定其管轄”,“請求將其劃歸本縣管轄之八重山官署所轄”。
1893年11月2日,沖繩縣知事再次申請建立國標以劃入版圖。日本政府仍未答復。
1894年5月12日,沖繩縣秘密調查釣魚島的最終結論是:“沒有關于該島之舊時記錄文書以及顯示屬我國領有的文字或口頭傳說的證據。”
1894年7月,日本發動甲午戰爭。同年11月底,日本軍隊占領中國旅順口,清朝敗局已定。在此背景下,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認為“今昔形勢已殊”,要求將在釣魚島建立國標、納入版圖事提交內閣會議決定。1895年1月11日,陸奧宗光回函表示支持。同年1月14日,日本內閣秘密通過決議,將釣魚島“編入”沖繩縣管轄。
1895年4月17日,中國在甲午戰爭中戰敗,被迫與日本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包括釣魚島。日本從此時起至1945年戰敗投降,對包括釣魚島在內的臺灣實行了50年殖民統治。
1900年,日本將釣魚島改名為“尖閣列島”。
1943年12月1日,當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曙光初露之時,中、美、英三國發布《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發布《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蘇聯加入),其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第一條及第六條中均宣示,“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
1951年9月8日,美國及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交由聯合國托管,而以美國作為唯一的施政當局。需要指出的是,該條約所確定的交由美國托管的西南諸島并不包括釣魚島。
1951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舊金山和約”由于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1952年2月29日、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先后發布第68號令(即《琉球政府章典》)和第27號令(即關于“琉球列島的地理界限”布告),擅自擴大托管范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劃入其中。
1971年6月17日,美國與日本簽署了《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又稱“歸還沖繩協定”),將琉球諸島和釣魚島的“施政權”“歸還”日本。中國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華僑華人對此表示強烈反對。中國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中國領土釣魚島劃入“歸還區域”。臺灣當局對此也表示堅決反對。
1972年,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過程中,兩國領導人著眼大局,就擱置釣魚島爭議,優先實現邦交正常化達成諒解。例如,周恩來總理在1972年7月28日同當時的日本公明黨委員長竹入義勝進行會談時曾指出:“不必觸及釣魚島問題,與邦交正常化相比,這不是問題。”周恩來關于從中日關系發展的大局出發,把釣魚島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的思想為后來兩國簽署和平友好條約談判所繼承。
1978年8月10日,鄧小平會見前來參加《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字儀式的日本外務大臣園田直時指出:中日之間并不是沒有任何問題,比如釣魚島問題、大陸架問題。這樣的問題,現在不要牽進去,可以擺在一邊,以后從容地討論,慢慢地商量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我們這一代找不到辦法,下一代、再下一代會找到辦法的。最終,雙方一致同意將釣魚島問題留待以后解決。
根據以上史實,按照國際法的原則,可以斷定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
1. 根據國際法的“先占”原則,釣魚島無疑屬于中國。“先占”是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合法方式之一。各種史料均表明,中國遠比日本更早地發現并有效地開發和利用釣魚島,在日本人首次登上釣魚島并發現該島為所謂的“無人島”之前,中國已對釣魚島實行了長期管轄。日本單方面宣布釣魚島“無主地”并進行“占有”,不能得到國際法的支持。日本官方文件顯示,日本從1885年開始調查釣魚島到1895年正式竊占,始終是秘密進行的,從未公開宣示,因此進一步證明其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不具有國際法規定的效力。
2. 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通過不平等的《馬關條約》迫使清朝割讓的包括釣魚島在內的“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應于二戰后歸還中國。日本政府也通過《日本投降書》承諾,履行《波茨坦公告》規定的義務。我們強調釣魚島是中國的領土,是在貫徹《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規定,捍衛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
3. 美日對釣魚島私相授受是非法無效的,不能作為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法律依據。1951年締結的“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排除中國、蘇聯兩大主要同盟國參與,一手包辦的對日和約。而此后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擅自把釣魚島劃入托管范圍,沒有任何法律依據。1971年6月美日簽署的“歸還沖繩協定”,將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是美日拿中國領土私相授受,完全是非法的。
4. 日本以“時效取得”原則取得釣魚島主權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國際法有關以“時效”方式取得領土的規定,一個國家在沒有任何國家抗議或反對的情況下,連續實際占領和控制管理某一領土達到一定的期限以上,即可獲得對該土地的主權。日本如欲以時效方式取得釣魚島主權,必須在中國長期默許、不提出異議的前提下才能實現。但事實上,不論是中國中央政府還是臺灣地方當局,在對釣魚島主權問題的表態上,長期以來都是非常堅定、明確和一致的。
以上整理的有關釣魚島是中國固有領土的歷史依據和法律依據,還不是全部,但希望對廣大讀者完整認識這一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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